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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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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代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内附诸族注籍以编户身份承担额税,其中包括内迁唐正州境内的北方蕃胡按户等、丁口承担定额税及交纳畜产税,由唐境外迁入正州境内的归化蕃人在减免赋税十年后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税,南方夷獠按户等输纳岭南诸州汉人税米户税额的一半,以及岭南局部地区夷僚户按丁口承担区域性统一额税。第二类,内附诸族以集体为单位承担赋役,包括羁縻州以上贡形式向中央交纳赋税,羁縻州土长刺史以进献形式向所管州府纳税,或正州内蛮獠集体承担固定数量的赋税。唐代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的内附民承担不同形式的赋税,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体现了唐治理周边内附诸族不同于内地行政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羁縻性质。  相似文献   

2.
论田亩税在唐五代两税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不仅是唐代而且也是我国封建时代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的两税是指夏、秋两次征税,对此持异议的不多,但对两税的内涵认识却很不一致。第一种意见认为两税是户税和地税,它是从前一时期延续下来的制度,只不过把租庸调归并到户税里面了。①第二种意见认为两税是“夏秋两征的户税,并不包括地税”。两税法是“以货币地租为主要内容的赋税制度”②第三种意见认为地税是两税内容之一,但居于次要地位。③第四种意见认为地税在两税法中居主要地位,两税法本质上是代役租。④众所周知,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地租和赋税有不同的涵义,不能等同看待,只有在土地国有制下,地租和赋税才合而为一。有些同志主张隋唐之际是由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变化,却把地租和赋税混为一谈,又进而说两税法主要是货币地租为内容的  相似文献   

3.
明洪武到弘治年间,州县官府的赋役管理从基本不依赖核算向需要且能够进行核算的状态转变。洪武、永乐时期,在官府体系内部,只有田赋被部分地纳入核算管理,其他赋役征发则完全或绝大部分无法计量,也没有计划性。宣德以降,地方官员吸收民间粮里阶层分担赋役负担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旨在“均平”的改革,以确保赋役的可持续征发。在探索均平之道的过程中,不同地方官员多采取量化赋役负担、预定征收计划、将派征对象标准化并进行摊派核算的方式。其中,田赋额等开始扮演摊派对象的角色。这开启了州县层面赋役征收核算体系的发展之路,也导致府、州、县与户、工等部及布政使司之间产生了赋役核算信息不对称,出现了二重会计结构。  相似文献   

4.
张恒 《中国经济史研究》2023,(收录汇总):20-37
秦汉以来成年男子上报年龄信息的传统,是唐代手实制度的主要来源。唐代手实,是籍帐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书。唐代多数时期一年一次的团貌,须将结果及时登载于手实之上;计帐与户籍的攒造,也需要以手实为基础;唐前期的府兵亦依据手实一年一简点。手实只有一年一造,才能为唐王朝计帐、户籍的攒造以及府兵的简点提供及时且准确的信息。受中唐以来籍帐制度和文书制度变化的影响,唐前期的牒文逐渐变为唐中后期的帖文和状文,手实的某些功能也被户帖或户状所取代。北宋、金及西夏各个时期内,虽然登载内容和信息载体等方面各有差异,但手实制度实质上仍在间续推行。这种关乎民户信息的统计与上报制度,在中国古代存续已久,它是官府开展赋役征派与人口管控的基础,同时对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5.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手实、户籍、计帐的实证资料较多,从唐代手实、户籍、计帐的实际编成过程入手,更容易厘清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关系,并弥补《新唐书·食货志》与《唐会要·籍帐》相关记叙的缺陷,澄清其讹误。唐代户籍与计帐都是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里正所责的民户手实是造户籍的主要依据,计帐不是造籍依据。《新唐书·食货志》说的"……为乡帐",就是指乡司将各里基于民户手实的户籍稿粘连在一起(或重新抄录一遍),而成为乡户籍稿的这种行为,而不是说于手实、户籍之外还有一种名为"乡帐"的簿籍。乡里计帐的数据来自这种乡里户籍稿。唐代州县计帐统计的只是当年各类户口的数据,配来年课役则是尚书户部度支司的事。《新唐书·食货志》记籍帐制度脱漏了里正责民户自通手实这一重要环节;说州县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也不对,应据新复原的《唐令·赋役令》校正。《唐会要·籍帐》记:"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也有重大遗漏与讹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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