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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作为税收遵从度评判的依据,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构成了企业的一项社会资本,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了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的定义以及适用对象,并将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于2018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完善了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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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从而解决了各地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各自为政、混乱不规范的局面.步入统一规范管理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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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发布后.纳税评估在全国许多地区的税收管理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为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难题日益显现.正困扰和阻碍着纳税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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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市税收宣传月活动如火如荼进行之际,从四月十二日召开的“武汉市国税局、武汉市地税局贯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开展这项活动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全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引导和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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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9):8-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