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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2):17-21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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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2):27-31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正之际,《刑法修正案(八)》相应增设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风险呈扩大化趋势。《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时,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但尚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具体条文争议较大。刑法应对道路交通风险一大利器就是引入抽象危险犯概念。文章通过评论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探讨现代道路交通风险的刑法合理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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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2)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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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2):23-26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其进行了修订,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应对。而风险刑法对传统刑法提出了挑战,其本身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了应对社会风险,有必要对传统刑法进行合理的变革,但传统刑法蕴含的自由、正义、谦抑等价值理念不能摒弃。现阶段,应当秉承传统刑法基本价值理念,借鉴、吸收风险刑法理论的有益成分,弥补传统刑法在应对社会风险上的不足,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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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1)
横向比较与纵向沿革分析是除解释方法之外的两种研究罪名的前置性方式。被称为核心解释方法的目的解释之目的基础正是立法出台前的动因现象分析及比较借鉴研究。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条文中较为特殊的一条,同时也是行政犯之典型。危险驾驶罪罪状合法性的形式标准在于行政性规范前置的检验,实质标准在于行为多发下的社会危险性,辅之以社会民众可接受度。相比之下,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多为严厉,但规制的行为表现方式却较为单一。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新增行为方式进一步扩大本罪主体,其罪状设置方面虽略有瑕疵,但整体上瑕不掩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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