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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商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所购货物为合格产品,买方通常要求在进口合同中列明一系列的商检约定,一般包括品质条款、检验与索赔条款、质保条款以及仲裁条款.合同属于法律文件,条款理应制定得严谨、详尽和明确,以便买卖双方严格执行.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商检约定的不完善引发的进口案例还是时有发生,诸如品质条款不明确、索赔期和质保期约定不合理、索赔条款缺失等,从而损害了进口商的利益.为了维护买方的正当权益,在签订进口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应尽量将商检约定制定得更加完善,以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和促进争议的顺利解决.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检验条款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货物品质纠纷,而在货物品质纠纷中,必然要涉及商品检验条款。在由中国的交易者提出的买卖合同或售货确认书中,商检条款经常印于合同的背面,得不到业务人员的重视,而且,不论中方是出口还是进口,均使用同样的检验条款,这种做法...  相似文献   

3.
根据安哥拉政府最近发布的(94)第41号国令规定,对进入该国的货物必须经瑞士商检行(S.G.S)商检。其具体规定如下: 1. 凡进口到安哥拉的货物装船前,必须接受S.G.S商检,并由其出具商检证书。2. 商检证书应写明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价值,进、出口商名称和货物来源国家名。3.货  相似文献   

4.
贸易代理在《对外贸易法》中表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贸易代理中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是受民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所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代理合同中。但贸易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的贸易活动,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在《商检法》中,只设定了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对被代理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商检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按照我国现行外贸管理体制,有的企业具有外贸进出口权,可直接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有的企业不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货物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或出口,由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相似文献   

5.
一、存在的分歧在进出口合同中,必然涉及到商品的品质和数(重)量应以何时何地的检验为标准的问题,这是商检条款的重要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在外贸高等院校统编教材《进出口业务》中,将其分为三种做法:一是以离岸品质、离岸数(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商品品质、数(重)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无权对品质、数(重)量提出任何异议,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对货物的复验权”。二是以到岸品质、数(重)量为准,即货物的品质和数(重)量是以目的港商检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三是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国际贸易单证诈骗与防范之探析金明华目前,国际贸易仍是以单证为媒介。贸易合同签订之后,货物从出口商手中转到进口商手中的整个过程,每一环节都需要单证的处理、交换和传递,以满足商业、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以及政府管理国际贸易等的需要。另外,国际贸易中...  相似文献   

7.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一) 我国的商品检验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统制对外贸易”的方针,对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进行监督管理。合同中商检条款的执行,是贯彻“重合同、守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中的品质、重量及包装等条款订得是否明确、合理,关系到对内对外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因此,在进出口合同的洽谈或签约时,应重视对商检条款的签订。要坚持政治挂帅,正确  相似文献   

8.
在2005年春季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我国华振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华振公司)与尼日利亚日德兰实业公司(日德兰公司)经过友好洽商,就出口化工产品聚乙烯达成一份合同,数量为1000吨,采用CFR价格,每吨400美元,总金额40万美元,交货期为7~9月,付款方式为即期跟单托收(D/P at sight),由买方指定代收行,不允许分批装运。同时,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出口贸易中,与凭文字说明品质条款相比,凭样品买卖看似简单,但对出口方而言却潜在着很大的风险。出口方在采用此方式表明货物品质时应慎重考虑交易性质和货物自身的特征,以制定适宜的品质条款,降低合同履行时潜在的风险。本文从凭卖方样品、凭买方样品及凭样品成交合同三方面,分析了出口方该如何规避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10.
《中国检验检疫》2013,(10):43-44
“特报”,是指在货物进出口时,有些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领取通关单后才能报关出口。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12.
商检条款是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然而又往往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容易忽略的条款。本文阐述了商检条款的重要作用,订立商检条款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商检约定规避外贸风险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机电产品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川  秦震东 《检验检疫科学》2001,11(3):41-42,61
1前言 <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的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相似文献   

14.
路明月 《商》2013,(17):208-208
“货物控制权”作为出现已久的事物,既有的货物运输公约和民间规则对之均有规定,但是在细节规定上有所不同。是指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货物的处分权。《鹿特丹规则》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货物控制权作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化构建,然而其制度内核并无多大新意。货物控制权的制度价值重在确保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使用下货方阵营多个主体针对货物的各项权益安全、有序的实现。维护国际商贸,尤其是国际海运各环节的安全、高效和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缺乏货物控制权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过于简陋。  相似文献   

15.
叶生明 《国际经贸探索》2001,17(6):51-52,61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都规定了确定履行地点的条款,但两者存在着差别,本文进行了对比,并从立法原则和货物买卖性质上解释了它们的不同之处,进而指出了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刘琛君 《大经贸》2003,(7):85-87
案情回顾 2000年第四季度,中国某市A公司与英国T公司达成协议,以CFR贸易术语、海运及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原料若干吨,价值十余万英镑.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据合同内容通过当地银行向T公司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于货物的品质规格比较复杂,所以证内规定:"品质按照××年签订的第××号购货确认书为准".合同内对货物品质要求的关键部分是:"水分不能过高,标准水分5%,最高不能超过8%,如当水分超过5%时,则每超过1%单价应相应下调1%".国外T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按时装运并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送交当地银行索偿,后者按有关规定将单据寄至我国开证银行求偿.  相似文献   

17.
胡俊飞 《中国海关》2006,(10):52-52
为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于2006年3月发布11号公告加以规定,并要求各口岸海关据此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对于签订公式定价合同的企业,应及时了解海关对公式定价货物的通关新政策,改变通关思路,充分利用新政策带来的契机,达到高效通关目的。  相似文献   

18.
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甲、乙两公司使用的成套设备均为委托同一家外贸公司(下称丙公司)进口.其中甲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由甲、丙公司与境外A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甲公司为"买方",境外A公司为"卖方",丙公司为"进口代理商";而乙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则由乙、丙公司与境外B公司三方签订,丙公司为"买方",境外B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最终用户".除上述进口合同外,甲、乙两公司还作为"委托方"分别与"受托方"丙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均约定"如为法定商检货物,委托方按规定办理商检和检疫".  相似文献   

19.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的确认书,方为合同成立。”书面合同一旦签订,就对贸易双方具有法律性的约束作用,它是公正裁决贸易双方纠纷的依据。有关商品检验验收的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也是及时验收合格商品的依据。近年来,在我们的引进工作中,因商检条款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我方在验收进口商品时缺乏足够的质量保证或引起索赔困难甚至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例屡有发生。为保证进口商品质量,维护我方正当权益,签订进口合同时,必须加强商检条款的技术业务审核。  相似文献   

20.
赵薇佳 《国际市场》2009,(12):54-55
2008年5月,中国厦门T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买方)与巴西帕拉那州A公司(卖方)经过协商签订两份销售合同,货物为食用马铃薯淀粉,成交金额每吨CIF厦门850美元。合同中规定货物等级为优级品,水分含量≤18%,白度≥92%,斑点≤3个每平方厘米,细度≥9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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