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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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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静  吴洪锋 《商场现代化》2006,(16):268-269
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专注于创业的同时,也非常关注自身财富的保护问题,尤其是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原则上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该规定突破了以往立法中继承仅仅限于财产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股东的身份资格也可以进行继承,有一定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对股东资格的范畴并没有作相应规定。在本文中,我首先对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的职务资格是股东的一种特殊资格,不同于股东的一般身份资格,最后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生前的职务资格(如董事长、总经理等)能否被继承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相似文献   

2.
许多人都有一个老板梦,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投资作老板,我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对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一、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单位和个人。什么样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没有特别限制。为了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资格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月7日发布《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司股东作出规范要求。(一)以下个人和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家庭成员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提供了两类救济路径,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中的"滥用股东权利"缺乏阐释,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模糊,一些利益受损股东并不能依据该条获得充分的救济,法院对第2款规定的救济方式理解亦不一致。具体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灵活性,也未与《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相联结。《公司法》第74条的适用情形有限,无法有效保护受压迫股东的退出利益。从为受压迫股东提供体系化保护角度分析,上述法条之间也缺乏互动与协调。结合我国立法现实及司法实践,在适当借鉴英美法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救济路径的完善应从增设有关"滥用股东权利"的司法解释,将股东压迫内涵纳入到"滥用股东权利"项下,协调《公司法》第22条、第74条和第20条第1款、第2款之间的规定着手。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法》已经确立了股东资格自由继承的规定。但是对该规定的合理性依然存在广泛争议,从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的区别、股权继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股权继承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商》2015,(5)
《公司法》第75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并赋予公司章程作变通规定的权利,为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原则性方案,虽填补了法律空白,但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导致现实中法律适用困难与分歧。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股东资格和股权认识混同、继承权与股东权益协调不佳、"章程另有规定"方案设计缺乏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理清了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资格与股权间的区别与关系,为章程的变通规定提出了可行性方案,在充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与人合性的基础上促进公司个性化章程的制定,使公司各方利益得到均衡,形成合力,促进公司经济主体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6.
张述周 《市场研究》2004,(12):24-24,7
债权股使债权人成为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股东,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公司法》中的法定出资手段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探讨.本文就债转股使债权人成为《公司法》中的股东提出以下探讨意见。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例。”  相似文献   

8.
《商》2016,(1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部分投资者以他人的名义作为登记股东,自己作为实际的出资人,这就是本文所说的隐名股东。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虽然对于隐名股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发生股权纠纷时股东资格的归属问题等。本文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归属问题以及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规避纠纷的角度,浅谈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对解决现实纠纷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中已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中也规定了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相关公司章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以保障诉讼权的行使。这都体现出了我国对加强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趋势愈来愈重视的。而对这个案件的分析中展现出的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扩大股东知情权的部分申请查阅或复制之后与公司产生纠纷的解决。文章从具体案件基本案情出发,讨论本案中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之合理以及查阅阔大部分资料是否合法合理,最后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总结出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进一步的保护的启发,分别是从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适当扩大作为预防再到借鉴国外的检查人选任制度的救济措施相互作用。  相似文献   

10.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公司法领域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到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有所规定,但在适用上仍存在不足。本文就《公司法》上限制股权外部转让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韩璀珺 《商》2014,(48):188-18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司企业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并且催生了多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也渐渐的成为投资方式之一,隐名股东的出现也引起了经济学及法学学者的关注。2011年1月27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本文在解读《公司法解释三》的过程中对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并分析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而为隐名股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股东代表诉讼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影响,我国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时间较晚,理论研究也比较缺乏,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在借鉴国外如美国、日本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针对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资格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这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范畴,体现了公司自治,不宜也没有必要干涉。公司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人应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承包协议的效力要考虑我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及相关规定,在没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承包费不宜直接支付给股东个人而应当支付给公司。  相似文献   

14.
一、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相似文献   

15.
中小股东知情权困境这个问题,对封闭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我国以《公司法》33条进行规制,但作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进行观察,发现相关诉讼数量仍然逐年递增。不仅如此,对于中小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文章针对《公司法》33条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现有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建议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对比旧的《公司法》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日本已经实行了50余年。他们很早的就从美国引进此种制度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从原告、被告以及前置程序方面讨论了中日《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同,以及我国此制度从立法上的不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许多人都想圆一个老板梦,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投资做老板,目前,我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对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资格提出了要求。  相似文献   

18.
张登 《上海商业》2023,(12):197-199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一特点而产生的。当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的“反悔权”在新一轮《公司法》修改中需要对其产生的争议详细的明确。对于“反悔权”的正当性需要通过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角度来进行阐释,“反悔权”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没有冲突,且有助于股东的意思自治,还可以弥补优先购买权的不足和漏洞。对于《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要明确规定出让股东“反悔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方治刚 《北京工商》2003,(12):36-38
对于公司股东权原始取得的几种情况,基于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权的规定,如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份在股东内部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相关限制(主要指现有股东可以通过主动购买欲转让的股份而排斥其不能接受的拟任股东)规定,从而使得其在实际的执行中基本上不存在歧义,即拟任股东一般  相似文献   

20.
王小玄 《商》2014,(43):251-251
股东除名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履行股东义务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信任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对其除名的一种制度。就我国新《公司法》而言,对于除名制度的规定仅仅见于2011年的《公司法解释三》中第十八条对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股东会决议除名这一行为的肯定以及公司股东由于主体资格丧失而导致被公司除名这一法定后果。那么对于公司除名制度的具体应用范围,应用条件等等我们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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