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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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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计     
《财会学习》2011,(12):4-4
中注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帮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指导转制事务所加强和规范内部治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日前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范本重点对合伙事务所关注的合伙人条件、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权利与义务、责任承担与追偿、合伙组织架构及职权...  相似文献   

2.
案情介绍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原有两人:程大俊和凌小旗。2000年3月8日,两人一致同意吸收注册会计师殷宁胜为新合伙人。三人于2000年3月13日签署了《入伙协议》,并按当地财政部门要求办理了殷宁胜的入伙备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变更手续。2000年4月16日,当地财政部门向该事务所印发了《关于同意殷宁胜入伙的备案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明确“殷宁胜入伙从2000年4月16日起生效”。2000年8月间,因程大俊于2000年2月执行某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当地财政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并向该事务所发出行政处罚告知…  相似文献   

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帮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指导转制事务所加强和规范内部治理,中注协于2011年11月11日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范本重点对合伙事务所关注的合伙人条件、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权利与义务、责任承  相似文献   

4.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回顾(一)合伙制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被列为第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合伙设立的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动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  相似文献   

5.
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些法院以此为由,认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决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否独立地应诉和起诉,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几个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1)有独立的名义;(2)有独立的意志;(3)有独立的…  相似文献   

6.
2006年4月25日,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与会计行业的发展也休戚相关。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不少迫切要求或者已经采用了合伙制。然而,相关法律虽然规定这类机构可以采用合伙制,但却未对其设立、事务执行、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同时,一般合伙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许多无过错合伙人承担因其他合伙人过错所导致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异地分支机构合伙人独立开展业务所引起的债务也负无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带来本质的变化.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看,有限公司制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合伙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胜任能力缺陷导致审计失败所形成的赔偿事实,要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从风险控制的主体和节点上看,有限公司制的风险控制是通过总分所架构,并设置相应部门和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实现风险控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则要求合伙人个人依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来控制,合伙人职责通过合伙协议相互承诺和约定,不得转移和委托.因此,规范合伙人行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进行组织形式的改制,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也正被大家所接受.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3月,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653家(不含分所),其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45家,仅占0.59%.但是,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  相似文献   

9.
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相似文献   

10.
案情介绍某会计师事务所有李华永、郑一丁与薛阿秉等三名合伙人。该三名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1)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华永出资40万元、郑一丁出资30万元,薛阿秉出资30万元;(2)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间获取的利润或亏损,由李华永享有50%、郑一丁享有25%,薛阿秉享有25%。2001年11月间,因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失实业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补偿清偿责任100万元。由于第一被告破产清算没有财力清偿,法院遂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清偿;又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债权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与挂靠单位脱钩,改制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两种形式事务所有哪些区别?各有什么特点?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体制、责任的比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在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基础上设立的企业。它的特点是靠人之间的合作,而不是资金合作。心不合难以成为合伙人,即使成了合伙人也难以维持。合伙所要天长日久就必须以心合为纽带,通过合利、合责来巩固合心,达到事务所的发展。合伙所的财产不为合伙所独立拥有,而属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是合伙财产的直接所有者…  相似文献   

12.
北京12月10日,北京注协秘书长汪宁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杨剑涛分别代表双方签订《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习合作框架协议》。行业党委副书记孟晓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签约仪式。根据协议内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作为协会青年员工的实习基地,协会将分期分批选送部分青年员工到瑞华进行实习锻炼。  相似文献   

13.
新合伙人加入时会计处理方法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指合伙人间联合关系的变更,主要是新合伙人的入伙或原合伙人的退出。对于前者,在已盈利、地位稳固的合伙企业中,现有的合伙人会坚持新合伙人以高于其所要求享有权益份  相似文献   

14.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开始实施,在该法中允许个人合伙发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这是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上的一项重要突破。个人合伙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改变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由单位发起,承担有限责任的状况,有利于斩断事务所与权利部门的联系,解决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个人合伙不依附于任何机构和组织,更能体现中介机构的特点,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行为;个人合伙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加重合伙人的风险意识,促使其注重内部管…  相似文献   

15.
首先,形式要求。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之一是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也就是说合伙协议必须是要式的,不能是口头的。其次,内容要求。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事项和选择事项两类,必备事项中的任何一项缺少则协议无效,选择事项则由合伙人视情况而定。现行《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九种必备事项,它们是:(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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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第七条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遥相呼应,为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准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如何利用有限的时间,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完成必要的审验程序,出具恰当的验资报告呢?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已历十年,对与验资有关的准则由陌生到熟悉,从生搬硬套到灵活应用,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在此,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结合我们事务所对以货币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审验以及自己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理解作一介绍,供同仁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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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某人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与合伙企业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能否要求合伙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辽宁读者 金先生 金先生: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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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理论模式 1、法律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游戏规则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还存在一些盲点:第一,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及风险控制做出具体规定,这样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内部管理方面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目前,不少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比如:治理结构混乱,决策程序搞一言堂,合伙变分伙,甚至搞承包经营、回扣分成;分配机制不合理,风险报酬不对称,片面按股分配;承接业务不计风险,存在短期行为等等。[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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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注册资本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也是风险较大的一项业务.近年来由验资业务引发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的诉讼案件逐年上升,而且事务所屡屡败诉.令广大注册会计师困惑不解的是:尽管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实务公告》)的规定办理验资业务,验证投资者投入资金也到位了,但每次涉及到验资诉讼时,法院总是判定验资报告不实,投资不到位,事务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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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伙人。根据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不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全体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能有例外。第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其必须载明合伙企业名称及住所,合伙目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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