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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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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商标》2003,(1):63-63
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以及国家的宝贵财富,而其适当使用至关重要。如果不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又因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就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从而导致注册商标贬值和商标资产闲置。遗憾的是,在我国商标资产并不丰富的情况下,由于经济转轨、重组、企业不景气以至破产等因素而导致商标大量闲置的现象日趋严重。 为此,自本期起,我们特设“交易所”专栏,定期发布商标转让信息,旨在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场所,便于有闲置商标者和有意受让商标者互通有无。 如需要刊登商标转让信息及商标需求信息者,请与《中华商标》杂志社联系,电话:(010)68032987 68037835  相似文献   

2.
亓蕾 《中华商标》2023,(7):48-52
<正>要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包括商标权无效行政案件和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商标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注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则可以被撤销注册。当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灭失,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可被其他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认定关涉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衡,应以整体判断为原则,以撤销申请日为一般判断时间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判断标准,以通用名称指向的商品为撤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关注已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客观事实,不以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转移。  相似文献   

3.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4.
为了建立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商标策略是现代企业的必然选择。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在一定条件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这里的“一定条件”就是商标要实现较高的信誉价值,成为名牌。我国已有“太阳神”、“健力宝”等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高标群体。据国家商标局公布,截止到1994年6月低,全国有效注册商标为44万件,是改革开放前注册总数的12倍。这在我国自身发展的历史上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反差。美国拥有注册商标200多万件,日本拥有注册商标100多万件,台湾的注册商标也达50万件,由此可见我们的差距。1993年,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广东省50多万家企业中,仅有6%的企业注册了商标。究其原因:一是商标意识差,有些企业不懂驰名商标的战略地位;二是畏难情绪严重,认为驰名商标是可望不可及的事情。三是有些企业领导短期行为,没有和长远的战略眼光。  相似文献   

5.
《中华商标》2002,(2):25-28
在当前企业转制进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商标资产的处置情况一直引人关注。最近从苏州市工商局对苏州市转制企业调查的情况看.商标处置现状不容乐观,应引起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截至2000年9月底.苏州市企业总数为78436户.其中,国有、集体企业37278户.实行转制的企业16293户。全市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6.
田龙 《中华商标》2013,(1):42-44
正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便不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当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并  相似文献   

7.
原琪 《中华商标》2011,(11):6-7
一、从商标权的属性看商标国际注册白的必要性(一)商标权的属性特点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鲜明的排他性、地域性、财产性等知识产权的属性特点。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属性之一,这在商标领域表现的颇为明显。从世界范围来看,要想在一定区域内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则一般需在该区域内获取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所受法律保护范围及于其注册的区域范围。  相似文献   

8.
《中华商标》2004,(4):37-37
不久前,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山东部分企业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485家被调查企业当中,仅有170家企业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山东作为经济大省,企业的商标意识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9.
田维成 《中华商标》2004,(10):56-57
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撤销第1768917号“新洮河”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新洮河”商标被撤销,除其本身法律意义外,还预示着以同样不法手段申请注册的“百年老洮河”商标将被注销:被异议复审的“老洮河”商标将不予注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新洮河”商标权人诉吉林省  相似文献   

10.
国家工商局对企业商标管理有新规定《规定》指出,企业转让商标和以商标权投资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  相似文献   

11.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商标自获得注册之日起至该注册期满之日的期限。在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按照注册原则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以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点之一。  相似文献   

12.
正商标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实现商标的价值,因此,注册商标权人有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对此,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以下简称"撤销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居全世界之首,由此存在大量"死"商标,这些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13.
2002年2月至4月.江苏省常州工商局钟楼分局组织人员对常州城区三家大型商场内服装类商品注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拉网式调查,共查商标358件.其中注册商标261件(含已申请注册的).占73%(在注册商标中,驰名商标6件.本地企业注册商标14件)。调查结果喜忧参半.喜的是企业商标意识增强.注册商标显著增加.  相似文献   

14.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具威慑力、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法律惩罚方式,早在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就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作出惩治规定,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会。”  相似文献   

15.
朱凡  刘书琼  张今 《中华商标》2010,(12):37-41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注册主义和使用主义两种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制度,仅有少数国家采取使用制度,如美国以商标在商业上使用为取得商标权的要件。为了防止商标与商业活动相脱节,各国都规定了商标使用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关于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学界的研究一般集中在处理和化解冲突应遵循的的原则上。然而,本文讨论的问题较为特殊,即电影的片名与注册商标相同,该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侵害注册商标的权利。本文以“功夫熊猫”注册商标与美国电影《功夫熊猫2》的冲突为例,从商标的功能出发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讨论电影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是否构成对商标权法益的侵害,对此商标纠纷案件提出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山东省胶南市共有注册登记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148家,目前已有5家合作社有注册商标;有3家合作社在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有商标所有权,属他人口头允许使用,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和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56家合作社正在酝酿设计、使用商标。针对他们在经营中使用、管理商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胶南市工商局抽调力量,对其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指导,帮其理顺注册、使用、管理商标的路子。  相似文献   

19.
一、引言 商标注册无效,是指商标注册完成取得商标权之后,由于商标注册时或者注册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由专门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该商标无效,从而使该商标归于消灭的制度。商标注册无效,又称商标权无效,或者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注册无效制度是法律对商标注册行为欠缺法定条件而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所以应该是商标注册行为的无效,称其为商标权无效似为不妥,从概念的科学性出发,本文称该制度为商标注册无效制度。  相似文献   

20.
定牌加工的法律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志培 《中华商标》2008,(12):13-16
对于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标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在学术界、企业界和司法界都颇有争议。总的讲,一种观点认为定牌加工,对我国注册商标权人和国家无害,且对发展出口、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另一观点认为定牌加工的经营行为,触犯我国商标等法律和法规,伤害我国注册商标权人的权益,长远看对经济的发展有害。定牌加工的“有益论”与“有害论”之争,有经济层面的宏观经济发展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实务操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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