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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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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扬 《金卡工程》2010,14(10):132-132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它以资金和财产信托为主要业务。作为一项国际化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在现代财产管理及投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信托制度构造层面的原因,其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各种财产风险,以致损害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完善信托制度,降低信托财产风险对于信托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笔者将从法理层面探讨信托制度下财产风险产生原因,并浅析具体存在的几种信托财产风险及其规制。  相似文献   

2.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信托财产被称为信托关系的核心。文章在阐述了信托财产的基本概念后,即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就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圈定了文章的研究范畴。文章详细比较了两大法系对信托财产权利归属的不同解释和不同学说。着重分析了所有权不能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任何一方。提出在信托法律关系存在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信托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赵廉慧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2):167-176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成为信托财产,不在“信托财产确定性”要求的射程之内。运用民法常识进行解释即一目了然: 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所从事的哪怕是无效行为,原则上不会影响到已生效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信托财产的本质是一项目的财产,在信托财产上体现了现存的和未来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因此,信托财产本身具有实体地位,并具有了独立性。这种独立并非指作为客体的财物的可见性,而是指来自外界的对信托财产行使权利的某种阻隔。但是从技术层面考量仍需要确立一个名义主体从事各种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活动。  相似文献   

5.
赵廉慧 《金融博览》2021,(10):64-65
近年来,家族信托方兴未艾.然而,去年年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坊间冠以“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引发了家族信托财产能否具有独立性的思考和热议. 既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的设立效果、重要特征和功能之一,那么,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否能被认为是信托成立的要件?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和相对于受托人的独立性又有何关系?  相似文献   

6.
8月1日,根据银监会的规定,信托公司新发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必须有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托管银行主要履行两大职责:一是安全保管各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二是对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8月2日,  相似文献   

7.
春晖 《城市金融论坛》2006,11(9):F0002-F0002
8月1日,根据银监会的规定,信托公司新发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必须有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托管银行主要履行两大职责;一是安全保管各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二是对信托公司信托财产来之不易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  相似文献   

8.
信托财产的地位问题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论。如果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安排必然会面临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并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可取的。只有赋予信托财产独立的法人地位,才能理清信托内外部法律关系。同时,对于信托财产主体资格的具体定位以及相应的立法框架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一、公益信托概述 (一)概念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它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及其受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所规定的社会公益目的。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相似文献   

10.
随着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以财产保护和转移为目标的财产转移信托在我国已经出现。财产转移信托具有特殊的财产权架构,因而导致其税收法律关系出现较为复杂的变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财产转移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税收法律关系的变化将产生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防范避税等一系列负面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按照信托受益人课税和信托主体课税的原则构建相关信托税收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什么是信托?我理解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个人、企业、机关、团体等)将其具有的某项财产,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银行信托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或处理这项财产。所谓财产,是指动产和不动产等。所以办理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金钱信托,如流通货币信托代为运用、信托各项基金、信托货款、信托投资等。一类是财产信托,如有价证券信托、债权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附带担保公司债信托等。故信托事业的机能,是以金融媒介机能和财务管理机能为主的,与一般银行的机能不同。它是一种金融机构,但它的业务职能是受信与授信之间的媒介,就是说一方面是受信托于人,另一方面又授信用于他人,这点是与银行不完全相同的。信托事业,由欧美、日本传播到中国,始于本世纪初,上海一地成立信托公司十余家,银行附设信托部兼营信托业务者也有多家。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信托主要组成成分为资金信托,独立管理委托人的货币资金,以信托财产增值为目的,向委托人负责。资金信托按委托人数量划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为接受单一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事先确定的管理方式运作信托财产,集合资金信托为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代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本文从信托财产管理运作角度分析我国信托融资模式,指出其间存在的问题,并给与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一、研究背景2023年,随着泰康保险首例保险金信托顺利理赔,保险金信托这项保险业务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以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再与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到期日可以领取的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将信托财产及信托公司在管理账户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计划。  相似文献   

14.
徐来 《金融与经济》2008,9(1):46-48
信托公示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只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限度之内才剥夺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状况明知或应当知道的第三人不属于交易安全保护的范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并非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对于未公示的非法定登记的信托财产仍应尊重其独立性,赋予其对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的效力。我国信托公示应采对抗要件主义,并且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相似文献   

15.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管理财产等为业务内容的信用活动。通常是拥有资金财产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这些财产,取得较好的经济收益,委托信托部门代其运用、管理和处理。  相似文献   

16.
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17.
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龙云 《上海金融》2004,(1):47-48
由于缺乏与《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配套的辅助性法规,使得目前我国信托登记面临种种障碍,信托业务无法规范开展。本文通过时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力模式大致分为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下信托财产公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两种模式下相关决策者承担成本的差异进行微观层面的探析表明,与公示对抗主义相比,在信托财产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下,决策者需要负担的成本较高,故信托公示对抗主义更具效率;因此,要降低信托当事人承担的挫折成本,赋予公示制度一定的灵活性,使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9.
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的颁布与实施 ,是中国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 ,对中国信托业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信托法》使中国的信托实践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但完备的信托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基础上的 ,并由此形成信托最根本的法律原则———“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即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但信托利益要由受益人而非受托人享有。《信托法》第 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  相似文献   

20.
离岸信托因其机制灵活性、架构私密性、税收优惠性等特质,往往被贴上逃避税的标签,受到在岸管辖区税法的"围猎"。离岸信托不当然是逃避税的工具,而是兼具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的法律设计。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化和国际反避税合作不断深入发展,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负外部性逐渐被消解,规制逃避税的税法网络正在织就。相反,我国税法无法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因此,未来税法对于离岸信托的规制不能仅仅强化反逃避税,而应通过信托实体与程序规则的完善,回应社会对离岸信托财产管理功能的诉求。唯有融贯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的税法规制,才能够促进离岸信托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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