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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业主大会设立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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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业设施设备接管验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同时接受图纸、说明文件等物业资料从而着手实施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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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就是物服务合同。那么,合同对维修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呢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责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设施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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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物业管理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费和公共责任保险费;绿化、清洁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人员工资福利费;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等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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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是物业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小区和大厦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管理以及维护所潜存的隐患也是物业管理风险的主要方面。为防范上述风险,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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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正处于转型期,政府在城市化中的职能定位有待进一步明晰,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往往承担着许多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同时,物业服务公司担负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等部位的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管理,这种服务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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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伴随着物业管理的诞生而产生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以前(约1998年前)这项资金基本上都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管理,后来(约1998年后)这项资金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由政府监管,并实行财政专项储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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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10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按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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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义务人未能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即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赔偿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中,由公共设施设备所引起的风险占据非常大的比例;另外,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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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2004,(1)
<正>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了明确的量化指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日前出台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在印发该《标准》的通知中说,《标准》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每一服务等级都从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个方面的服务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对服务等级一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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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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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任自然就落到物业管理公司身上,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好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利益关系,尤其在物业装饰装修阶段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那么《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公约》)中,全体业主有哪些共同利益?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利益冲突有哪些表现?物业管理公司又应该如何协调双方的关系呢?一、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范围在《公约》中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有如下约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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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水电公摊费用纠纷的成因1.水电公摊费用界限"模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一个过于笼统的概念,如共用部位,一般是指承重结构部位、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室外停车场、各类球场等。以上所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的平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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