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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目前,解决产品质量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有两条: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产品质量行政复议,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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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双重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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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接到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后,我单位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应当怎样做?罚款可以不交吗? 答:您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统计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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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程序为: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二、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行政复议机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四、对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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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调整。《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均无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 1999年 10月 1日前对审计决定提出申请的期限以《复议条例》中第二十九条为准,即“……,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15日内提出,……”。而在 1999年 10月 1日《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应按《行政复议法》中第九条为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除外”。所以,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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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提起的必须的前提程序,劳动争议如果未经仲裁程序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这在程序上违反平等、对等原则。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反诉,但其反诉权能否实现?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可否反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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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裁决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新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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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接到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后,我单位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应当怎样做?罚款可以不交吗?
答:您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统计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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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决定、赔偿损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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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成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所以,消费者如果上当受了骗,蒙受了损失,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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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决定是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的经济处理决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被审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即使对审计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也应照常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后,拒不落实审计决定,或拖延不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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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丽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9):20-20
基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和授予的公权力,不能由其执行者自由处分这一现行“公认”的行政法理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法》取代《行政复议条例》虽然没有继续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但在行政法学的主导面和权威机构的解释上均对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持肯定态度。然而,在法学界对行政复议(包括行政诉讼)中能否进行调解始终存在赞同与反对两种不同的声音。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更是屡见不鲜,且实际效果比正规的“复议决定”更受双方当事人的欢迎。这里仅就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几点理由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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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兵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7):27-28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在执法中,对这种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申请人是否还可以起诉,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申请人提起诉讼。一、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可诉的合理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