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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破坏了市场法则,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政府声誉,易引发群体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金融机构作为连接非法集资组织和个人账户的当然“中介”,通过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防范非法集资即有便利的一面,更是首当其冲的职责,但确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从金融机构通过反洗钱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现状、难点和问题入手,寻求解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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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跳出非法集资管理的怪圈——兼谈银监部门在非法集资监管中的职能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集资监管经历了社会集资、乱集资和非法集资管理三个阶段。但是目前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政策规定模糊、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特别是关于企业内部集资政策规定,更处在法律的边缘。因此,有必要对非法集资政策法律进行认真思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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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时代》2021,(3):96-101
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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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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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张涛做客人民网,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为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时指出,人民群众集资建房不属于非法集资。(12月17日《人民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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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从保护金融管理秩序出发,将募集对象限制为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存款,并规定了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这四个基本构成条件。以数字货币为募集对象和发行对象的ICO行为既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对募集对象的要求,也不符合利诱性的内容,导致相关领域的刑事规制出现空白。为突破非法集资犯罪在ICO等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适用困境,应当否定侧重保护国家利益和管理秩序的秩序法益观和金融垄断主义,将非法集资犯罪的保护法益更正为“公众资金安全”,以广义的“资金”为募集对象,并对“非法手段”做实质解释和个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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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笔者根据对九大类非法集资案例的总结与特征分析,就处置非法集资问题提出了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监测预警、完善法规制度、提升宣传效果、改革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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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非法集资领域的首部专门法规正式出台。早在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出台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今年出台的新规不仅内容上更加完善,在监管方法和监管原则上也有重大突破,从而有助于进一步编织非法集资“防控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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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一些地区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复杂化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本文在对各地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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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经济和社会稳定。对于某些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仅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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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大案要案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认定要件的研究,从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方面入手,提出较为完善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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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 《金融经济(湖南)》2010,(10):58-60
2010年6月23日,逃亡海外的“中国非法集资第一案”嫌疑人龚印文、范沽聪夫妇,在马来西亚被警方抓获遣送回中国,结束了他们两年多的亡命生涯。龚印文、范洁聪夫妇因勾结高官,成立“济正集团”非法敛财高达40亿,祸及山东十多万群众。这对被称为“中国非法集资第一案”的夫妇,在辉煌与疯狂之后,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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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的林明学,在经营极度亏损的情况下,南窜广西桂林市,以虚假增资扩股方式非法收购桂林市临桂县城市信用社,控制该信用社经营权后,以高利率手段非法集资诈骗4亿多元,信用证诈骗2300万元,并利用虚假手段非法吸收存款3400余万元,从而制造了一起触目惊心的广西最大集资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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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福顺 《金融经济(湖南)》2007,(20)
一、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生态负面影响(一)民间融资、社会集资管理者缺位,留下较大的风险隐患,容易导致向非法集资的演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集资由谁审批,非法集资淮来认定的问题,不用说民间金融的参与者,就是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也不尽清楚。尽管国务院目前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内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二)影响货币政策在县域的顺畅传导和实施效应。由于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信息滞后性和趋利性,难以顺应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的要求,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容易流入一些行业发展受政策限制的行业,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家限制发展产业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提供了资金支持,不利于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削弱了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并拉长了货币政策的时滞。民间融资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容易产生错误的价格信号,增加了央行调整利率的定价难度。(三)加大了融资风险,引发道德风险,使双方处于“尴尬境地”。在出现多重负债的情况下,借入者往往优先偿还民间融资款,民间融资风险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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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06年下半年以来,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全国呈现高发态势,国务院针对案件多、金额大的情况,专门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并指出当前最大的金融风险来自于非法集资。一、非法集资及其危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