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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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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法卡片     
以部分履行骗取对方全部履行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违约的区别合同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违约的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欺诈是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骗活动,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违约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违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违约的本质区别。2.未履行合同的原…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提出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没有按合同或部分没有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构成合同的违约.实际上,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违约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只不过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而已.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没有按合同或部分没有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构成合同的违约.根本性违约的判断采取了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判断违约后果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同时,<公约>对违约后果做了两个方面的决定.  相似文献   

4.
一、事前毁约的概念界定及适用前提英美法系中的制度,我国学者一般翻译成“预期违约”,并将其定义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临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又将前一种称为“明示预期违约”,后者称为“默示预期违约”。但是,也有学者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及“履行期限届满前”。然而,在适用期间的问题上,一些学者却将现实违约限定为“履  相似文献   

5.
高校仪器设备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者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这便产出了合同违约行为.高校方面,由于资金缺位和移位产生违约;供应商方面,因为恶性竞争、标的物和履行期限约定不具体导致违约.对自己,高校应加强资金监管采避免自己的违约风险;对供应商,高校应建立相关的诚信档案,同时细化相关的合同条款等措施来规避供应商的违约风险.  相似文献   

6.
刘高峰 《商》2014,(2):277-277
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及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现实经济环境下,多出现“守约方”虽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达到了最终合同目的,但忽略了一些附随义务的履行,造成履行过程的瑕疵,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也因此单方毁约,造成根本违约,剥夺了“守约方”继续获益的机会,该种情形下,“守约方”一般通过请求可得利益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违约方”也会通过对方违约加以抗辩。  相似文献   

7.
预期违约制度又称先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即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即默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满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它是《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规定的一种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案一:水产贩运商陈某与冷冻厂订立了11月份一次性提取20吨带鱼的合同,由于市场带鱼价下跌,陈某于10月5日向冷冻厂发出了“由于带鱼价下降按原定价无法履行,如降价至现市价,仍按11月提货,否则,带鱼不要”的通知,按此通知,冷冻厂便可单方…  相似文献   

8.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一、违约金的数额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这样,在发生违约后,合同当事人可以省去许多麻烦,比如受到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不必  相似文献   

9.
<正>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积极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的本质,目的没有达到,故又称为"积极违约"。这里只探讨两种重要的不完全履行形态,一是瑕疵履行,二是加害给付。  相似文献   

10.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或团体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的有关事宜,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是双方自觉履行约定的依据,又是将来解决合同纠纷需要出示的主要证据。因此,当人们准备外出旅游时与旅行社之间认真细致地签订好《旅游合同》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贸易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各自完成其义务的全过程。从卖方方面说,其合同义务主要是按时按质按量在约定地点向买方交货;就买方角度言,则主要为按时、如数、正确地向卖方支付货款。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均属违约行为,都应根据违约的情况或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大多采用C.I.F.或C.&F.价格条件,并以信用证方式进行货款的支付。履行此类合同,卖方主要有如下四方面工作:一、催证、审证和改证;二、备货发货,三、租船订舱、装  相似文献   

12.
孟德花 《商业研究》2003,(6):122-124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相似文献   

13.
实务     
《中国海关》2010,(8):74-75
我们是一家美国公司设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即子公司),负责母公司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我们计划与中国分销商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是中国分销商,卖方是我公司。因为分销商遍布全国各个城市,如果我们从母公司进口产品再转售给分销商,会增加运输环节。因此,我们考虑在合同中约定由母公司替我公司履行部分义务,负责发货,而分销商直接清关接货。  相似文献   

14.
章豪 《商》2014,(18):136-137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因为金额较大的原因,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但是借款人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是按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造成一定的区分困难。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已到期未偿还部分,借款人已构成违约,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偿还该部分款项;对于未到期的款项,因借款人未按期如数偿还已到期款项,仅偿还部分,其行为应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本文从李某与周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出发,引申出该类案件的审理步骤以及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应当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  相似文献   

15.
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美国买卖法的许多规定是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有些则有较大的差别。本文就《公约》与美国买卖法,特别是《统一商法典》关于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和享有相应的各项权利,以及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采取的适当救济方法的不同规定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16.
针对人们在订立合同及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容易将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合同中约定履行的期限造成混淆的情况,用适当举例的方式阐述了这两个不同期限的含义,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分析了易产生混淆的原因.  相似文献   

17.
张科 《商场现代化》2005,(11):191-191
一,前言 买卖合同是贸易活动中各类协议的主要类型.一般指一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买受人).对方(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本文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比较.探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18.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严格管理合同实施,实现项目目标是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贡献。施工企业对分包合同管理应重点解决好分包合同履行、变更管理争议和索赔处理,以及合同收尾等问题,并应对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监督和控制,规避自己违约和竭尽全力遏止业主的违约,有效利用合同法规保护利益,以防止将发生的利益损失,确保合同约定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通常通过三种途径即调解、仲裁及诉讼解决争端。仲裁作为介于调解与诉讼两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既可以排除法律的强制性,又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然而仲裁条款的效力只是限于与合同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违约行为。对于超出违约行为的一方行为如欺诈行为,仲裁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决定了它不  相似文献   

20.
《商》2015,(39):250-252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益专业化,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在现在的日常生活中相当常见,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纠纷也随之而来。本文通过对赵某某与陈某某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这一案例的分析,结合相关方面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探寻出一条道路。本文采用案例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方法,文章一共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案例的介绍,在这部分介绍了赵某某与陈某某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这案的概况。第二部分是总结争议焦点,提出问题,在这部分重点提出三个问题:1.赵某某是否构成合同欺诈2.陈某某向李某某、陆某某出售房屋是否可以看作李某某、陆某某在行使其优先购买权3.赵某某计算其损失的方式是否合理。通过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下面一部分解决问题提供了分析的依据。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的解决,这一部分通过对于合同欺诈法律问题、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违约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理论介绍,最后得出了:1.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2.陈某某向李某某、陆某某出售房屋不可以看作李某某、陆某某在行使其优先购买权3.赵某某计算其损失的方式总体合理这三个结论,回答了上述提出的问题本文对于本案例的分析,为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常见的问题给出了答案,给实践中类似的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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