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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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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探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背景下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协调与衔接。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和数据比较分析。研究结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之后,其所形成的市场价格会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所设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构成挑战,进而会在集体土地入市和集体土地征收两个领域形成不同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结果。研究结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适用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以“规划所允许的最佳用途”为基础进行测算;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土地税收等配套性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则应合理设定本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防止因为土地入市和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不均引发大规模社会风险。  相似文献   

2.
<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农地入市,包括: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  相似文献   

3.
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相似文献   

4.
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利益调整问题,而利益调整的关键在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  相似文献   

5.
中国土地征收权行使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研究目的:提出征地范围改革方案,进行实地调查与测算,为征地制度改革进行试点,为《土地管理法》修改、编制土地征收目录提供依据。研究方法:资料综合分析法、案例比较分析法、调查研究法。研究结果:土地征收范围过宽,超出“公共利益”的范畴。将土地征收权扩展到了整个经济建设用地,没有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将本应以市场行为获得的商业性开发用地也纳入国家土地征收权的客体范围,导致民事主体的私权被国家公权力不正当地剥夺。数据统计分析,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中,属于营利性质的工商业、房地产等城市经营性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占总征地面积的21.9%。在划分征地范围时,建议根据基本国情分步骤、循序渐进地缩小征地范围。  相似文献   

6.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开展一年以来,成效初显,但也普遍存在土地所有权行使机制不顺、入市范围缺乏制度保障、调整入市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建议:增强各项改革试点之间的协同性,在明确"农民集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结合征地制度改革,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负面清单管理尽量扩展入市范围;理顺调整入市的法律关系,在适当扩展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范围的基础上,对收回程序和补偿等做出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于主体不同表现出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村集体主导和运作,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形成"互补"关系的模式;另一种是乡镇政府主导的,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关系的模式。研究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该保留其特殊性,并与国有土地出让形成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应该影响集体土地性质的改变。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因地制宜,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适度规模的进行流转,才能有效规避入市可能带来的风险,也才符合当前改革的主要目标。  相似文献   

8.
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产权不明晰、征地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此举不仅是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开端,也为农村土地改革的实施注入新活力。本文通过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措施,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镇化进程的影响。这不仅能提高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能弥补现阶段征地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维护农民自身利益。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前端,也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必要手段。与此同时,政府和市场也要注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可能面临的挑战与风险,以确保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与落实。  相似文献   

9.
创新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创新失地农民保障机制,积极推进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允许现有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流转;公益性用地由政府征用,政策性定价,经营性用地补偿由农民集体与工商企业进行谈判,实行市场定价。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除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征地款的使用方式等一些最基本的制度性变化外,还应在征地范围上做到"两个区分":一个是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区分,另一个是重大公益性用地和非重大公益性用地的区分。只有重大公益性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才可以通过征收办法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至于非公益性的商业占地,应按照自愿原则,让当事各方讨价还价,农民直接参与,如果农民不愿意就不征了。尽管公益性  相似文献   

11.
研究目的:厘清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失衡的法理渊源及改革旨向,探索提出二者收益平衡的制度设计方案。研究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结果: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平衡难题,反映了长期以来中国城乡二元割据的对立困境。"转权获利"与"保权获利"形成的地权权属差异、公私立场下市场价值的形成与认定偏差是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分配的法理渊源。研究结论:统筹推进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同地同权、地利共享的改革旨向,协调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两种手段,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一体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架构城乡统筹、公平统一的基准价形成机制,构建以土地增值税为基础、政府优先购买为保障的多样化收益平衡调节机制,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处置机制。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为集体土地流转指明了新的方向。为了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现状,入市存在的问题,该研究通过全面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以及访谈的方式对东北三省的沈阳市、东港市、哈尔滨市、长春市进行实地调研,其中包括8县(区)、15个乡镇(街道)、164个行政村、33家典型企业。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分析东北三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及存在问题。东北三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特点为总量不大,单宗面积小;分布零散,主要集中于城乡结合部;隐形流转普遍,缺乏规范性的引导;利用粗放,效益低下。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缺少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产权不清晰、城乡规划不详细等制度方面的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数不清,流转对象不明确、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潜力有限、村集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认识不清等现实方面的问题。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和确权登记、建议在东北地区同步宅基地制度改革、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改革试验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的研究表明,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出让主体不合格、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及开发利用投融机制不健全、流转规模偏小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为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一步入市流转,要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明晰集体土地权属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完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畅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取路径,壮大入市规模;缩减征地数量,坚持民生导向;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助推入市流转。  相似文献   

14.
正2016年9月,国土资源部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承担起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工作任务。为此,武进区坚持"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向,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实现路径,取得了成效。试点实践成效武进区按照三项改革试点的新要求,确定了农民集体为入市主体,并"鼓励农民集体以合理方式  相似文献   

15.
近期关注     
正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提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  相似文献   

16.
正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集体土地总量所占比例过少的现实情况,欲实现还权于民、同地同权的改革目的,应拓宽土地入市的许可范围。土地规划是由政府制定并认可的,土地规划的变动就应当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产生的合法要件。集体土地入市应当打破现有的存量土地的界限,将规划变更后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同纳入农民自由交易范围。规划区外远郊区农民土地发展  相似文献   

17.
研究目的:释明设立制度在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创设、集体土地规划管理权三者协同方面的重要功能,对《土地管理法》增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制度进行立法完善。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规范解释,价值分析。研究结果:现行设立制度存在单一“经营性”窄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权谱系、从严用途管制模式下集体所有权对土地用途的自调节功能受限、设立行为实施主体和土地供应标准模糊、设立方式的制度供给粗疏等问题,需要完成从“资源保障”到“资产效益”的法律调控转型。研究结论:有必要确立收缩土地规划管理权和扩张集体财产权的理论方案,扩展设立类型以形成“经营性、公益性、居住性”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谱系,提升设立环节规划用途管理与农村产业发展的相容性,确立委托关系下的具体实施主体和净地供应的客体标准,增扩设立方式的制度供给以弥合现行出让规则的局限。  相似文献   

18.
<正>贵州省湄潭试验区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出""两权抵押""土地征收制度""新型城镇化"等改革试验过程中,探索出"五明五定"改革经验,得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充分肯定,去年12月鄂湘黔土地制度改革现场会在湄潭召开。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出妙方明成员定主体。解决入市主体是谁的问题。制定《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指导意见》,明确  相似文献   

19.
<正>北京市大兴区开展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来,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建立了"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2016年1月15日,大兴区西红门镇40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号地小B地块成功出让,成为当年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拍地块。北京市大兴区试点的一个重要特色是镇级统筹,即多个村组建镇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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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土地权属调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研究目的:分析增减挂钩政策中土地权属调整面临的困境,探讨权属调整途径,立足于保障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提出创新和完善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议。研究方法:政策分析法。研究结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面临缺乏法律依据、空间约束性强、集中居住区土地性质模糊等困境;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面临实践与法律脱节、集中居住区土地及房屋产权界定困难等困境。研究结论:在法律层面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正名并保障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以及建立新型集体经营制度;实践中土地所有权向村集体集中并依法流转、农地使用权以"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交由集体经营、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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