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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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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程序从清算主导型向再生主导型的转变.而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的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然而,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不仅没有达到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要求,反而有被债务人利用成为其合法逃债依据的趋势.  相似文献   

2.
吴狄 《浙江金融》2016,(4):23-26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列为破产三大制度,其保护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维护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目标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如何平衡好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就成为构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本文通过中美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关键环节分析了两国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对中国实践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破产法改革的一大主题就是企业拯救。换言之,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乃是当代破产法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现代破产法融入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也不只在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客观结构和动态平衡。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国家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法律调整本位由个体向社会的逐步转变以及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渗透。  相似文献   

4.
鲁西西 《金卡工程》2010,14(11):141-141
重整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出资人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不具有实际利益。但在可能未发生破产原因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出资人对企业可能还具有利益。在重整程序复杂的利益关系中,立法对任何一方主体的权益设置都可能影响到重整程序的进程。本文将对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规定加以探讨,明确现行法律对各方权益的保护和限制,以及这些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池伟宏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3):122-136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制度上的查缺补漏。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担任相关业务的破产专家等不同主体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制定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债转股的可行性及适用程序、自行管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制定与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商和谈判权、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本文重视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同时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视角。  相似文献   

6.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一、引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相似文献   

8.
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不进行立即清算,而是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并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重整程序复杂,成本高,通常往往需要债权人做出让步或牺牲。重整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有关权利要受到限制甚至调整,而且重整若失败还会形成新的损失。为防止破产重整偏离法律宗旨,变成逃避债务的手段,目前,债权银行在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9.
莫婷婷 《金卡工程》2010,14(10):165-166
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困境企业、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重整计划本身却是以与企业有关的各方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减损为代价的,因此,对该程序中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保障机制十分重要。本文在我国《破产法》框架下对债权人、小股东、职工这三类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机制进行考查,结合我国当前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制度,提出今后在立法上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财会学习》2006,(10):23-23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相似文献   

11.
《破产法》是诉讼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如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对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规制。但在不良债权诉讼和破产案件中却发现,曾经寄予厚望的《破产法》在很多时候,竟然成了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保护伞。一方面,是体制和司法环境的问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和法院不正确的行政和司法指导思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破产法》在某些关键制度上含糊不清,即存在立法缺陷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陈彦霖 《金卡工程》2010,14(2):234-235
重整是使走向危机的企业摆脱破产,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互利共赢的结局而创设的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这一制度,略显粗糙,而且对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没有详尽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出台,这些都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导致实践中时一些问题的处理做法不一。完善重整制度相关立法,可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替代了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成为立法中推陈出新的一大亮点,也是与国际通行的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也是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推进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从实践出发,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4.
《企业破产法》通过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引进管理人制度、设立重整制度、明确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原则、规制破产不当行为以及规定跨境破产等内容,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司法程序方面的创新,对银行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15.
闫冲 《金卡工程》2010,14(4):201-201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其中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却经常容易遭受侵犯。新的企业破产法颁布施行之际,通过对破产法历史发展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阐述,全面的剖析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并且对破产法的实施中依然存在的不足之处着眼于已颁布的制度的实施等问题上更好的保护破产法中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陈子豪 《金卡工程》2009,13(11):38-39
我国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引进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在重整过程中,重整监督人所起到的作用十分重要。本文将以比较法的方法,探讨我国《破产法》中关于重整监督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浅谈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十分关注的问题。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在股权本位思想的支配之下,对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显得有些厚此薄彼。本文在当前学者研究的成果基础上,先论述了加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新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最后针对新公司法还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论公司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和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远明  罗攀 《南方金融》2002,(10):19-21
清算程序、和解程度和重整程序共同构成了现代破产制度的三人基石。重整制度以预防破产、拯救困境公司为己任。各国日益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重整立法使得现代破产法由过去的破产中心主义趋向重整中心主义。文章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论述了重整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继而比较了主要国家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对我国草拟中的重整立法提出了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9.
引言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是破产法中与以清理债务人财产为目的的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相区别的独立程序。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其对重整企业的特殊法律救济帮助企业摆脱破产危机,实现多方共赢的结局。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经营困……  相似文献   

20.
李佳 《现代会计》2009,(2):27-30
一、导论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七条明确: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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