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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于今年年初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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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2007年2月在《中国商标网》网站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即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该“注意事项“自2月颁布执行以来,目前自然人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遇到三种情形,笔者试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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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商标的主体似乎是比较清楚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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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已通过《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但该条款能否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一直缺乏研究和探讨。“ERE”商标争议案首次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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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次征求意见草案对现行第四条原文没有改动。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放宽申请人主体资格限制,一方面体现商标权作为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议此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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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法对“其他组织”作为商标权主体的资格已经有了明文的规定。那么“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行政实践中如何界定等,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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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已有两个多月了。这项新规定的公布,是商标局针对近年来在商标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争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针对性较强的行政措施。尽管这项新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也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在总体不违反WTO规则和TRIPS协议的基础上,专门针对2001年新商标法颁布以来,在以自然人名义注册商标问题上出现的混乱局面,采取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及时有力的措施。笔者对此举总体上是认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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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业务中,办理商标查询是整个代理业务的开始,正确地选择查询申请,可以得到有效信息,正确指导注册申请代理;而错误查询申请产生的查询结果,则会引起错误的代理,使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如何正确、有效地办理查询十分重要,笔者就办理查询中容易影响代理质量的部分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供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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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基于商标资源的稀缺性,为了实现这种资源的有效利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不使其闲置浪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明。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据此,社会公众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向商标局要求注销该商标,使其进入公共领域,以便他人重新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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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局注销登记,但在商标局的业务流程中,其原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还有几百件之多。这些业务性质不一:委托人既包括内地自然人或企业,也包括港澳台自然人或企业,还包括外国自然人或企业;审查阶段分别处于新申请、异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争议等阶段。《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鉴于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注销前的清算程序又没有妥善处理该公司代理的在商标局的相关业务,因此自该公司注销之日起,这几百件商标申请就变成了无代理身份,类似直接申请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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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复印件
(一)商标异议制度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