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3 毫秒
1.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服务项目与商品是否类似的判定问题,《商标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  相似文献   

2.
刘贵增 《中华商标》2011,(12):52-55
一、内容概要 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上,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  相似文献   

3.
朱芸 《中华商标》2015,(3):20-22
何为"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我国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也可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现《商标  相似文献   

4.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5.
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照传统观点,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相似文献   

6.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是判断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指出的“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以及《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反淡化”,都是禁止商标混淆的基本规则。然而,目前在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判定商品类似,这已经成为工作习惯,《区分表》几乎等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确定性判定,几乎成为判定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这个现象应当引起业界的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7.
王磊 《中华商标》2006,(7):30-31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8.
应苏楚 《中华商标》2007,(12):56-56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相似文献   

9.
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理论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概念界定很复杂,通常的是指购买者实际上买到的是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却误认为是购买了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至少与在后商标使用人有联系。"当在后使用者的广告和促销声势之大,使在先使用者的名声湮没在市场之中,而使客户发生混淆而认为在先使用者的商品是在后者的,反向混淆就产生了。"  相似文献   

10.
五、司法实践中商标近似的判定 商标相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商品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虽然商标的整体相似是判定商标近似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同形式的商标如何判断近似需要考虑的要点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1.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相似文献   

12.
张玲玲 《中华商标》2016,(4):97-101
要旨: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特定品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准许其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是否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3.
梁晓青 《中华商标》2012,(11):71-75
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杉杉西服与彬彬西服,尽管双方商标的形或音近似,所注册的商品也类似,但普通消费者仍能够清楚区分而不至于将两者混淆,由此可见,在不造成混淆的前提下,相同或近似商标有着一定的共存空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报告,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近似或相同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1]  相似文献   

14.
张乔 《中华商标》2004,(12):24-26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此条立法的本意,在于避免消费者因商标认知的错误,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同时确保在先注册商标免受侵犯。因此,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混淆问题。  相似文献   

15.
陶钧 《中华商标》2014,(4):16-21
要旨:在先商号权益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相适应,并且应与其蕴含的“商誉”直接关联,若商号的影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特定商品或服务与该商事主体相联系,从而发生来源的混淆、误认,即使该商号并未在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直接进行过使用,亦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在先商号权益的损害,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相似文献   

16.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经常被提及的一个概念就是“相关公众”。如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就是以是否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7.
倪杰 《中华商标》2012,(7):47-50
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只有符合"误导公众"的关键条件,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享受到跨类保护。何为"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  相似文献   

18.
<正>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
从国内外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来看,商标注册成功后经过商标注册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一旦成为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就会出现他人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其指定商品服务非类似的商品服务上,这样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种情况国内国外概莫能免。如何才能更好地在这些商品服务上进行防御和保护,这个问题一直被国内外企业所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20.
袁博  武博 《中华商标》2014,(4):39-41
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因此,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与生产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