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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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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农既是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接受者,又是参与生态公益林管育的微观决策主体。文章基于江西省的753份调查数据,以计划行为理论为基础,从林农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地理环境特征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等四个维度出发,利用二元Logit模型,经过三次配对后实证分析林农参与生态公益林管育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个体特征中林农性别对林农参与管育意愿影响显著,其余变量无显著影响;家庭特征对林农参与管育意愿有显著影响;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满意度对林农参与愿意影响显著;生态公益林管育政策了解程度对林农参与管育意愿有一般影响;距离乡镇政府远近对林农参与管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从发展生态公益林林下经济、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和生态公益林管育政策等方面提出政策性建议。  相似文献   

2.
文章选择江西省南方集体林区10个县50个村的503个农户样本,分为全部农户和受偿农户2个不同群体,分别测量两组农户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满意度的差异。对于全部农户,构建户主特征、家庭收入、家庭资源禀赋、生态资本感知和政策参与度5个维度;对于受偿农户,构建户主特征、林业收入、林地资源禀赋和生态资本感知4个维度,分别进行定序Logit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对于全部农户,家庭资源禀赋、生态感知度及政策参与度都直接影响其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满意度;对于受偿农户而言,林地资源禀赋和平均收入水平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让林农广泛参与,加强林农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在林业生态公益林范围划分等重大问题时,要结合村及农户自身林地状况,降低受偿农户林地经营的机会成本,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满意度。  相似文献   

3.
汪海燕  张红霄 《林业经济》2012,(12):100-104
环境公平视角下的公益林补偿应立足于林业分类经营的政策背景,兼顾公众的的环境利益和林权主体的经济利益。首先应根据财政能力和公益林分布状况的不同,公平界定不同级别和不同区域地方政府间的补偿主体责任;其次应立足于"弥补经济损失"的补偿目标,通过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保障公益林经营者的公平受偿。  相似文献   

4.
研究目的:基于农户受偿意愿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方法:支付卡式条件价值法(CVM),Tobit模型,分位数回归(QR)。研究结果:(1)69.46%的受访农户对现行生态公益林标准并不满意,农户期望的补偿标准为38.54~48.29元/(亩·年),约为现行标准的3.85~4.83倍;(2)农户的个体特征、资源禀赋、主观认知、政策参与均是影响其受偿意愿的关键因素,其中,林地比重、政策满意度、是否享有政策对受偿意愿的作用明显;(3)若在提升补偿标准的同时制定差异化补偿,相较于新参与政策的农户,应优先提高对原先已参与政策农户的补偿,且林地比重应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研究结论:应参考农户受偿意愿,适当提升公益林补偿标准;可结合农户异质性,探索差异化补偿;加强宣传,提升农户森林保护意识和政策满意度;同时,通过公共建设和产业扶持,促进补偿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5.
补偿标准是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关键问题,也影响着政策的实施效果。林农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满意度,反映出补偿过程中林农自身利益的需求与补偿标准之间的差异。文章基于江西省17个县市的753份有效调查问卷,运用Oprobit模型,实证分析了林农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满意度差异,并探究其差异产生的原因。研究结果表明:林农年龄、林业经营活动、是否为村干部、家庭人口数量、地理环境、家庭年收入、公益林林地面积以及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了解程度等变量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满意度具有不同程度不同方向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行为选择机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行为选择不同,影响到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与实施,进而对水源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文章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并分析其利益诉求,将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受偿者与补偿者,二者在生态补偿中的行为形成了一种博弈关系。利用博弈理论与方法,通过构建受偿者与补偿者的支付矩阵,分析了在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补偿中受偿者与补偿者的行为选择机理,给出了双方行为选择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点,从而得出了受偿者与补偿者的行为优化途径。研究结果表明:降低补偿者的风险偏好、监管成本以及受偿者不保护生态环境的超长收益,增加受偿者不保护生态环境的惩罚、潜在损失、信用损失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外收益差和合作期限,是减少水源地保护区污染的有效手段,并据此提出了健全监管体系、强化风险意识,以及健全诚信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方式的优化策略。  相似文献   

7.
林改后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面临着商品林、公益林收益差异悬殊,公益林分散化经营,自然保护区集体公益林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公益林补偿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关系到林业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能否统一,并直接影响林改的成效和林农对林改的满意程度。提出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基金,探索公益林的规模经营模式,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体系,实施差异化补偿等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8.
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是新时期我国落实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基于粮食主产区农户认知视角,结合河南省焦作市459份农户调研数据,运用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对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农户对耕地保护的认知度较高,但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认知程度偏低;对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愿望较强;其受偿主体为农户,给付主体分别为中央政府、耕地占用者及地方政府;补偿标准为12004.8元/hm2(800.32元/亩);补偿资金应以县为单位,按农户个人账户按年发放;补偿资金的管理主体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监督主体分别为中央、地方政府及村民小组。  相似文献   

9.
生态公益林补偿是促进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分类补偿标准是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的关键。该文经研究确定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的分类标准为生态重要性和脆弱性、林种,将生态公益林分成严格禁止区、一般禁止区、一般限制区和特殊限制区等4类,并在此基础上以林地租金、木材收益、森林生态服务价值作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补偿依据,测算出各阶段的分类补偿水平。  相似文献   

