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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2.
姚虹 《北方经贸》2014,(9):63-64
权利救济体系可以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加以区分。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纠纷类型必然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是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仲裁优势,协调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与诉讼的关系,真正使仲裁"深入民心"是仲裁制度未来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立法与实务将村民资格纠纷视为附随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的从诉进行处理,这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纳入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由此可理解为村民资格的确认纠纷也被纳入了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确认村民资格应就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户籍、住所地、村民权利义务等标准并结合特殊情形综合进行认定,认定机构以村民会议自治为基础,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三种方式作为并列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4.
《中国对外贸易》2013,(7):66-67
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经过各国仲裁实践不断碰撞磨合,最终围绕着"当事人自治"、"仲裁庭独立管辖"等核心理念形成了一套趋于统一的国际惯例。相比之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颁布后,中国  相似文献   

5.
王莹丽 《商业研究》2011,(6):207-212
我国临时仲裁机制的缺失带来了种种弊端,作为完善路径的选择,我国可以采用"试点方式"逐步将临时仲裁机制引入仲裁体系。当前金融仲裁方兴未艾,金融纠纷解决的特性及其对临时仲裁的需求,使得金融仲裁成为进行临时仲裁"试点"工作的适当领域。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可从临时金融仲裁的法律地位与基本原则、仲裁协议内容与效力、仲裁员选任与监督、与仲裁机构的支持及法院对临时金融仲裁的监督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6.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模、方式、品种不断增加,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关系日趋紧密和复杂,信用基础的薄弱使得各种纠纷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显著的专业性和多样性。诉讼和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途径,而仲裁以其固有的特点更适合于解决证券纠纷的需要。因此,在积极推进证券诉讼制度建设的同时,中国尤其应当加快构建证券仲裁制度,以完善中国证券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尽管在国际社会中,仲裁的事项范围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专利效力的问题因涉及公权力的因素而历来成为很多国家可仲裁范围的禁区。笔者从专利权的本质属性入手,说明专利权是可自由处分的私权;进而阐述专利有效性纠纷是民事争议,并不是我国仲裁法所排除的行政争议事项;最后论述专利仲裁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得出专利效力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的结论。本文所讨论的专利效力的争议仅指基于双方所签订的专利权合同而产生的对专利效力的争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加入WTO之后,仲裁将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本文对国内外民商事仲裁若干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现代仲裁是法定的在公权监督下的私权救济制度,仲裁协议是其法律基石,仲裁程度既有法定规则也有自治规则,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仲裁效力受法律保护。通过与外国仲裁制度的比较,阐述了我国仲裁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  相似文献   

9.
北京自贸试验区的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深度开放的市场,而商事纠纷数量也会随之快速增长。作为使用率最高的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仲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仲裁的服务质量将影响北京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的国际化和法治化程度。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组成部分,仲裁行业的发展状况还会直接反映自贸试验区市场的开放度。因此,构建北京自贸试验区商事仲裁机制,应对《仲裁法》滞后性引发的临时仲裁效力、仲裁裁决籍属等实践问题,是北京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发展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11.
日本是一个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其现代法制建设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法律体系严谨.日本的外贸商事等经济活动繁盛,但在商事仲裁领域的法制状况却一直比较薄弱,始终没有相应的法律.近年来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一部单行的仲裁法于平成十五年(2003年)在日本国会通过并生效,使仲裁这种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同时也使日本跨入先进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的行列.本文简要介绍了日本仲裁法颁布的背景,主要内客,以及依据该法制订的仲裁规则.并且对这部法律的作用、影响做出概括的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12.
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制度来说,能够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解决新型商业纠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致力于打造全球开放水平最高形态,亟需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其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因而引入临时仲裁恰逢其时。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应当明确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关系,修改现行立法,明确临时仲裁协议的基本要件,并健全临时仲裁监督机制,以确保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商事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作为终局裁决的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程序①。与传统民商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许多优点:(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光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员、仲裁准据法等也均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任命、审判进程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由当事人加以变更。(2)利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往往具有极高…  相似文献   

14.
一国纠纷事项是否能够以仲裁作为解决方式与该国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各国将公共政策作为一道分水岭,有违公共政策的事项交由法院负责,而与国家利益没有冲突的纠纷则可以交付仲裁。除此以外,各国对于可仲裁性的事项也有几种分类标准,如和解性、商事性和财产性等,我国兼采几种模式。垄断作为与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一直备受争议。根据欧美国家对此的实践发展,各国都对于反垄断争议采取了越来越宽泛的限制,我国也应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以及《仲裁法》的对于反垄断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以及仲裁程序,建立着重于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一步步完善我国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保险仲裁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融入服务于市场经济,服务金融业,成为人民维护自己经济利益,挽救和减少损失,解决保险经济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之一.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四种纠纷处理机制中,仲裁是最符合保险特色的一种方式,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但对保险仲裁的工作的认识和推广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16.
马颖慧  刘伦 《商业科技》2014,(32):295-296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的仲裁制度进入了一个黄金发展阶段,仲裁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认可。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的仲裁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本文对仲裁制度的含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做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目标,这对于如何使仲裁在我国司法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进一步提高仲裁解决纠纷的效率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临时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却遭遇"合法性"困境,这不仅使得我国丧失争夺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之机会,还造成不公平不对等之现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治理模式的嬗变以及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我国已具备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生长土壤".应把握自贸区先试先行、制度创新之契机,在区内构建以仲裁机构为依托之临时仲裁,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期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填补《仲裁法》立法阙如.  相似文献   

18.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间知识交流的空前频繁和对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确认,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已逐渐得到认可。仲裁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快速、保密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涉外纠纷的解决方面必将得到更多更广的应用,但同时,相关的理论问题也就亟待解决。其中,“法律适应问题”对于纠纷解决有着实质性的作用,在知识产权仲裁实践和理论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主要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角度,结合冲突法,知识产权法等基本理论和中外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对涉外知识产权中的法律适应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指出在仲裁法律选择过程中通常考虑的诸多因素及基本原则,并针对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自已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夏锦春 《商》2014,(44):223-223
重新仲裁制度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给予仲裁庭弥补程序瑕疵的机会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新仲裁制度规定体现在《仲裁法》第61条,但该法条非常简略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针对重新仲裁制度出现的相关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20.
一、我国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原因 目前,世界各个仲裁制度先进的国家中在仲裁法都对现代商人习惯法有了规定,且一些国际条约也加强了规定,这些都可视为现代商人习惯法发展问题的一种趋势。我国1994年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现代商人习惯法,究其原因,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形成的时间不长,仲裁制度和仲裁规则的完善性程度还不太高,对仲裁员的不信任心态还比较明显,因而国家对仲裁的控制还处于相对严格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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