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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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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林为主的国有林场,不管是经营商品林还是经营公益林,都程度不同地发挥着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在推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时,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全面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普遍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以实现生态公益林的扩大再生产。  相似文献   

2.
以林为主的国有林场,不管是经营商品林还是经营公益林,都程度不同地发挥着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在推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时,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全面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普遍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以实现生态公益林的扩大再生产。  相似文献   

3.
国家把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的主体,将林业定位为生态建设的主体部门,并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列入公共财政支出。因此,研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法及其核算,是林业财务工作者的重要课题。一、生态公益林的概念及其分类准确地界定生态公益林并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是确定森林生态效益方法的重要前提。(一)生态公益林的概念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社会提供生态效益、社会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地及林木。其主体功能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如各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商品林、经济林和…  相似文献   

4.
新疆生态公益林分布在河流的源头、湖泊周围和风沙地边缘等重要地区,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使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文章针对新疆公益林补偿现状,分析了公益林补偿实践中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组织及补偿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困境。基于此,文章提出了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多元投入机制;创新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公益林补偿激励机制;健全补偿组织体系,完善公益林补偿管理机制;加强补偿绩效评估,规范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从森林生态效益的内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等方面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今年年初,根据《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淳安县制定了《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及补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按照重点公益林每亩每年8元的补偿标准确定为:损失性补偿5元,护林人员劳务费2元.公共管理支出1元。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助及护林人员管护经费拨付,以经公示无异议的权属面积为基础,  相似文献   

7.
基于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逻辑基础的分析结论,评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现行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在公益林区划与管护环节倾向于保障生态利益,补偿标准偏低导致农户经济利益受损,并未有效实现外部经济性的内化及森林生态公益与私益的均衡,提出了应当在公益林区划、管护及补偿等环节进行改进的进建议。  相似文献   

8.
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总被引:25,自引:4,他引:21  
陈钦  刘伟平 《林业经济问题》2000,20(4):214-216,219
本文引用国内外专家对森林生态价值问题的研究成果 ,说明森林具有生态价值。可是 ,由于目前公益林所发挥的生态效益被无偿享用 ,使公益林的生态价值得不到补偿 ,投入的成本也无法回收 ,因此必须给予补偿。同时 ,本文运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理论论证了公益林属于公共物品 ,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 ,市场机制无法保障公益林的有效供给 ,所以公益林补偿必须由政府干预。  相似文献   

9.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以来,国家已大幅度提高了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资金管理和运行环节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提出一些建议,为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的探讨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是现阶段推进我国林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性措施 ,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和再生产理论作为分析该问题的基础。受外在补偿的应该是特定公益林的经营者 ,而不包括商品林的经营者。补偿的标准是价值补偿 ,为保证公益林的扩大再生产 ,必须保证公益林经营也有盈利 ,使用者补偿途径应该分步到位 ,逐步推进 ,国家、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参与 ,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实施。  相似文献   

11.
目前,湖南省生态公益林发展面临着过分依赖中央和地方政府扶持、补偿机制僵化、林农收益较低、公益林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从给付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受偿主体四个层次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多渠道补偿机制模型。给付主体为政府和社会相配合;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技术补偿和能力补偿相结合;补偿标准兼顾生态效益价值和经济价值;受偿主体涵盖林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从而形成政府、社会公众、企业和林农的多元互动的良好局面,由此提高和保障林农收益,激发其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2.
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成为集体林区公益林的主要经营管护主体,公益林农户林业管护行为直接决定着林业生态绩效。为保证公益林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政府一方面通过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林权抵押贷款等政策限制公益林农户林权,另一方面又通过生态补偿缓解林权限制产生的消极影响。本文以公益林农户为研究对象,采用Panel Tobit模型实证研究林权限制、生态补偿对公益林农户林业管护行为的影响,最终研究结果显示出几个特征。一是林权限制方面。相比不清楚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公益林农户,了解该政策的农户林业管护行为发生概率显著降低18.8%;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对因变量不显著。二是生态补偿方面。相比不清楚生态补贴兑现情况的公益林农户,了解公益林生态补偿兑现情况的农户林业管护行为发生概率显著提高19.5%;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对因变量不显著。依据研究结果,文中提出了加快实践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促进林区农户收入增长、及时兑现生态补贴、合理调整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等促进公益林农户林业管护行为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但目前补偿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本文就如何进一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谈几点看法。一、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补偿标准偏低。目前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每年每…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法理上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如何因地制宜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介绍福建省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如下游补上游的创新,超前的分级保护,补偿类别的细分。对这些做法进行法律评价:下游补上游是市县政府履行一部分补偿基金筹集职责的好办法;比国家早四年多提出对公益林的保护分三个等级;分析存在的不足,如没有补偿标准的增长机制,补偿标准大幅落后于相邻省份;模仿中央财政管护补偿的模式,使得征用补偿落空;国有公益林得到了不应得的征用补偿(即产权损失补偿);没有专门的公益林补偿管理机构;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位阶不合法。  相似文献   

15.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综合效益初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我国全面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并于2006年再次扩大补偿范围.随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政策的逐步深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社会效益逐渐明显.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浙江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结构、使用特征、使用效益及合理性评价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完善策略。研究表明:现有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各级财政分摊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但由于公益林分布与经济发展的不一致,导致经济落后地区财政负担过重;按面积补偿方法虽然简单且易于操作,但按林分质量实行差额补偿则更显合理;现行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对多数农户的收入影响甚微,并且补偿基金包含损失性补偿和建设成本,模糊了补偿概念,应该将公益林补偿基金明确分成建设基金和补偿基金,补偿标准应基本满足公益林建设需要和弥补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17.
一、国有场圃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问题 国有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的基地,是重点公益林管护的主体,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主要对象。国有场圃的固定资产作为国家财政资金投人的重要载体,对于最大限度的提高国有场圃的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18.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对生态公益林建设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本文从生态公益林责任主体的确认、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四个方面对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中央财政在3年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正式建立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介绍我国公益林结构、区域分布及补偿现状,分析了公益林管理与成效,总结提炼各地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经验,提出生态补偿制度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以及完善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汪海燕  张红霄 《林业经济》2012,(12):100-104
环境公平视角下的公益林补偿应立足于林业分类经营的政策背景,兼顾公众的的环境利益和林权主体的经济利益。首先应根据财政能力和公益林分布状况的不同,公平界定不同级别和不同区域地方政府间的补偿主体责任;其次应立足于"弥补经济损失"的补偿目标,通过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保障公益林经营者的公平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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