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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一位署名周东的读者宗信反映:我们邓州市腰店乡五龙村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我村周东村民组于今年春没有了小组干部。秋收过后,村委会本应该按照中央精神及时与农民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可是眼看春播期将过,村委会既不组织选举小组干部,又不派员组织土地延包。情急之下,村民们自发地组织起来,由推选出来的几名群众代表负责分包,并把原来留作种烟的地也包了下去。由于没有土地延包合同书,种了地的农民仍然心存疑虑,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耽误了农民种地,这责任由谁来负?答:根据中央土地承包有关政策,一个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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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不曾料到,过去偏僻、闭塞、贫穷、落后,被称为“西北利亚”的山西绛县郝庄乡,竟然一跃成为省级先进单位,一时轰动三晋大地。壮大集体经济,强化服务功能,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面对除了黄土还是黄土的“西北利亚”,乡党委和乡政府把完善以土地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责任制作为深化改革的主旋律:土地——三田公证三田公证,就是从两田分离入手,把土地划为口粮田、责任田和机动田三类,确定三田的不同用途和承包方法,由集体同农户签定双向责任承包合同,并经司法部门审核,对合同逐一实行法律公证。三田中,口粮田按核定的口粮标准人均划分,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根据家庭实际承包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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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延长,服务是否跟上?”这是农村实行土地第二轮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山东省临沐县白旄镇侯官庄村经过几个月来的实践,探索出一条“土地延包、服务上楼”的新路子,巩固了延包成果,深受农民欢迎。侯官庄村是1998年7月份第一批实行土地新一轮承包的,延包工作开始后,农民有喜有忧。喜的是,土地承包期延长叨年不变,可以自主经营,放心地投资投劳;忧的是土地耕种上还存有“三难”:浇水难。1998年秋种时遇到干旱,虽然村集体把水从5里多远的沐河里引到地头,但各家各户还得自己找机械往地里喷灌。合计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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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的说法:“从法律上讲,由村委会主任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做法也是不妥的。一、这种“说法”本身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按此规定,集体土地由合作社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都是合法的。怎么能说“村委会主任签署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呢?《民法通则》规定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委会,作这种不确定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当时(1986)还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村委会管理经济的职能,而作为过渡性的管理形式出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村级经济工作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