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武敏 《中华商标》2002,(7):38-41
所谓商标合理使用(trademark fairuse)是指.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在符合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相似文献   

2.
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商标不仅用以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同时还代表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关于商标注册与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采取自愿注册原则。我国199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除少数商品如烟、酒必须实行商标强制...  相似文献   

3.
寇昕 《中华商标》2012,(4):81-86
正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了将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而在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这种标志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前述要素的组合。商标以显著性为核心  相似文献   

4.
彭星 《中华商标》2023,(9):23-25
<正>商标是广泛使用于商业活动中,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证明商品或服务特定品质的标识。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其权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专用权不同于一般的私权利,其与生俱来的带有在商业活动中同其他品牌进行竞争的使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资源的争夺不可避免,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也正因为商事活动中优胜劣汰的竞争,使得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需要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而商标作为商业经营活动中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注册和保护遵循地域性原则,由此产生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的需求。当申请人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向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主管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其他后续业务也同样需要在各个国家或地区分别申请办理。在此背景下,诞生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该体系为申请人提供了不同于上述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途径。  相似文献   

6.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和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标志。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内涵越来越广,商标的价值不再局限于市场。从细处和大处看,商标不仅体现其所依附的商品或服务的综合质量,还体现出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综合素质;商标的多少,尤其是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多少,鲜明地反映了一个地区生产力水平和劳动者素质;一个国家世界性驰名商标的多少,不但反映出一国的综合国力,而且反映了这个国家在世界  相似文献   

7.
张明  季刚 《中华商标》2014,(5):78-81
一、互联网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互联网商标侵权行为相对于其他的商标侵权行为来说,最大的特点就是依附于互联网,侵权主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都离不开互联网供应商提供的营利性服务。笔者以为,互联网商标侵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8.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9.
陶钧 《中华商标》2014,(4):16-21
要旨:在先商号权益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相适应,并且应与其蕴含的“商誉”直接关联,若商号的影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特定商品或服务与该商事主体相联系,从而发生来源的混淆、误认,即使该商号并未在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直接进行过使用,亦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在先商号权益的损害,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相似文献   

10.
正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如何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正确选择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正(接上期)十二、使用防御商标策略所谓使用防御商标策略,是指商标权人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的做法。在这些商标中,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为防御商标。  相似文献   

12.
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显著性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合法基础,商标的显著性包括识别性和区别性。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遵从一定顺序。商标的识别性先于区别性存在,因此,应当首先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具有识别性。判断商标本身是否具有识别性,应当首先判断其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被当作商标识别的标志不具有显著性。虽然广告语具有宣传和促销的作用,但判断广告语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应遵从同样的判断原则,应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考虑广告语是否属于该商品或服务所属领域常用的或者习惯用语,该商业领域内常用或者习惯的广告语不能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14.
<正>一、基本案情异议人:鑫众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被异议人:扬州大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酒肉三巡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  相似文献   

15.
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比较研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对显著性的要求一般体现在各国对商标的界定中。有的法律将显著性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以图样为准,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所施颜色。”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显著性,而是采取了暗示的规定方式。例如,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两处条文中“区别”、“...  相似文献   

16.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经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占领市场制高点的有效武器。尤其是经营机制比较灵活的民营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突出商品商标(品牌)的各种促销活动日渐增多,在电视黄金时段的商品广告中引人注目的商标宣传和日常商品营销活动中利用品牌代理进行市场扩张已经屡见不鲜。同时应当看到,与其他经济主体相比,民营企业实际注册的商标数量与其生产的商品种类未成正比,能利用商标战略参与市场竞争的更是为数不多,这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提升商品竞争力的“瓶颈”。为使广大的民营企业能拥有更多的商标知识产权,并充分利用商标无形资产实现自行生产商品的最大价值,本文着重从民营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商标战略实现商品价值最大化两个方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王朝阳 《中华商标》2006,(11):51-54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因此,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商标的使用。商标不仅可以被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使用,也可经由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由此可见,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8.
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19.
<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20.
刘明政 《中华商标》2023,(10):53-54
<正>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按其价值进行投资或经营。有些唯利是图的人,不择手段地侵害他人商标权,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给商标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仅有财产损失,同时还会造成严重的商誉损害。遭遇商标侵权,既让人痛心,又让人窝火。痛心的是,经济利益及商业信誉受到损失;窝火的是,维权异常艰难。因为,不管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