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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事一议     
事:乡村强迫压粮扩经。自去年10月起,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在近10个村“压粮扩经”,强迫农民将一部分口粮田拿出来种植林果或烟叶。为保证“连片种植”规划,一些村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田,将土地分为口粮田、经济田,规定种口粮田免缴农业  相似文献   

2.
河南省邓州市一位署名周东的读者宗信反映:我们邓州市腰店乡五龙村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我村周东村民组于今年春没有了小组干部。秋收过后,村委会本应该按照中央精神及时与农民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可是眼看春播期将过,村委会既不组织选举小组干部,又不派员组织土地延包。情急之下,村民们自发地组织起来,由推选出来的几名群众代表负责分包,并把原来留作种烟的地也包了下去。由于没有土地延包合同书,种了地的农民仍然心存疑虑,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耽误了农民种地,这责任由谁来负?答:根据中央土地承包有关政策,一个集体…  相似文献   

3.
“孙受镇有三多:土地延包病症多,干群关系矛盾多,群众上访上诉多。”这句顺口溜,是几年前山东省莱西市“信访大镇”孙受镇的真实写照。2002年,孙受镇一些村庄多年来因历史遗留、土地延包、集体经济等原因造成的矛盾集中凸显出来。全镇50个村,有16个村发生过群访、越级访  相似文献   

4.
《乡镇论坛》2009,(7):18-18
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一位村党支部书记来信称:有个在村委会主任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拉拢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向有关部门投递的“控告书”上签名或按手印,“控告”他在原来工业园区征地上有“违法”行为,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纯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但在村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5.
谁也不曾料到,过去偏僻、闭塞、贫穷、落后,被称为“西北利亚”的山西绛县郝庄乡,竟然一跃成为省级先进单位,一时轰动三晋大地。壮大集体经济,强化服务功能,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面对除了黄土还是黄土的“西北利亚”,乡党委和乡政府把完善以土地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责任制作为深化改革的主旋律:土地——三田公证三田公证,就是从两田分离入手,把土地划为口粮田、责任田和机动田三类,确定三田的不同用途和承包方法,由集体同农户签定双向责任承包合同,并经司法部门审核,对合同逐一实行法律公证。三田中,口粮田按核定的口粮标准人均划分,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根据家庭实际承包能  相似文献   

6.
法律顾问     
村集体留地一般最多能留多少山东省博兴县一位农民来信反映,他所在的村共有耕地1870亩。自1984年以来,村两委从总面积中留出360亩,作为机动田,一年一度发包给村民。现在已经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因为机动田调整频繁,农民谁也不往土地里搞大的投入,更谈不上产业化经营。请问,村集体留地一般最多能留多少?村委会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话,我们该怎么办?答: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的1997年,中央就明确要求,要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期延长,服务是否跟上?”这是农村实行土地第二轮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山东省临沐县白旄镇侯官庄村经过几个月来的实践,探索出一条“土地延包、服务上楼”的新路子,巩固了延包成果,深受农民欢迎。侯官庄村是1998年7月份第一批实行土地新一轮承包的,延包工作开始后,农民有喜有忧。喜的是,土地承包期延长叨年不变,可以自主经营,放心地投资投劳;忧的是土地耕种上还存有“三难”:浇水难。1998年秋种时遇到干旱,虽然村集体把水从5里多远的沐河里引到地头,但各家各户还得自己找机械往地里喷灌。合计起来…  相似文献   

8.
手印     
大学生“村官”杨杰接到了一个镇政府安排的紧急任务:为争取“森林工程”国家无息贷款项目,半天时间内虚造452亩乡村公路道旁树栽植农户花名册,交到上级部门。要求所造名册中每户农民不能超过2亩,每户农民必须签字按手印。  相似文献   

9.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这一喜讯通过新闻媒介迅速传到了各地农村的千家万户,广大农民备受鼓舞,不少地方在落实中央政策上行动快,力度大,用极短的时间就把延包合同发放到户,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但据了解,还有相当一些地方行动迟缓,农民急盼早日拿到延包合同的美梦一时难圆,内心实在很不是滋味。农民盼望延包合同早到户。为此,我们恳切建议各地能真正地把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列为当前工作中的头等大事,集中精力,抓紧时间,尽快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激励广大农民为农村经济改革…  相似文献   

10.
前不久,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的说法:“从法律上讲,由村委会主任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做法也是不妥的。一、这种“说法”本身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按此规定,集体土地由合作社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都是合法的。怎么能说“村委会主任签署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呢?《民法通则》规定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委会,作这种不确定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当时(1986)还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村委会管理经济的职能,而作为过渡性的管理形式出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村级经济工作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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