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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洁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17-19
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 ,也是地方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已经危及到财政体制的运行.在分析现存问题的基础上,从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合理划分税种 , 确立地方主体税种 , 改革现行地方税种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合理的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和地方税体系是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日本在其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和地方税建设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较系统地梳理了日本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财政收支结构与地方税体系,日本经验对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启示在于:以法律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收支比例和公共服务供给责任,构建以税收收入为主、转移支付与地方债为辅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按税种特点合理设置地方税. 相似文献
3.
严峻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1):44-46
地方税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地方税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的一种制度,它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不同划分及组合方式形成了地方税管理体制的不同模式。在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中,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虽然确定了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税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发展地区经济,也不符合分税制对于在中央与地方间合理划分税权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政府间税权划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政府间税收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权的划分缺乏规范性、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造成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及其他经济问题。完善政府间税权划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合理确定税收权限划分模式;实现税收管理体制法律化; 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构建地方税权的制度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5.
税收立法权是税权中的核心权力.我国在税收立法权问题上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模式.依据社会公共产品理论和地方税的本质,以及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法律法规,结合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构建地方税收体系的需要,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中央在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时要依照法律,坚持稳健性的原则,具体税种具体分析,加强对地方税收立法的监督和指导,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6.
我国政府间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权的划分缺乏规范性、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 ,造成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及其他经济问题。完善政府间税权划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合理确定税收权限划分模式 ;实现税收管理体制法律化 ;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 ;构建地方税权的制度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7.
李林木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98-103
从课税成本的视角,分析了在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收益权和征管权的限度,比较了国际上不同税权配置模式的课税成本,提出我国地方税权配置的目标模式应当是在尽量降低课税成本的前提下对税收立法权、收益权和征管权进行优化组合,以构建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分税制体系。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的税权划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玉军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4-18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构建完整的公共财政框架,我国应尽快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税权。根据当前我国的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完善我国税权划分应把握五个方面:选择合理的税权划分模式;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权划分;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构建地方税权的“公共选择”制度约束。 相似文献
9.
袁倩瑜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22(3):55-58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支点.文章从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界定人手,阐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总结了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指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制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异,提出合理划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0.
王春元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7(5):38-43
在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是核心,也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首要问题。因此,正确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不仅能保证地方政府及时、足额和恒久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政府各项职能的履行。对我国地方税收入及各重要税种收入的比重及增长率进行实证分析,针对我国的国情,可提出选择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叶倩瑜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5(5):84-86
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它对于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规范政府间的分配秩序以及提高中央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通过左右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支出偏好而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状况产生影响。通过测算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和均等化系数来分析各省市由于分税制带来的财政能力不均等所导致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差异及其原因。建议通过采取改善我国转移支付体系、重新划分共享税与中央税和加强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等措施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相似文献
12.
地方税建设是分税制体制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税建设严重滞后,已经危及到财政体制的运行。因此,必须从合理确立地方主体税种,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合理划分税种,改革现行地方税种,构建地方税权的制度约束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地方税制。 相似文献
13.
财产税类在我国的税制中是个薄弱环节,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制也是我国整个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应是:将财产税构建成为我国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适当拓宽财产税的税基.加强财产税的征收管理,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自主权。主体税种的确立与完善是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未来能够担当起地方税主体税种重任的应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由于现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主体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财产税尚未取得地方税主体税地位,因此研究对象将集中在财产税上.着力探讨财产税在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相似文献
14.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6):82-87
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表现为地方政府利用税收工具来争夺资源,不同的激励导向会产生不同的竞争效果。通过省级面板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在我国特殊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下,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在税收竞争中表现出策略化的差异,并且主要以共享税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这样虽然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数量型增长,但却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碍于缩小地区间差异,容易形成地区间恶性的税收竞争。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使地区间税收竞争主要围绕地方税展开,形成良性的税收竞争。 相似文献
15.
王春元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9,(2)
在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是核心,也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首要问题.因此,正确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不仅能保证地方政府及时、足额和恒久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政府各项职能的履行.针对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地方税收入及各重要税种收入的比重及增长率,可对如何选择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提出借鉴. 相似文献
16.
李爱鸽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4(5):85-88
市场经济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常采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处理其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为此,国家税收体系就应由相对独立的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共同组成。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地方税体系的构成和城方税权的划分。相应地,解决问题的措施是:从思想上重视地方税体系建设,赋予地方政府适度合理的税收权限和科学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建立地方税持续的内生增长机制。 相似文献
17.
万新亚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21-24
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客观依据,而且从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现状来看,也是必需的。一方面可以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减少基层债务负担,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同时,构建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利益主体地位,注意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由控制向均等的倾斜——转移支付结构变动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制度一个重要目标。缩小我国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在数量与质量上的横向差距是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主要功能。目前,我国转移支付体系中体现纵向控制与短期政策目标的转移支付占主体。而且这种格局将长期存在,所以横向均等化为导向的转移支付的根本性结构改革还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只能进行渐进性的结构微调。同时,要协调好控制与均等的关系,将对地方政府的“逆向激励”降到最低,增强地方政府对均等化资金的使用绩效。 相似文献
19.
李红凤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16-120
建立合理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与推进的关键。当前,我国财政保障方面,无论从投入总量、地方政府服务能力、转移支付制度均衡水平等,都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有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急需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王春元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5):76-77
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是核心,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首要问题.正确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不仅能保证地方政府及时、足额和恒久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政府各项职能的履行.在实证分析我国地方税收入及各重要税种收入的比重及增长率的基础上,提出以营业税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房地产税作为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并进行主体税种的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