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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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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的主体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分别有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不仅要从制度与程序对接与协调层面予以梳理,更需要从有效救济的角度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再审救济的主体最全面,但在启动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及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之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可以弥补以上程序带来的救济不足,也回应了其在设立之初就被设定为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在初步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放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甚至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启动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之门。  相似文献   

2.
司法解释允许第三人在二审中申请参加,但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并强行合并裁判,却不能兼顾程序效率与安定。其原因在于我国实务试图折衷苏俄与大陆法系模式但忽略了其关键设计: 苏俄民事诉讼虽然奉行第三人参加后本诉必须重新审理的原则,但禁止一审判决做出后的参加申请;大陆法系普遍允许诉讼终结前申请参加,但奉行本诉继续审理的原则。现行立法未限制二审参加,我国应当放弃重新审理模式,采纳本诉继续的原则。参加之诉应当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或者由二审法院移送管辖,二审原则上应中止本诉等待参加之诉确定,或者在参加之诉也到达二审时合并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受到被参加一方当事人诉讼状态包括二审失权的限制,但如果同时受到既判力、执行力或形成力的扩张作用,二审中仍可以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行为。后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基于其诉讼实施的缺陷排除参加或预决效力,恢复主张及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3.
李静 《中国外资》2013,(24):174-175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对“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辩,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权(包括债权)等情形下予以排除。在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目前只能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相似文献   

4.
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合同关系外之第三人既无合同权利亦无合同义务。这一原则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被视作合同法的基石而得到坚持和延续。但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古典合同法理论有违社会现实。自20世纪初期,欧美各国逐渐开始反思相对性原则的弊端,将第三人关系引入合同,创设出利益第三人合同等丰富的制度成果。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第三人给付合同,但在实质上这些规定并不成为合同第三人制度。第三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应当成为第三人制度成立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5.
民法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发展已相当完善,司法适用比比皆是。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第三人1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案例可谓凤毛麟角。本文作者认为,政府采购缔约过失责任2在降低政府采购第三人的权利救济成本、获得赔偿、保证政府采购程序健康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司法实践中,没有给予其应有的地位。对其适用,需同时具备五个要件。当发生第三人救济途径竞合的情况,作为"经济人"的政府采购第三人,能够选择对自身最有力的救济途径,法律没有必要去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钱璟 《金卡工程》2010,14(2):208-209
近年来,随着学者们对海上责任保险研究的深入,第三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也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海上责任保险的功能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转变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各国法律对此也是莫衷一是。我国新《保险法》第65条体现了对责任保险第三者更多的保护,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第三者权利救济途径的多样化选择,但是仍然没有建立完整的第三人直诉保险人制度。因此,第三人是否能够对海上责任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成为了本文的焦点。  相似文献   

7.
论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刘园园 《金卡工程》2010,14(8):210-210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有悖于传统法理,因为依照传统理论,第三人的索赔请求不应当直接向该保险人提出。但是,由于海上责任保险越来越注重保护公众利益,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已经成为某些海上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  相似文献   

10.
万铖城 《金卡工程》2010,14(3):135-135
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在仲裁理论研究中有观点认为,仲裁应和诉讼一样,设立第三人制度。而由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一系列差异,在进行仲裁时不能一概援用诉讼的相关规定,必须加以区分。本文从仲裁内在的原则以及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比较国际上一些通行的作法,结合我国诉讼和仲裁立法与实践,一起探讨在我国仲裁程序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问题。  相似文献   

