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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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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乔 《中华商标》2004,(12):24-26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此条立法的本意,在于避免消费者因商标认知的错误,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同时确保在先注册商标免受侵犯。因此,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混淆问题。  相似文献   

2.
袁博  武博 《中华商标》2014,(4):39-41
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因此,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与生产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  相似文献   

3.
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9,(12):39-41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谢冬伟 《中华商标》2007,(12):35-38
相对理由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对是否存在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主动进行审查。目前,各国对这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采取审查主义,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有的国家则采取不审查主义,主要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如欧盟、法国、德国。[1]瑞典从2006年开始采用不审查原则。英国一直采用审查原则,但从2007年开始,英国也转而采用不审查  相似文献   

5.
在商标审查机关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往往忽略文字商标呼叫上的关联性,而是更加侧重字形及含义方面的联系性。比如,对于两个由3个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发音完全相同,但是字形却完全不同,含义也没关联或均无含义,商标审查机关一般不认为他们构成近似商标。然而,这样的商标同时投放到市场上,真的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吗?笔者认为未必如此。  相似文献   

6.
肖虹 《中华商标》2014,(6):66-67
在笔者接触的大量商标申请案件中,为数不少的商标因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在相同产品/服务存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将在后申请的商标驳回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的。但大量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的情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的市场经营活动。在此,很多律师都在寻求一种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的方式,力求使后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利,本文将对商标共存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调整,第57条第2项在原本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类似"标准的基础上引入了独立的"混淆可能性"。因此,我国传统商标实践中采用的包含混淆可能性的主观的商标近似概念必须重新界定,即需将混淆可能性从商标近似的概念中剥离出来,使传统的主观的商标近似转变为客观的商标近似,与此相适应,传统商标实践中的判断商标近似的规则和方法也需要重新确定。  相似文献   

8.
商标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并且自1993年底实行了商标审查书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实行,为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机会,使商标审查增了人文关怀的色彩,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利的又一举措。但是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的地方,象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放弃或删除商标的条款时,有的审查人员要求申请人删除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部分,有的则要求放弃其专用权,有的要求申请人在两者之间选择,这些均是原《商标审查意见书》所允许的。这种选择实际造成了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客观效果则是商标确权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又如:由于与在先权冲突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原《商标审查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的冲突部分予以修正。这样,实际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独创性,而“独创性”恰是商标“识别性”的重要体现。瑞有,对有些商标的修正,不仅改变了商标申请人垢最初愿望,改变了享有专用权的客体,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厂在其商品上申报的“五果”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修正范围,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果”字的专用权。商标确权后,享有专用权的不仅是“五果及图形”的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图形。因此,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反而扩大了,并被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在保护后的“小五”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与“小五”属近似商标,这样,不仅改变了“五果”商标申请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又影响了“小五”商标申请人的利益。2001年1月1日新的《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实行,对商标的修正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进行修正,仅允许对其指定商品予以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标审查这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9.
正在先商标与在后商业标识之间的相似程度在传统的商标侵权判断中起到关键的因素,这对于是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在商标淡化中,混淆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条件,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似程度并不需要以混淆作为检验标准。通常来说,淡化中的商标相似程度也应该比混淆情况下的商标相似程度所要求的门槛相对较高,那么判断淡化所需要的相似程度是在  相似文献   

10.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从微观层面而言,是为了保证合法权利人享受应有的权利;从宏观层面而言,是为了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  相似文献   

11.
徐磊 《中华商标》2010,(11):44-45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12.
夏扬 《中华商标》2011,(4):52-54
未经授权使用同样或类似的商标,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侵权的基本理论。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以及商标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方式也日益增多,商标侵权理论需加以发展以适应这种变化。加拿大最近的一则商标侵权案例在这方面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13.
张俊琴 《中华商标》2007,(11):22-23
2007年10月1日之后,在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商标审查官在审查阶段基于有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官发现与新申请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会向商标申请人发送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商标注册程序,如果申  相似文献   

14.
英国商标审查制度面临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2月,英国专利商标局[1]提出对其商标注册审查制度进行改革的设想,即今后(计划2007年10月后实行),英国商标主管机关对1994年商标法案规定的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将不再进行审查,即使发现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  相似文献   

15.
文学 《中华商标》2008,(5):33-41
一、商标审查制度概述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由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其一是形式审查,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书件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缴纳规费等)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其二是实质审查,即对已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的实质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形式审查是所有注册制度国家的必备程序,其内容也大同小异,但是,各国在实质审查方面的做法则区别甚大。  相似文献   

16.
王芳 《中华商标》2007,(5):7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商标审查标准”(简称“审查标准”,以下同),体现出商标主管机关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工作的透明度。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审查标准采取了务实的态度,以解决商标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在这里,笔者就中国和英国在商标可注册性审查标准上的几个要点,做一大概的比较。  相似文献   

17.
同著作权法中为了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而出现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思想一表达二分法理念一样,传统的商标法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内在平衡机制,这集中体现在商标法中有关“混淆制度”以及商标标识的“显著性”要求方面。根据传统的商标“混淆制度”原理,权利人主张混淆事实或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是在侵权诉讼中胜诉的前提。商标标识的“识别性”要求更是将那些应该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表达方式排除到可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范围之外。商标法中这种内在的平衡机制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力地推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环境的培育。  相似文献   

18.
袁博 《中华商标》2013,(11):69-71
据报载,[1]2009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申请注册第7860087号“步行者”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交通信息、商品包装、运输导航等服务类别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索尼公司在1993年申请注册的第776793号“WALKMAN”文字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四维图新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定,“WALKMAN”可译为“步行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中文含义相同,两者同时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类别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相似文献   

19.
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欧洲考察实录(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流云 《中华商标》2003,(1):48-49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立体商标(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也是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在商标领域中遇到的一个新的课题。 由于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以往没有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审查标准,因此,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行6人组成考察团,专程前往欧洲三个国家的商标主管  相似文献   

20.
张玲玲 《中华商标》2016,(4):97-101
要旨: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特定品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准许其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是否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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