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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存在税额的抵扣事项。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企业财会人员对增值税的抵扣比较熟悉,对消费税的抵扣却较为陌生。笔者认为,消费税的抵扣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消费税额不是都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抵扣是指纳税人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扣除所用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按消费税法规定,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指以下8种情形:(1)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以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3)以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4)以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  相似文献   

2.
浅谈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银灿 《财会通讯》2009,(1):126-127
消费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的价内税。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目前,由于国家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消费税,这样,为纳税人科学、合理地筹划消费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对于消费税的筹划方法很多,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张晶 《财会月刊》2013,(6):120-120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企业将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当期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外购应税消费品;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三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这三种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均已实际缴纳了消费税,如果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额准予扣除。但已纳税额扣除的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欠缺,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允许扣除。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消费税和会计核算得出的应纳消费税结果不同。税法上:纳税人一律按该纳税期生产领用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相似文献   

5.
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消费税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并且规定当期允许抵扣的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 期初库存的委托  当期收回的委托  期末库存的委托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而现行会计实务中,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  相似文献   

6.
一、应税消费品抵债理论分析 应税消费品是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  相似文献   

7.
张娜 《财会月刊》2008,(11):32-33
一、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质疑 1.现行法规的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采用从价定率方式计算消费税的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也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级纳消费税。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  相似文献   

9.
陈养锋 《会计之友》2012,(25):63-64
我国消费税自开征以来,因为在生产环节征收,不仅引起销售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而且使消费税愈征,其生产消费愈增长,开征目的与征收结果相反,从而使消费税制不断深度修改。文章提出将消费税纳税环节改在购进环节,实行由商业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缴制,既可以避免地方市场保护问题,又可以有效发挥消费税抑制烟酒等应税消费品生产和消费的征收目的,为健全消费税制度提供了可行的途径和措施。  相似文献   

10.
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企业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视同销售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笔者拟就上述视同销售业务行为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及其  相似文献   

11.
一、应税消费品抵债理论分析应税消费品是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相似文献   

12.
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直接计人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当期应纳消费税扣除采用倒扎方法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包含了非生产领用减少金额,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  相似文献   

1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不同,税负不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也不同。一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直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将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抵扣。  相似文献   

14.
一、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选择了正确、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即外包)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两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相似文献   

15.
一、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相似文献   

16.
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作为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下面。笔者就上述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其所得税纳税调整作一下分析和例解。  相似文献   

17.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相似文献   

18.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概述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似文献   

19.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在生产领域.而不是流通领域、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较低的价格将消费品出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从而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销售收入。而独立销售机构,因其处在流通环节,只纳增值税,不纳消费税。这样,就可以减轻整个企业的消费税负担。而增值税税负不变。  相似文献   

20.
消费税是价内税,不论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其已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中。以应税消费品为原材料再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其已纳的消费税,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的买价乘以消费税税率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其抵扣方法不同于增值税。如果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不当,必将影响消费品成本,进而影响会计利润、应纳所得税,同时也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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