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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我国的海域(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必须有偿使用。我国境内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同时,需要缴纳海域使用金。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也相继制发了海域使用金的征管政策和规定,相关省根据国家法规也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近期,江苏专员办组织人员对一个地级市及其两个县(市)海域使用金征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在征管政策的执行上很不理想,存在不少问题,既有征缴单位的问题,也有征管政策上不明晰的问题,而关键是政策执行上缺乏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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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的合理使用及征收,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为江苏省建设海洋强省提供财政的支持和资金方面的保障.本文通过对历年来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和管理数据分析,列出当前江苏省在使用金征收与使用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征收政策和使用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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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项目用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海域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可行性论证。这就要求在项目前期论证中,应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相关要求以及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预审及审批等相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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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我国将更多的非税收入类型划转由税务部门征管。域外税务部门对非税收入存在不同征管模式与立法体例:在税务部门执行模式中,业务部门依各单行法负责确定和征收公法金钱债权,税务部门则依据税收程序法予以强制执行;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模式下,存在制定单独的收费征收程序法、直接(部分)适用税收程序法、将非税收入的实体与程序统一规定于税法典的立法体例。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对各类非税收入的征管权责相对缺失,宜确立税务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完整征管权,赋权费款的确定与征收保障措施,以实现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在征管主体、职责和程序上的统一。立法方面,我国应在未来制定的“非税收入管理法”中规定非税收入征管的基本规则,在各非税收入单行法中规定特殊规则,对其他共通征管程序可授权税务部门适用《税收征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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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沿海各地纷纷通过填海造地来获取发展空间,填海完成后,在海域使用权转变为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碰到难题,如何转换没有明确操作办法.本文从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现行规定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析,提出建立海域使用权到土地使用权的解决思路,将填海造地行为分为自用型和成片开发型两种,分别探讨填海造陆形成土地确定土地使用权方式和类型,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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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法不仅是房地产和土地估价的一种方法,也是海域价格评估采用的方法之一。相对于陆域的自然条件和评估环境,海域更为复杂且其评估实践较短,使剩余法在海域估价中存在一些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其在一级市场海域价格评估的结论“倒挂”问题进行探讨。通过相关文献梳理,在对剩余法在海域价格评估结论“倒挂”的三种评估公式及情形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开发海域不同用途对开发后总价、开发成本、利润是否包含海域使用金,以及地方政府审核开发成本是否包含基础配套费等对其在一级海域价格评估结论“倒挂”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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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自2002年1月1日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较好地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国税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对部分国税机关“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扭曲了税企关系,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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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通过近期江西专员办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征管、使用的检查,发现“征收难、入库难和入库低”的问题较为严重。除了分析主观因素外,我们认为,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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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多数“税款过渡户”的设立和运用出现了越轨,改变了“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中“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的性质,背离有关规定。主要表现:(1)个别“税款过渡户”与征收部门的“经费账户”混杂使用。“税款过渡户”的资金是国家预算收入,经费账户中的资金是财税部门可以自行使用的资金,两个性质不同。将预算收入存入经费账户中,容易产生延压、迟解、甚至挪用国家预算收入的违法行为。()设立“税款过渡户”的出发点不正确。设立过渡户的正确目的是为了方便零星、散杂税收的征管,促使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但个别征收部门设立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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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面积均列世界前10位。拥有约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其中有完全主权的内水和领海37万多平方公里。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域的用途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海域的大量开发利用,使人们把眼光放在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融资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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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会计调研信息》编辑部 《农村财政与财务》2005,(11):34-34
重庆市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管工作在2005年以前基本上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国土房管部门实施的。自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两税”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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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河北省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及我省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台了《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职责、采购程序及工作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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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地税部门开始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称社保费)征管工作,8年多来,地税机关在社保费征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征管经验。但与我省经济不断发展的强劲势头相比,社保费征管工作相对滞后。为此,笔者就社保费费源情况及社保费征管思路谈以下几点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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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是筹措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渠道。近年来,江苏省灌南县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教育基金征管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奠定工作基础。该县成立专门的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征管部门及使用部门协调会,制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解决征收、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二是税费并重,加大征收力度。该县征收部门将教育基金征收工作置于与税收工作同等的地位,坚持“费随税走,税费同征”的原则.保证教育基金征收与正税同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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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纳税应遵守属地管理原则。但是,自国家1994年实行“分税制”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属地”税款特别是各级地方税收应入库的预算级次等方面,至今还有许多规定得不够十分明确的地方。同时,税收征管权限划分也有模糊的地方。有时个别地方“属地征管”已变成为税收征管走向科学、规范、公平、高效的一大障碍。这样的情况必须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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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面临的挑战
(一)与税收征管衔接不够。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同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但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仍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上述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