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在这一规定下,成员企业应分别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年度终了应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因而在合并利润表上填列的是合并缴纳的所得税。  相似文献   

2.
何和平  陈伟群 《经济论坛》2006,(6):131-132,140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以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相似文献   

3.
职场     
《经济纵横》2009,(9):11-11
企业拟将按比从工资总额中提取培训费8月6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  相似文献   

4.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从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笔者对新《条例》确认收入实现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和学习后发现,有几种收入确认形式属于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5.
韩冰峰  贺新华 《时代经贸》2011,(18):211-21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税率规定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统一,又体现了纳税人之间的税率负担不同。面对新法的实施,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本文从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等角度探讨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路,以供企业参考。  相似文献   

6.
从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计要求来看,我国所得税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上存在着不完善与不规范之处。1·企业所得税。对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设计的重要影响是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工资、薪金是企业在经营中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等原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实际支付的工资在税前全额扣除。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了控制企业过多地发放工资而减少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限额扣除,这是根据我国当时国情制定的一项过渡性措施,但这项规定目前已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  相似文献   

7.
张芸  吴荣宝 《时代经贸》2010,(4):213-21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再一次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检查、和缴纳过程。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应注意抓住“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个关键点的调整项目。使之,避离汇算清缴风险。为此本文对此作一阐述,以期对财税务工作者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裨益,不当之处请予赐教。  相似文献   

8.
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9.
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审计工作已经开始。自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相似文献   

10.
邹俊 《大陆桥视野》2012,(18):68-68,7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相似文献   

11.
张起良 《经济》2011,(3):34-35
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审计工作已经开始。自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这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亮点。通过2008、  相似文献   

12.
备受社会关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时内资、外资企业将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中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模式始自15年前。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由此形成了被专家称为“全球罕见”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所得税制模式,并沿用至今。  相似文献   

13.
一、新准则要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后简称新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  相似文献   

14.
杜佳民 《经济论坛》2005,(18):81-82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相似文献   

15.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前,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两税并存的局面,即外资企业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制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制定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6.
对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产准备,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可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但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17.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进行统一,充分体现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近期,笔者对乌兰察布市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税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新企税法对于促进该市企业的公平竞争、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不征税收入实质上属于税收优惠的时间优惠范畴。  相似文献   

19.
一、筹建期间的定义 目前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给出筹建期间的准确定义,2003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中规定一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因此,许多会计和税务人员就把筹建期间认为是办理营业执照之前的日期。笔者不同意这个说法,认为这个文件只是为了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发,并不是筹建期间的定义,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如果筹建期间是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结束的话,并且假设企业在筹建期间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按此规定是领取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后才可以建立帐簿的,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均有对筹建期间费用进行记录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筹建期间的结束不是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止,而是应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间的结束是以企业试生产、试营业为标志的,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无关。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对所得税减免又出台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笔者认为这也仅仅是针对所得税减免适用。在企业试生产、试营业并没有取得收入,也应该标志筹建期间的结束,企业也应该将长期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等科目,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已有明确地说明。  相似文献   

20.
王洪涛  马四海 《经济论坛》2005,(18):117-118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某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就表明该项无形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当期的利润总额中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认为该项无法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并不足以认定为实际发生损失的依据,而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无形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相关收益、费用或损失时所依据的理论及法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实现的利润总额不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