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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解释义务是现代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对于危险的防范具有重大决定性意义的资讯或信息,债务人应当进行解释,以避免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因合同的履行而受侵害。为了保障司法实践中适用解释义务的正当性,应当界定其涵义,明确其前提,厘定其界限,讨论其标准,发展其内涵,分析其分类,确立适用解释义务的一般原则或规则,减少法官的随意性,增强判决的可预见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2.
后合同义务浅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以维护给付效果及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务的附随义务。其内容是根据诚信原则及交易习惯形成的,具有不确定性,属独立的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制度的建立,完善了合同义务体系,实现了债权法追求合同履行效果的圆满及扩张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按照现代合同法的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由于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原合同履行中的特点,当事人之间仍负有某些为或不为的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将这些义务履行完毕,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才能免受侵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消灭。这种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就是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义务人不履行后契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的方式,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其次是继续履行。  相似文献   

4.
违约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得到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按照风险转移规则确定.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时间规则便不适用了,这就是违约对风险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是对方的义务,笔者认为,双务的特性除了体现在保费缴纳和赔款支出方面外,在告知义务中同样是适用的,由于涉及投保阶段的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以及索赔过程中的被保险人,因此,在此将其统称为保户。以往,我们过多单方面强调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从合同的公平性来看,告知义务应当是双向的,这是因为在接受投保阶段,被保险人是掌握主动权的-对于标的以往以目前安全使用保管情况的真实与否,完整与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主观,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而在此前,展业阶段以及售后出险索赔阶段,被保险人是被动的,主动与动的角色已发生转换。  相似文献   

6.
保险合理施救义务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避免和减轻保险标的损害的法律设定,当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确立后,对于出险施救义务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并无明确认定规则.如保险受益主体违反施救义务导致保险损失扩大,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非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施救措施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均可获得相应补偿,此间因违反施救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立法适用问题产生的争议并未消除,应在综合考量施救行为与措施的原则性标准基础上,通过义务履行的规范解释得出义务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司法认定标准,以提升保险司法权威并促进保险业均衡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潘慧明 《全国商情》2005,(12):78-80
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诸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诚信原则的精髓是“善意”,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该以“善意”为出发点。诚信原则,应是“诚实”、“信用”与“善意”的有机结合。诚信原则具有弥补法律不足、解释法律、指导立法、判断民事法律效力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功能。诚信原则贯穿在整部《合同法》当中,指导着合同当事人的整个交易过程。基于诚信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先契约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9.
合同义务的一个重要分类是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确规定,当事人间也无明确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强调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诚信原则,规定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及违反该义务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以保证合同订立后能够得到充分履行及保护签约双方合法权益.劳动先合同义务法定化是构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前提,主要包括重要事项告知、双方信息保密、不得牟取非法利益、相互协助照顾等义务.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法理进行了探讨。在归纳特征性履行的法理内容与模式基础上,分析了特征性履行的法律局限性,最后给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在法律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医师的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说明告知义务、合理治疗义务和忠实保密义务。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具体体现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履行。合理医师标准和医疗水平标准是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3.
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在各国保险法中的作用却十分巨大。不可抗辩条款的根本作用在于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利益。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便成为本文研究重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当前我国国情下,无论投保人是否严重欺诈,保险人均应当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包括: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费义务、保险纠纷涉及除外责任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4.
现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统一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本文认为,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应是保险合同的可撤销而非解除;第二,在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中也有三个问题亟待完善;最后,《保险法》还应规定在投保人主观无过错但客观上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应享有变更权或终止权。  相似文献   

15.
对于因申请人以欺诈方式导致婚姻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应当从登记机关是否履行审查义务以及登记行为的效力两方面进行审查。其中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应在专业机构审查的合理范围内,符合以办理婚姻登记为主要业务内容的机构能力。而登记行为效力的评判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即当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了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登记双方当事人违反结婚或离婚实质要件的,仍应认定登记行为违法。针对登记行为不符合实质审查标准的情况,一般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6.
国内外立法中均有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后合同义务与合同给付义务、合同约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有着显著区别.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不得同业竞争义务等内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有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36条应该解释为:法定或约定形式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合同的形式瑕疵可以因履行而补正,但《合同法》第36条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形式瑕疵补正是否有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形式瑕疵补正的效力等问题缺乏完备的规定,对于约定形式的欠缺没有予以特殊处理。对此,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在现实中受到民法和税法两套制度体系的双重规范和调整.税法对民法关于合同效力变动的相关规则应加以科学地回应和衔接.合同的效力变动对于纳税义务是否存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所涉的退税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的具体适用,均对于纳税义务的认定有着至关重...  相似文献   

19.
特征性履行理论是近几十年产生的用于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该理论客观上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但并非为该目的而诞生。在实践操作中,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和场所有时难以把握。尽管该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对合同冲突法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业务中存在大量违规行为,是引发诸多纠纷与诉讼的根源。从法律角度讲,课以保险代理人的法律义务并追究其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保险代理法律完善的重要内容。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包括依照保险代理契约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默示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禁止性义务。在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方面,应通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互配合以达到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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