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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新 《新智慧》2004,(7A):32-33
关于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财政部曾于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其进行规范,其中抵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后来,由于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十分严重,财政部对该准则作了较大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与修订前  相似文献   

2.
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则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显然,如果重组明显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按新准则处理的结果只是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的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却没有确认由于此项重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样处理既不能客观反映经济现实,也不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并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可能会将一笔正常的以非现金资产偿债的债务重组交易变造成带有附加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并通过附加条款的执行将让步损失转为账面利润,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举例说明如下: 例:A公司欠B公司5 850万元货款,A、B两公司目前都经营不佳,为了共渡难关,双方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旧公司同意A公司以账面成本为4 500万元、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机械设备抵偿所欠B公司的债务5 850万元刀公司对此项债务重组作出让步1170万元。但作为回报人公司需购买B公司钢...  相似文献   

3.
债务重组新旧规定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原准则及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作出了较大的变动,尤其是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重组时涉及的相关非现金资产、股权(或股本)入帐价值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作为与债务重组相关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价基础,提高了“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中的作用,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相似文献   

4.
一、债务重组概念及方式 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对债务重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原准则对债务重组定义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前提条件,而修订后的准则不再强调债务人是否发生了财务困难、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具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这一特征,就作为债务重组。所以凡涉及债务条件改变的事项都可能成为新的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非现金资产价值不一定低于重组债务价值)等方式。 二、债务人会计核翼 债务人会计核算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企业不可能通过债务重组获取当期收益从而调整当期利润。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修订前的准则是以厨权人作出让步为前提条件,相关收益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人当期损益。修订后的准则相关收益或损失计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对于非现金资产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准则修订前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为标准,准则修订后是以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标准。对于债务转为资本时,修订前准则允许将重组债务...  相似文献   

5.
在新准则体系下,银行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跌价准备的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的规定,在新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要有相应的计量方式、入账价值和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6.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遏制利润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等八项准则。本文试以债务重组准则为例,讨论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准则的内容及经济内涵 债务重组准则并不是一项新制定的准则,而是对原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修定,与旧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其更加简化、务实、稳健。 l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转为资本时,需要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两种情形;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和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两种情形;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还要找出公允价值,对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不同处理,这使会计核算变得较繁琐。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对这些差别均不再区分,尤其是公允价值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部分根本没有公允价值这一概念,而是以账面价值作为人账基准,这样更便于实务操作。 2旧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  相似文献   

7.
蔡扣林 《新智慧》2006,(10):33-33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规定:①债转股时,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债务人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让步而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8.
一、债务重组准则体现了务实的特点 1、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权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在此删去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前提条件,而且也未强调债权人必须作出让步,这样就扩大了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也使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符合实际。 2、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大大减少。在旧准则中,用到公允价值的地方很多,而在新的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较少,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部分根本就没有出现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原来以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的现在基本上都代之以账面价值,这样就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核算起来也更加方便。 二、仙务孟组准则更加简明,便于上市公司实务操作 】、以现金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规定不区分是否计提损失准备,直接将重组侦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认为债权人的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规定不用区分债务重组收益与资产转让损益,债务人直接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肘,旧推则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进...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国家税务总局新近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和财政部2001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所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债务重组损失和收益的确认等方面都有差异。  相似文献   

10.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的出台是中国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它较好地适应了当前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企业非经营性收益,修订前的准则规定,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将债务重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从而避免了非经营收益对企业利润的歪曲。这种设定对优化企业债务重组意义深远,但准则也存在某些局限,应从深化认识和完善规范上着手解决。一、债转股问题准则规范的债转股,应理解为债权人同意修改债务条件,然后用收回的债权进行对外投资。债务重组中债权人需考虑四个因素:①是否修改债务条件,怎样修改?②是否作出让步,让步多少?③可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多少?控股权为多少或有多大投票权?④投资风险多大?如果债务人盈利会有多大收益,何时能收回投资;如果债务人亏损甚至倒闭会有多大损失。债权人虽然形式上实现了债权,但该项债权能否如期收回,关键仍取决于债务人未来的经营状况。只有当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有良好发展前景、资源配置合理、产品竞争力强、企业管理良好、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仅是目前存在亏...  相似文献   

11.
周光荣 《新智慧》2005,(4):29-29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并只考虑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情况)中对“债务转为资本”这一方式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相似文献   

12.
财政部于今年1月发布了无形资产等三项准则,并修订了债务重组、现金流量等五项准则,与以往相比,这次发布的准则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谨慎性原则应用更为广泛1.淡化了“公允价值”的作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生产要素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企业有空可钻,利用非经营损益歪曲利润,粉饰报表。为了避免这一缺陷,新准则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概念,并在很大程度上使用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具体体现为:(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对企业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按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是公允价值。(2)《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承租人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入账,而未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以公允市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入账的做法,从而避免了使用公允价值。(3)对于债务重组的业务,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偿债而减少的金额不再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全部作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不再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确认重组收益,而是将转让的非现金...  相似文献   

13.
钱笑红 《新智慧》2005,(13):54-54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相似文献   

14.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的差异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核算等作了大幅度的调整。为保持一致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也于2001年初进行了修订,对不适应我国国情、难以操作的或在操作中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范,旨在进一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一、修订前后的差异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沿用了原准则的许多作法,但和以前相比,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损益的计量及核算等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1.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同。修订前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修订后改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前提,而修改后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并且不强调债权人一定得作出让步,如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不论债务人最终是否因此获得收益,均将其看作是债务重组行为。 修订后的准则也并不是将债务重组定位在典型的广义...  相似文献   

15.
王政 《新智慧》2004,(6B):38-39
债务重组是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法,实务中有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形式,包括减少债务、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还有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形式。财政部曾于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  相似文献   

16.
钱笑红 《新智慧》2005,(5):54-54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相似文献   

17.
刘丹丹  陆颖丰 《新智慧》2004,(6A):30-31
为了防止企业将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而粉饰经营业绩,财政部于2001年1月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其明确规定,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18.
周光荣 《新智慧》2005,(10):29-29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并只考虑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情况)中对“债务转为资本”这一方式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把这一差额进一步明确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既不符合“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核算内容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魏光 《新智慧》2005,(9):35-37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方式主要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对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而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二的依据、立场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20.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方式主要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对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而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二者的依据、立场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的纳税调整债务人方面,《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必确认为当期收益而计算所得税。而《办法》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将其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1:200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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