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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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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和TRIPS成员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所享有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的规定。我国新的商标法对“优先权”的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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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基于商标资源的稀缺性,为了实现这种资源的有效利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不使其闲置浪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明。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据此,社会公众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向商标局要求注销该商标,使其进入公共领域,以便他人重新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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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商标的主体似乎是比较清楚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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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海洋”,商标有效期限为1989年3月至1999年3月。该商标有效期届满,商标注册人因未申请续展被注销后,某甲公司不仅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至案发而且加注注册商标标记。某乙公司2001年在与某甲公司同样的产品上申请注册“海洋HAIYANG”并于2002年8月获准注册。2003年10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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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2007年2月在《中国商标网》网站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即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该“注意事项“自2月颁布执行以来,目前自然人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遇到三种情形,笔者试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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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0月1日起,有关欧共体商标加入马德里体系的文件将正式生效。自这一天起,商标所有人将能够在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将整个欧盟作为一个单一的领土延伸指定区域加以指定,也可以一个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为基础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对于多数中国的商标所有人而言,欧共体商标加马德里体系的影Ⅱ向中更有意义的是关于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欧盟的规定,因此,我们以下将介绍一下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以下简称“内协局”)在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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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之后,在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商标审查官在审查阶段基于有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官发现与新申请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会向商标申请人发送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商标注册程序,如果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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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所做的修改(一)引入多项商标注册申请规定1.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适应商标注册的新需求,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及注册的技术能力,商标法修正案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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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有两处涉及到在先权利:即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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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商标注册制度,只有经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够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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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即将原《商标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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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应为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而目前关于商标使用的“合法性”认定,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印发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结合其市场主体类型、实际经营形式、商标注册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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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中国和欧盟,只有通过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权的重要步骤,而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没有法定理由就不能拒绝注册。[1]在欧盟的商标法中,既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也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其中,根据《2017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和《2015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的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之一。然而,最近的判例扩大了可能被视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从而偏离了原有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的商标相冲突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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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太仓工商局按照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充分发挥商标的服务和监管职能,着力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保持了商标注册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2003年全市共申请注册商标287件,比2002年同期增长59%。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