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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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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荣林 《中华商标》2008,(12):42-43
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在美国,商标的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我国商标法虽未做出如此规定,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撤销的理由。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另外,  相似文献   

2.
胡瑜 《中华商标》2013,(9):83-87
正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对于市场中存在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虽试图保持中立,仍常被商标权人以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起诉。商标间接侵权制度在英美法中确立的初衷在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其实质是一种对商标权的扩张性保护,使商标权人得以向并未直接实施商标权禁止行为的市场主体主张侵权责任。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所规定的"帮助侵权"缺乏对于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细  相似文献   

3.
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核心,就是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侵权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一方面要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另一方面则要看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的抗辩理由,从而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即是阻却被控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抗辩理由。本文所要评析的“BIOFRESH”和“水鸟被“纠纷案正是两起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4.
华鹰 《中华商标》2002,(4):21-22
临时禁令是在侵权诉讼前应商标权人的请求,由法院作出的迫使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措施。其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的预期发生或侵权行为的重复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诉前临时禁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我国原商标法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在诉讼前采取临时禁令措施,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提出:被控商标侵权人多为终端销售商近年来,商标侵权诉讼的新动向是商标权人出于种种考量,并不起诉侵权商品源头的生产商,而是直接起诉大量位于侵权链条终端的销售商。个中原因在于,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侵害商标权的生产商采用的制假、傍名牌等侵权手段和方法越来越隐蔽,使得权利人在侵权商品没有进入零售市场前,很难发  相似文献   

6.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并证明其来源的标志。对商标专有权的过度保护极易导致商标权人的权利滥用,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则很好地平衡了商标专有权与社会公众权之间的关系,它是在承认商标权人对商标专有权积极使用、排除妨害的同时,又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这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7.
刘春林 《中华商标》2014,(10):33-37
正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新增设了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其具体内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  相似文献   

8.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即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强调权利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商标注册尚未满三年,被诉侵权人能否主张不使用抗辩?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理解“此前”与“实际使用”?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和统一的认识,需要结合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的立法本意予以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法律已对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予以明文规定,相对于更换原商品商标的显性反向假冒,同为“搭便车”的隐性反向假冒更为隐蔽,侵权人仅实施去除或覆盖原商标的行为,最终获取相关市场地位和不正当利益。该行为阻断了权利人利用商标传播商品的渠道,还混淆了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认识。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必须在法律上对其进一步规制。  相似文献   

10.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独占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相同商品,该商标商品是在他国市场上合法取得的。商标平行进口是一种跨国的行为,各个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不同的态度,在商标法理论上的一个依据是商标权权利穷竭的普遍性和地域性的分歧。持普遍性穷竭的国家主张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权不构成侵权;持地域性穷竭的国家态度则相反。权利地域性与国际贸易跨国性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协调,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自由流通,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就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隐性”的壁垒措施。因此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协调就成为必要的、必需的。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当前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11.
正(接上期)三、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中类似商品判断的基本规则商标权的司法保护离不开类似商品的判断。在"加强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司法政策[22]的指引下,法院在商标权司法保护实践中,通过恰当运用商品类似关系的判断以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对于那些处于成  相似文献   

12.
张玲玲 《中华商标》2016,(4):97-101
要旨: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特定品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准许其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是否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3.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合而成,其基本功能是区分不同市场经营主体和商品服务的来源。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同~行政区域内,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14.
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13,(12):51-59
要旨: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卖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6.
商标的功能从昔日表彰商品或服务唯一来源向今日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演变,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将盛载自身商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坐享许可使用费之利。各国商标法立法及实践都强调商标许可权人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及服务加以适当监管与控制,务必“使消费者能由两个来源获得统一品质之商品,即不致使大众受到欺蒙”。这种监管与控制即为品质控制(quality control),其被视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之基石。然而品质控制在我国商标法中仅有模糊性原则性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督到何种程度,若未进行监督后果如何,法律并未给出任何答复。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标许可权人也普遍存在不注重品质控制的现象。一份来自第二届中国特许加盟企业展览会对参展的50家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22%的特许方表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已然成为影响特许经营的三大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   

17.
定牌加工的法律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志培 《中华商标》2008,(12):13-16
对于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标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在学术界、企业界和司法界都颇有争议。总的讲,一种观点认为定牌加工,对我国注册商标权人和国家无害,且对发展出口、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另一观点认为定牌加工的经营行为,触犯我国商标等法律和法规,伤害我国注册商标权人的权益,长远看对经济的发展有害。定牌加工的“有益论”与“有害论”之争,有经济层面的宏观经济发展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实务操作问题。  相似文献   

18.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13,(10):20-25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者片面强调商品的部分功能、用途,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他人在该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相混淆,在先商标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19.
正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越来越注重利用商标和字号扩大其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和附加值,商标权和字号权的冲突也随之与日俱增。本文试就商标权和字号权的冲突及调适作如下探讨:一、商标权和字号权的涵义及冲突原由(一)基本涵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  相似文献   

20.
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理论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概念界定很复杂,通常的是指购买者实际上买到的是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却误认为是购买了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至少与在后商标使用人有联系。"当在后使用者的广告和促销声势之大,使在先使用者的名声湮没在市场之中,而使客户发生混淆而认为在先使用者的商品是在后者的,反向混淆就产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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