10.
对我国主要牧区实施的草地生态补偿政策的实证研究显示,现行政策存在补偿标准偏低、欠缺与地方性知识的沟通与对接、缺乏科学的监管机制等不足。为构建符合草地生态现实的草地生态补偿机制,应当合理确定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标准,拓展补偿途径,建立草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及配套的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1.
文章利用从江西省武宁、德兴和崇义等17个县(市)调研所获得的数据,基于林农视角,运用DEA-Tobit两阶段模型探究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对林农林业生产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样本林农林业生产综合效率、规模效率都较低,只有生产纯技术效率较高,均值达到0.972;林农年龄、林业经营资金畅通性、林业产品销售渠道畅通性、家庭人口数量、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满意度等变量对林农林业生产绩效具有不同程度不同方向的影响。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加大资金以及政策扶持力度、实行灵活的补偿标准和完善农村农产品市场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新疆生态公益林分布在河流的源头、湖泊周围和风沙地边缘等重要地区,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使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文章针对新疆公益林补偿现状,分析了公益林补偿实践中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组织及补偿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困境。基于此,文章提出了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多元投入机制;创新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公益林补偿激励机制;健全补偿组织体系,完善公益林补偿管理机制;加强补偿绩效评估,规范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以福建省490个有效样本为研究对象,运用DID方法来评估生态公益林保护对林农的经济影响,用林农家庭林业收入作为经济影响的衡量指标。通过计量研究,结果显示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对林农的林业收入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生态公益林保护使拥有生态公益林的样本农户户均林业收入降低8 700元。这可以为政府制订生态公益林补偿价格提供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4.
基于双变量Probit模型从需求和供给两个角度对浙江省丽水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试点地区255个林农的贷款可得性、内在联系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60.39%的林农对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有需求,11.76%的林农成功获得贷款;丽水试验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存在供给范围较窄、公益林小户和大额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等问题;户主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负担、公益林面积、贷款期限是影响林农收益权质押贷款需求决策的因素;在需求约束下,年龄小、受教育程度高、公益林面积大、优质存量客户的贷款可得性更高,并且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可得性更依赖于林农家庭经济状况。  相似文献   

15.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当前各级政府的紧迫任务,而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要考虑补偿主体、对象、方式、手段、标准及流程,文章从研究和分析这些要素出发,提出了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设想:根据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变化的影响范围确定利益相关者,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界定补偿主体与对象;补偿方式包括资金、政策、实物和智力四种方式,补偿手段分为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两大类;补偿标准是在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进行核算的基础上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围绕着这些要素提出海洋生态补偿的流程。  相似文献   

16.
[目的]研究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受偿意愿、受偿期望值以及影响受偿意愿的因素,以期为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方法]基于464户牧民的问卷调查,运用CVM估值法和二元Logistic方法进行研究。[结果] 78. 23%受访牧民具有受偿意愿,21. 77%牧民不具有受偿意愿。牧民禁牧受偿意愿为947. 10~1 210. 65元/hm2,草畜平衡奖励受偿意愿为508. 8~650. 40元/hm2。[结论]牧民的受偿意愿较高,受偿意愿值远远高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对牧民生态保护受偿意愿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包括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了解、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草原状况改善、政府对草原监管、受访牧民文化程度、拥有草原面积、家庭纯收入、饲养牲畜头数、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草原载畜量下降、补偿标准高低等。受访牧民年龄和家庭人口数对牧民生态保护受偿意愿没有显著影响。  相似文献   

17.
福建省德化县采用"五种模式",创新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德化县有林地面积257万亩,其中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106万亩。德化县抓住林改的有利时机,根据"行政主体不变、权属所有不变、监督责任不变"的总体思想,按照"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原则,创造性地提出了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五种模式。即统一管理、专职管护,补偿和收益均利到户;分户管护、补偿到户;承包管护、各级补偿,收益按比  相似文献   

18.
陈翔 《浙江林业》2012,(10):34-35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浙江省公益林建设成效显著,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木材经济作为山区经济主体的局面,林区面貌大为改观,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尽管如此,浙江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不健全、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主体和补偿方式单一的问题依然存在,公益林发挥的生态效益与农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相似文献   

19.
生态公益林区划和农民利益的维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生态公益林内涵和区划现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由于对公益林界定、种类等问题认识不到位,加之政府追求的生态效益与林农的利益诉求不同,在实践中,区划公益林时存在较大随意性和忽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中国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中,既要重视公益林在维护生态建设方面的作用,还应关注林农利益的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区划应遵循主导功能、生态保护、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和兼顾生态建设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国家将集体林直接界定为公益林时,应该在明确公益林区划权力主体的基础上,通过分类管理、签订林地地役权合同和国家征收的不同方式来解决生态效益和农民经济利益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目的]探究农村居民生态产品购买的受偿水平并对其补偿标准进行精确测度有助于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以最大效用地推动农村居民的生态消费。[方法]文章基于江西省658个农村居民的调查数据,采用样本选择模型分析农村居民生态产品购买(以节能灯具为例)的受偿水平及其影响因素,并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法测算其补偿标准。[结果]农村居民生态产品购买受偿水平受资源禀赋、生态认知和政策感知等因素共同影响;测算出农村居民生态产品购买受偿水平的动态调整区间为32.79~36.36元,政府支持农村居民购买生态产品的最优受偿率应为20%。[结论](1)高度重视农村居民资源禀赋对其受偿水平的影响,加强农村居民资源禀赋积累;(2)提高农村居民对生态产品的认知,强化生态产品政策宣传;(3)建立管控与激励相结合的生态补偿制度,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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