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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可以通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获得,也可以通过获得在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建构筑物所有权而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获得,也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获得,也可以通过实施旧城改造拆迁房屋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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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为国有企业改革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作了大量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对企业原来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置,有力地配合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和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作出成绩。本文试就国有企业改革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出资或入股形式处置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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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划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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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在我国推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之前(或者说在实行利改税之前),各企事业单位、团体、公民等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和使用的国有土地,是无偿使用的。但是,从天津市的历史情况看,这种“划拨土地”并不是无偿使用的。一、从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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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通过几十年的实践,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存在诸多的弊端,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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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22(4):23-30
本文讨论国有制条件下土地税费对划拨土地开发时机的影响。分析结果表明,现行土地税费标准过多地分享了在划拨土地开发或出售后产生的土地收益,因而延缓了划拨土地的开发或出售时机。如果提高开发或出售前的税收,降低开发或出售后的税费将有助于促进划拨土地再开发,增进划拨土地配置效率并加快城市更新速度。研究同时表明,在国有制条件下,政府规定的划拨土地开发或者出售后的使用年限如果过短将延缓土地的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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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两种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管理从土地储备,地价核定,出让方式,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签发权属证件,后期管理等,已有一套 较完整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但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除审批和权属证件外,对管理和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我们尚缺乏一套完整的政策依据和工作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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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3):1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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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我国土地使用权中的一项特定内容,其内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在不断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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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行为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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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中土地权利的征收与补偿
1.房屋拆迁过程中城市国有土地权利的征收与补偿
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城市实行以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为特点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我们遵循渐近式改革路径,城市用地并行着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出让、转让、入股等)和无偿取得(划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过程。在对国有土地权利补偿时,如何在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中确定平衡点,既与现有制度安排保持一致,又能够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矛盾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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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土地改变用途核定出让金提供了明确的计算公式。不管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协议出让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核定出让金的公式中均涉及到“新土地条件下”和“原土地使用条件下”两个概念,“土地使用条件”的内涵不同会对估价结果产生较大影响,而估价结果会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产生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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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并未得到实现,对划拨土地的转让抵押,法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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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交易与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偿划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如何解决因无偿划拨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课题。随着土地市场的发展,划拨土地已经进入市场交易,为了确保上地市场的有序运转,城市政府一般都规定划拨土地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划拨土地进入市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城市用地空间,盘活存量土地,调剂土地市场余缺,进一步挖掘和提高土地利用的潜力和效率,因此,逐步完善和规范划拨土地的交易是不断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的需要,也是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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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2):39-39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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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伴随着土地改革和城市社会主义改造运动(1949-1956年),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建设土地征用制度得以确立和形成;再经过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1958-1976年)土地立法的停滞,中国内地土地管理法制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迎来繁荣和完善的时期。一建国以来,我国城镇土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单位无偿使用”的制度,呈现出以行政划拨和行政调用来调整国有土地的使用、无偿无期限使用和禁止土地的市场转让等特征。传统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忽视价值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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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改革的广度有限,覆盖面窄。因为城镇中的国企用地大多为行政划拨,以致在土地利用结构上,在城市黄金地段大量被占作工业使用的同时,城市建设又在逐年大面积地鲸吞耕地;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在城市绝大多数用地属于无偿划拨的同时,个别地段却以高得惊人的价位出让土地使用权。所以,如何实现国企划拨地有偿化,使土地收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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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行为,也是经常遇到的地价评估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由于城市开发和建设或企业自身的需要,部份土地或全部土地改变了用途,有的企业划拨土地抵押贷款等情况较为复杂。本就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评估谈谈个人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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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法中重要的土地使用权种类,在现实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物权法虽然肯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设立,但是整个关于建设用地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