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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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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了一个新的物权种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一个建筑物在构造上和使用上被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业主对自己居室享有专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道、水箱、墙的外体面等享有共有权;在一个建筑区划内,除了独立的建筑外还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能否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划定自己的停车位;  相似文献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当代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专有所有权、共用所有权及成员权。它们既是相对独立的权利,又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权力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成员权处于附属地位。  相似文献   

3.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0条)  相似文献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各国大多以物权法或特别法方式设立明文规定,关于其具体名称,各国做法却不尽相同。我国新通过的物权法第六章有对其进行阐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就立法而言,现阶段我国的思路仍采用的是民法模式,从完善法制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应尽快制定独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本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背景、概念、具体理论作一简单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关于区分所有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从小区的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关系到业主和开发商等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关涉到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便利,也影响到小区的环境和安全。《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作出了规定,为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6.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的扩大。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群众性纠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商品住房相关产权归属界定不清。《物权法》的出台,对《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立法规定。从而确立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笔者想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物业管理作一分析,阐述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7.
2007年10月我国第一部《物权法》开始施行,并在第六章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专章的规定,但其在立法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文章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物权法》条文,指出其中一些缺陷,并提出部分改正建议。  相似文献   

8.
马育红  马银芳 《发展》2009,(6):130-131
业主自治是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作出有关决定,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物权法》充分尊重业主自治,从基本法的高度对业主个人财产与业主共有财产作了总括性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自治机制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为解决实践中的纠纷,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虽然该解释相比《物权法》有了进步,但很多规则和细节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  相似文献   

10.
2007年10月我国第一部<物权法>开始施行,并在第六章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专章的规定,但其在立法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文章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物权法>条文,指出其中一些缺陷,并提出部分改正建议.  相似文献   

11.
10月1日,业主们期待已久的《物权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于同一时间生效。《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与物业、业主与业委会、业主与业主之间关系做了重新定位和规范,这将对我们今后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李朝 《魅力中国》2014,(14):319-319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各地均有分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人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属于无效。对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人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共有房屋自有房屋,如果承认善意取得,则可能造成部分人丧失居住权,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对于用于共同居住的一方所有房屋。如果承认所有权人有任意处分权,承认其出卖有效,将会使物权法用益物权在婚姻法不能得到贯彻。应当尽快完善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人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都应当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持续增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日趋严重,针对此问题《物权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陈广华  刘撰   《华东经济管理》2009,23(6):147-150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关系到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以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权等权利,<物权法>则明确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附属设施、共有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两种区域的划分主体和标准混乱易产生纠纷.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案件分析,可知:"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应以"建筑区划"的划分为基础,后者的划分应以开发商所获得的整体进行的、具有统一布局和安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为标准.  相似文献   

15.
业主自治制度是指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由其代表业主在一个住宅的管理区域内,行使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和相关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我国业主自治制度不同于城市社区自治。城市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通过社区自治组织亦即居民委员会对所在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业主自治制度的自治范围是业主所在的一个住宅的管理区域,其自治事务主要涉及住宅区域内的物业共有部分和其他与业主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治理。  相似文献   

16.
任美华 《东北之窗》2010,(18):10-13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f司意。而自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且具有“一票否决”权。至于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要想履行相关权利则应证明利害关系所在。  相似文献   

17.
区分所有人与共有部分有着最直接的利益关系,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有权按其性质、用途进行使用,他人不得妨碍和干涉。同时共有权人在使用共有部分时,也不得妨碍其他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使用。这种使用不以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的份额为限。实践中,对共有部分的使用一般有三种方式:随机利用;轮流使用;固定专用。在现实中,还会存在其他主体对于共有部分的利用。然而,都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组织,但对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规定模糊,造成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争议颇多.事实上,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意思,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二者都难以成为完全民事主体,而由全体业主组成且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团体才是业主自治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民事主体.因此,我国应引入并明确业主团体的概念,重塑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9.
粤建 《西部论丛》2003,(11):59-59
以楼盘现状区别,房地产项目接盘分为现楼(项目已建成)和“烂尾楼”(项目未完成)两种;以所有权状况,分为发展商所有和银行所有(银行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收回的项目)。对于已建成的项目,通常表现为业主继续供楼,而对公贷款逾期或开发商逾期违约;对于未完成的项目,一般表现为对公和对私贷款同时逾期。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的项目,接  相似文献   

20.
对于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有评论认为.业主杨武、吴苹维护自家私产的努力,正是《物权法》精神的体现。上述观点,实质上曲解了《物权法》的盲区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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