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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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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十分必要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将征收与征用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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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2004,(5):11-11
以下为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农业的部分: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相似文献   

3.
2004年修宪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结合我国原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可以看出征地制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土地征收权力的施行前提——公共利益;二是土地征收权力施行的同步满足条件——补偿,这两个问题可谓征地制度的核心问题。但是,一方面“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收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其清晰界定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原有和现有征地制度对“征地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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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大事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由“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月15日,国土资源部向外界公布了首批公开调查的五起案件处理结果,10名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分别受到法律、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两人因涉嫌受贿被捕。●3月19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部委组成的联合检查验收组,将从3月底开始对各地治理整…  相似文献   

5.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靠强制力对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私有不动产进行处置时,其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的相关规定,即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践中,这种处置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城市房地产管  相似文献   

6.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制度已经运行十几年了,其效果有目共睹,但土地市场仍有许多亟需完善之处,下面笔者谈几点看法. 不足之处 现行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存在漏洞或不足 首先,法律涵盖面不全.《宪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没有进行明确的阐述和界定.这类限制的缺乏,导致强制性征地范围过于宽泛.其次,关于农地征用(收)补偿方面的政策法律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7.
正如何"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已成为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重点。我国从立法层面始终坚持"公共利益"征地的原则,如《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均有相应界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且,政府遵循"公共利益"原则行使土地征收权,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相似文献   

8.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的生活依靠,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可见,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简称“三农”)的基本问题。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农民大国,必须处理好土地问题,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是土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给予补偿”是承认了土地权利的价值。这条规定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商品化有了宪法上的依据。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将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前者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最终体现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政府的征地行为不仅应重视对失地农民依法进行货币补偿,还应重视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不可否认,被征地农民的确十分关心他们应得的征地补偿能否及时、足额到位,但他们更关心的是失去土地后靠什么生活。因为事实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无论是依法留在集体经济组织,还是直接分发给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可能失业,可能失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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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对于国家为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土地并无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的分配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标准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且在计补倍数上还有一个浮动值,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细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而各地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般都只按照国家标准的下限,造成补偿标准过低。另外,在同一地区土地征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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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为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我国适当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这项政策本是既有利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又维护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利益的政策,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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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2004,(1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责编/王 平农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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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外土地所有权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只有两种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为农民集体限制性所有。但是,在城市市区以外的土地如何界定集体与国家所有,目前在立法和实务中均存不清楚甚至有矛盾。《宪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8条也作出近似规定,并将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的范围限定为“城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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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征收征用制度之理解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共有八个条文对征收征用制度予以规定,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征收征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强调征收原因限于公共利益目的;(2)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征收集体土地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补偿原则;(3)首次对"征收"、"征用"制度予以明确区分;(4)明确了征收个人住宅的补偿原则;(5)首次单独规定了对所有权人之外的关系人的补偿。这些规定为今后制定专门的征收征用法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但《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制度的部分规定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如征收的标的、拆迁补偿的含义和范围等,应通过法律解释或适用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16.
对完善中国现行征地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8,自引:2,他引:18  
研究目的:分析中国现行征地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1)2004年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但与海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相关的部门法律与实践中仍然存在征地目的不明确、补偿范围过小、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2)提出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适时、适当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推行征地制度的市场化运作等建议.研究结论:中国现行征地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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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凌 《中国土地》2005,(8):34-35
征地难的原因分析农地征用的补偿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2004年3月14日修宪以前,我国《宪法》授予政府征用权,但对补偿未做任何规定,从根本上导致了公民现有土地权利保障不足。《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是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参照制定补偿标准,这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的缺陷。征地是出于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特定个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牺牲理应给予合理的补偿。然而,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前提下以土地原有用途作为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这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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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节省国家资金作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然而,在立法、执法方面,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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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地征用制度与农地保护姜兵(辽宁大连市城市规划土地局)1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保护农地中的地位作用国家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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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史上最牛的钉子户"风靡大江南北,事件是重庆的一次商业拆迁行为所引起的,当事人认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政府无权拆迁;而政府认为自己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在笔者看来,这就是由于政府权力过于强大,以及公民对政府的一部分不正当的行为做出的反击。政府的权力的获得需要来源于法律,更要受制于法律。公民相对于政府而言,处于劣势地位,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其更多的程序性权利,以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去制约政府的实体权利,从而努力达到一种政府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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