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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 毫秒
1.
王子晏 《中国市场》2008,(31):38-39
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从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我国法律虽有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仍有很多问题难以认定和解决,因此深入研究保险合同基本法理,准确把握财产保险合同解除事由的内容和范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2.
航区限制划分的根本依据在于风险等级的不同,船舶违反航区限制实质上是风险的变更,可能触发保证条款或保险合同约定解除条款、免责条款从而影响船舶保险责任的承担。中国现行法律和裁判观点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保证条款,倾向于认定违反保证之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但是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保证制度作出重大变革,以保险责任暂时中止取代合同自动解除,过于复杂的规则增加了违反保证后果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对保险合同解除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我国目前保险法中仅规定投保人享有对投保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分析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和影响,结合学者的不同观点和国外立法例进行投保方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重构探讨。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有必要保留,同时应加强被保险人对合同的控制,区分"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两种情况。前者赋予被保险人知情权和替代权,后者参照国外立法可以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须设置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刘胜利 《中国市场》2008,(18):94-95
法定解除制度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解除合法有效合同的权利,提前导致了合同的终止,正确行使法定解除权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非常重要,探讨法定解除制度并使之不断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一、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相关的概念 (一)法定解除的概念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相似文献   

6.
合同经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的赔偿事宜,在理论界、实务界均有不同观点。现阶段,理论界主要存在选择主义和两立主义的模式。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救济原则。《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的原则,但是过于笼统,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7.
预约保险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仅在<海商法>第 231条至第 233条对预约保险合同做了简单粗略的规定,<保险法>、<合同法>对此均未做任何规定.实践中,各家保险公司的预约保险合同条款各不相同,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很多条款的约定背离了预约保险合同的宗旨和性质,但因我国对预约保险合同立法的不完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规范和矫正.根据我国法律现状,并针对实践中不规范的预约保险条款,笔者对预约保险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韩晶 《华商》2008,(11)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行使其受益权条件的分析,指出保险法对受益权规定上的不妥之处,相关条款之间的现有矛盾,以期使《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9.
杨斐 《江苏商论》2024,(4):118-122
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效力。但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仍存在异议权属性质不明确,异议期间性质不清及行使后果较大等困扰。本文认为,异议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无需法律强行规定;行使异议权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应以裁决为主。  相似文献   

10.
合同解除作为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一直是比较受到关注的问题,合同解除具体有哪些类型、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都是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通过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入手,读合同解除制度的性质、条件等进行论述,进而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相关讨论和研究,以期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1.
论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通知解除。新《合同法》实施后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形式。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12.
杨欢 《商》2012,(12):108+104
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依法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指定。此种制度规定看似合理,但却是以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为前提,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做到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对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商》2015,(23)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关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其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占据了很大比重,生活中,大量的劳动关系纠纷也都源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后经济补偿。本文在劳动法倾斜保护方针的指引下,探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的特点、功能以及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相关的完善的建议。指出进一步界定劳动者的范围,从而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变传统的经济补偿支付方法、方式。以法律形式来保证经济补偿制度,完善法律法规措施。以期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对司法审判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4.
王彬 《商场现代化》2006,(31):298-299
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的高度概括性,使人在面对错综复杂的个案时,对合同解除后的情况处理变得不知所措,歧见丛生。通过对当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主要争议的研究,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依不同情形或有溯及力或没有溯及力;违约责任不能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并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仅是非违约方的权利,也是违约方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荆涛  李贞 《国际贸易问题》2007,292(4):117-122,127
“弃权”与“失权”是保险中最基本的法律范畴,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海商法》对其规定很少,在理论上,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完备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弃权”与“失权”制度;在实务中,尤其是在海上保险和人寿保险中,在履行保险合同的各个环节上却经常出现形形色色的“弃权”与“失权”的情形,迫切需要理论或者法律的支持。本文通过研究“弃权”与“失权”在英美和其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运用,反思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的现状,以期为其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6.
范玲 《北方经贸》2012,(2):48-49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维持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国保险法律都以此为出发点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然而通过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存有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扩充适用范围;扩容义务主体,丰富调整手段。  相似文献   

17.
合同解除异议制度设计,对于尽早确定合同关系,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拟从学理走向实例,从对一则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入手,探讨有关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李书珍 《现代商贸工业》2011,23(17):254-255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与合同解除相关的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损害赔偿体现在合同领域,指因契约关系而发生损害赔偿,即因契约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之权利义务。债务不履行,包括债务人不为给付,不为完全给付及迟延给付等情形。就合同解除所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做一研究。  相似文献   

19.
张卓 《财经界(学术)》2011,(14):110-11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原法相比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以及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实践,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亦使得保险...  相似文献   

20.
王安荣 《商》2013,(7):140-14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修改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强制续签制度、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制度,并进一步严格了法定解除制度。由于立法对现实情况估计不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状况离预期效果相距甚远,甚有激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之势。放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限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的选择权,将促使用人单位更为审慎地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合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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