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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后回购的概念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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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后回购的含义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规定销货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将其售出的商品又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的主旨是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判定的标准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条的条件。收入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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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在有关会计教材及理论文献中大都有所论及,但多集中于销售方(回购方),对于购买方(即售后回购交易中初次交易时接受商品并给付货币的一方)有关会计核算问题却很少涉及.为了探讨购买方的会计核算问题,将售后回购交易分为正常购销业务和融资业务两种类型,分别以举例的方式分析购买方在售后回购交易中的账务处理、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取得存货的期末计价及在报表中的列示情况,并考虑合并报表中抵消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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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销售商品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条件,通常情况下是商品售出后收到款项,但有时企业也会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如代销商品、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预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售后回购、售后租回、以旧换新销售等。现笔者就对其中的代销商品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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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销售方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便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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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确保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这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实质,正确判断各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经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滞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成本是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作为特殊销售商品业务中的重要方式--销售回购,在收入准则中没有作出较为详细的介绍。本从销售回购的会计确认、处理及核算方面,谈谈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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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除收取商品售价外,另外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由于“递延收入”是伴随着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对收取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所售商品时收取的售后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及科目,贷记本科目;服务期间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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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赁交易是一种将自有资产出售后再向买方租回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卖方同时是承租方,买方同时是出租方。售后租赁按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实质转移分为售后融资租赁和售后经营租赁两种。本文讨论售后融资租赁中承租方租入资产的计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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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股份公司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利用盈余所得的积累资金,或从公司以外融资所得资金,依照一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作为库藏股或予以注销的一种资本运营行为。与公司购并、增发新股、配股等资本扩张手段相反,股份回购对公司的直接后果是股本减少、资本收缩。股份回购在西方发达国家经常被用作抵御外来收购、传递公司信息、刺激股价回升、分配股利、实施经营者股权激励等行为的有效手段。本文拟就股份回购的账务处理作以探讨。一、直接注销的核算直接注销是我国目前法律所允许的回购方式,根据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自有资金回购、债务资金回购、有形资产回购以及债权资产回购四种方式。1.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回购可以看作投资者投入资本的逆向行为,因此,账务处理应该采取与投入资本相反的处理方式。当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时,应借记“股本”,贷记“银行存款”,对于回购价格超过发行价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表示对股本溢价的注销。2.债务资金回购。大多数公司普遍存在“资金饥渴症”,很难有巨额资金用于回购,所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贷款,或者是定向发行专门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回购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其账务处理如下:A公司拟回购国有法人股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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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一直是特殊行业或问题企业惯用的融资方式,从2009年开始,融资渠道比较开阔的上市公司率先转变观念,纷纷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开启了售后回租新局面,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文件的发布,表明融资性售后回租又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本文从财税实务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对比,梳理、评析,同时与银行贷款融资作简要对比,希望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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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一直是特殊行业或问题企业惯用的融资方式,从2009年开始,融资渠道比较开阔的上市公司率先转变观念,纷纷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开启了售后回租新局面,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文件的发布,表明融资性售后回租又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本文从财税实务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对比,梳理、评析,同时与银行贷款融资作简要对比,希望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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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