11.
郭艺圃 《金卡工程》2009,13(5):98-99
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和大小如何,关系到仲裁制度本身作用的发挥和当事人的利益。本文简要分析了仲裁裁决的效力,认为其效力主要是既判力、执行力,相对终结程序效力,并对裁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的效力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杨娜 《金卡工程》2009,13(9):100-100
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韩世远称其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学者们的称呼不一,但都是指有将合同权利直接归属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内容的合同.对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均有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3.
姜南 《保险研究》2009,(12):105-109
责任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的损失,而且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充分、及时获偿的公益功能。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责任保险制度规定的较为简单,欠缺实践中的操作性。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属性,增加了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付的法定条件、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对保险金的留置义务,具有很强的进步性。只是在立法与实务的某些细节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诉讼标的诉讼法说长期以来是德国法学界的通说。按照学说出现的时间顺序,同时也是遵循学说在往复中逐步深化的过程,还原代表性德国学说的全貌,有助于挖掘各主张背后的价值考量和论证方式,突显大陆法系基本原理的学术脉络、知识谱系和传承发展。尼基施提出了被认为结合了诉的声明和事实因素的二分支说,他也区分了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的识别标准,但后期转而奠定了新实体法说发展的理论基础。对比而言,与他同时期的罗森贝克虽然一直守在诉讼法说阵营前列,但没有将其主张坚持到底,而是在20余年的发展中从二分支说逐渐向一分支说转向。依托于二分支说,施瓦布提出了以诉的声明为核心的一分支说,并以驳论方式否定了存在多个生活事实时构成诉的合并的理论可能性。这种学说从立论来看过于简单,尤其在既判力方面常常面对严厉批评,他则通过提出独立的、决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裁判的本质概念加以回应。在前述诉讼法说与实体法说、二分支说与一分支说的对话的基础上,哈布沙伊德成为诉讼法二分支说的集大成者,他有力地论证了生活事实概念的独立地位,但仍然承认既判力规则存在例外。上述对德国理论传承和发展的研究,无论从方法论来看还是在具体识别标准的认识上,都将助力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深化。  相似文献   

15.
诉讼标的诉讼法说长期以来是德国法学界的通说。按照学说出现的时间顺序,同时也是遵循学说在往复中逐步深化的过程,还原代表性德国学说的全貌,有助于挖掘各主张背后的价值考量和论证方式,突显大陆法系基本原理的学术脉络、知识谱系和传承发展。尼基施提出了被认为结合了诉的声明和事实因素的二分支说,他也区分了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的识别标准,但后期转而奠定了新实体法说发展的理论基础。对比而言,与他同时期的罗森贝克虽然一直守在诉讼法说阵营前列,但没有将其主张坚持到底,而是在20余年的发展中从二分支说逐渐向一分支说转向。依托于二分支说,施瓦布提出了以诉的声明为核心的一分支说,并以驳论方式否定了存在多个生活事实时构成诉的合并的理论可能性。这种学说从立论来看过于简单,尤其在既判力方面常常面对严厉批评,他则通过提出独立的、决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裁判的本质概念加以回应。在前述诉讼法说与实体法说、二分支说与一分支说的对话的基础上,哈布沙伊德成为诉讼法二分支说的集大成者,他有力地论证了生活事实概念的独立地位,但仍然承认既判力规则存在例外。上述对德国理论传承和发展的研究,无论从方法论来看还是在具体识别标准的认识上,都将助力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深化。  相似文献   

16.
王虹 《时代金融》2012,(8):93-94
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为在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代表了整个经济社会动的秩序。本篇文章从有效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比较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制度,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具有很大弊端,但是客观善意主义是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所以把保护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客观化更加符合物权法理也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王虹 《云南金融》2012,(3Z):93-94
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为在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代表了整个经济社会动的秩序。本篇文章从有效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比较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制度,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具有很大弊端,但是客观善意主义是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所以把保护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客观化更加符合物权法理也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8.
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的理论,那么既判力论可以说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因而在德日等国家对既判力论的研究是较为深刻、规范和精致的,而我国对既判力论的研究处于立法上轻视、司法实践中漠视的地位,所以对既判力作用的探讨就成为必要。本文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消极作用、既判力发生作用的正当根据及既判力作用中所体现的价值冲突和衡平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9.
王改英 《金卡工程》2010,14(8):83-84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其包含"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两层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原则未作明确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对此原则的适用千差万别,根源于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尤其是对"一事"之判断标准,理论上存在诸多争执,实务界操作混乱,标准不一。如何准确把握"一事"之判断标准,成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李利 《财会学习》2012,(4):43-45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致第三人受到损失,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性质,是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将直接决定第三人的范围、过错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等,因此研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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