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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场价格评估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屋拆迁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补偿价格是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得出。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又制定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  相似文献   

2.
一、拆迁“评估难”,弱化了拆迁评估价格在安置补偿中的权威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上述规定明确了拆迁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强调了拆迁评估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及其权威作用。但在目静拆迁难”的环境条件下,拆迁“评估难”成为“拆迁难”的“孪生体”,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致使评估价格在实施拆迁补偿中,难以体现其作为补偿依据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3.
根据新拆迁条例的有关精神,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应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也就是说,评估的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现时市场价格。然而,由于地方政策性因素的影响,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往往不等于“正常市场价格”,而等于与地方政策性规定相对应的一个价格。在拆迁补偿中存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具有选择拆迁方式的自由。从理论角度讲,在产权调换中,差价结算也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原则确定。即,以正常市场价格原则确定被拆迁房(以下简称旧房)和安置房(以下简称新房)的价格,两者差多少,就补交多少(…  相似文献   

4.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在实际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拥有专业的估价队伍,并且拥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在拆迁估价评估中秉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估价原则,能够较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并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更好地实现城市的规划目标,进一步加强城市的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因此,拆迁人通常委托估价机构进行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评估工作。  相似文献   

5.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基本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要保证被征收入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  相似文献   

6.
当前因不满拆迁补偿价格而自焚事件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归咎于评估机构。拆迁补偿价格未考虑由于拆迁行为对被拆迁人造成诸多不便的赔偿,是不公平的。现行等价交换的拆迁补偿价格标准只能使被拆迁人的住房面积越来越小,建议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从等价交换”改变为“等面积交换”。  相似文献   

7.
《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此条,在实际操作中我省在拆迁管理条例中作了如下规定: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中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发现,大部分被拆迁户普遍认为:房屋拆迁是被动进行的,应该实行拆一还一,不付差价;或者得到的补偿款能够购置与被拆迁房屋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面积的房子。这些观点表面上看是要求被拆迁的“旧”房与安置的“新”房等值,实质上是对提高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的期盼。毋庸置疑,补偿标准是房屋拆迁的敏感话题,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也是解决目静‘拆迁难”的关键所在。本文从房屋拆迁“以旧换新”被拆迁人该不该支付差价切题,试图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城市房屋拆迁不是房屋的市场交易。因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是基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许可,是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被拆迁人愿意不愿意卖和想不想搬迁的自由选择,只要拆迁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法、项目合法、主体合法、补偿资金到位,所有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都要服从搬迁,否则将依法强制。房屋市场交易是一种自主的市场行为,取决于产权人的意愿;拆迁行为则是依法拆迁。但是,城市拆迁补偿其实质应是市场化货币拆迁。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场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是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或产权调换的差价都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决定。显而易见,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成为了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环节,价格评估问题当之无愧的成为了房屋拆迁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11.
太正奎 《房地产评估》2005,(7):30-30,33
城镇拆迁房屋补偿与安置的全过程是实际上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与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之间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买卖(指货币补偿)、交换(指产权调换)的非正常的特殊交易市场,是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12.
贯彻国务院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注意准确理解其立法思路,遵循其确定的基本原则,实际工作中尤其要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一、准备资金与准备房源的关系新条例在对拆迁补偿方式的规定上,突出了货币补偿方式,并且在补偿标准上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取代了原条例规定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这一重大变革,引发拆迁当事人的思维发生变化:被拆迁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补偿方式的选择,由过去主要选择产权调换转为现在的主要选择货币补偿。据统计,成都市执行新政策以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占被拆迁户数的70%左右,只有约30%被拆迁人选择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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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 《活力》2012,(21):78-79
一、概述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其明确规定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和主动性方面还是有一些差异的,相对被征收入来说,房屋征收人作为协议主体一方是经济实力强大的政府,是有计划、有准备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控制方,一旦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无论与被征收入能否达成协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会以下达补偿决定的方式将此项活动进行下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来确定,通过规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是更注重于保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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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7,(10):4-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相似文献   

15.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此款规定采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不具可操作性,因为房屋拆迁行为中被拆迁人是被动的,一般情况下作为被拆迁人往往希望利益最大化,而拆迁人往往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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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分别规定,国家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和回收土地。但当前有关法规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出于商业利益的许多开发项目,被强行拆迁,损害了被拆迁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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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的分析与思考——以上海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现行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1、房屋价值评估中出现的问题拆迁补偿是建立在对被拆迁人房产评估的基础上的,因此,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是对被拆迁房产价值的正确评估。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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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人无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都必须对被拆除房屋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是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程序。只有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才能合理地以房屋价值为基础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评估结果也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纠纷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拆迁工作中常常出现一些被拆迁人拒绝配合评估,导致拆迁协议无法达成,甚至连拆迁裁决也无法进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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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来稿     
哈尔滨大力推行拆迁补偿资金发放“一单式服务”哈尔滨市拆迁办继2005年推行拆迁补偿资金“登门送款”便民服务举措后,针对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环节中存在的矛盾问题,2006年再推便民新举措,全面推行拆迁补偿资金发“放一单式服务”。哈尔滨市自实施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以来,货币化补偿资金发放一直实行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后,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签发《货币补偿款存单办理凭证》,被拆迁人持办理凭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的模式。从几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有个别拆迁人将签发办理凭证作为制约被拆迁人的一种手段,以种种借口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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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系政府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系政府职能部门与被征收入签订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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