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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生产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以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额,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以下笔就这一政策实施的意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以希这一政策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此项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由此拉开了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序幕,也标志着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式启动。从一年多来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情况看,就辽宁省而言,据统计,截至2  相似文献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系列文件下发后,东北地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了积极贯彻。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年底退税工作,现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采购、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没有规定,本文拟就此作简要探讨。《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像通过采购、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一样按规定进行抵扣,但前提条件是出租方必须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  相似文献   

5.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12月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最突出的内容就是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会计处理:购进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投资转入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减少的会计处理包括:出售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产生了本质的影响.从增值税转型后对增值税三种类型,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重复课税因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相似文献   

7.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筹划成为一个研究热点.但会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税务纠纷,充分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本文根据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相关政策,结合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制度,对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8.
周晋兰 《商业会计》2011,(23):49-51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范围,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增值税转型后并不是所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本文以我国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分析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本文旨在对增值税转型中存在的固定资产的涉税要点做出研究,从正确把握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的时点、正确把握纳入增值税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及正确把握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目前,已有东北地区和中部6省26个城市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动要求与之适应的会计核算的协调。本文将结合新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财税规定,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做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1.
随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这个转变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等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对新增值税条例下固定资产的购入及销售两方面涉税业务核算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东北税改     
殷稚鸿 《商界》2004,(11):15-15
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等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和今年7月1日为回溯时间,酝酿已久的东北税改终于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出来了一系列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使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首先必须考虑固定资产购入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这一标准.本文通过分析购入设备时未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探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和增值税的处理.  相似文献   

14.
目前为止,我国增值税还是以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税款)为主,主要存在着征税范围的局限性,难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摸纳税人,抵扣制度的不完善,税率几档并存等现象,其导致并可能引发抵扣链条"中断",扣税范围不彻底,偷漏税款,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甚至无税也扣等不合理问题。应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适时统一税率,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规范扣税凭证,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  相似文献   

15.
秦天霞 《现代商业》2014,(15):238-239
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改革的核心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改革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以我国增值税三次改革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及让渡使用权等方面的影响及核算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6.
<正>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生产军品、高新技术产品  相似文献   

17.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有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目前没有系统、全面的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和税务处理,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得抵扣、抵扣后扣减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增值税改革的效果。本文分析了企业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过程中的常见困惑,提出了税务机关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9.
刘莉 《现代商贸工业》2013,(20):134-135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出台,从公平税负、合理税负及增值税抵扣链完整的角度,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使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单纯从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标准转向同时考虑购入时固定资产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这一标准。从固定资产购入时进项税额是否抵扣出发,探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和增值税的处理。  相似文献   

20.
目前为止,我国增值税还是以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税款)为主,主要存在着征税范围的局限性,难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摸纳税人,抵扣制度的不完善,税率几档并存等现象,其导致并可能引发抵扣链条“中断”,扣税范围不彻底,偷漏税款,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甚至无税也扣等不合理问题。应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适时统一税率,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规范扣税凭证,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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