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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登记"一题多解"的现象亟待规范
<物权法>除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威性外,还首次提出了更正登记和预告登记等新的登记形式.房屋登记的种类之多,以及对登记机构审查职责是重形式还是重事实的理解和认识的不同,导致同一种情形,不同地方规定应办的登记类别不同,由于税费等种种原因,甚至同样是办理转移登记,出现买卖和赠与方式对比选择等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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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房屋登记机构,都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地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4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除了能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以外,也解决了房屋登记中一些原来存有疑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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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2008年5月,《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再次强调了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登记中的不可替代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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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房屋基本单元编码规则之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所谓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房屋编码是房屋唯一识别码,从地理空间上唯一标定房屋位置,改变以往依据地名、街道名称等动态确定位置,描述房屋空间位置的做法.为满足<办法>的要求,建立"以图表管房,以房建簿,依簿发证"的管理模式、登记体系,保证登记的唯一性、准确性,就必须通过测绘基础数据,形成以房屋基本单元编号为基础的测绘图、楼盘表关联,在此基础上将房屋登记属性要素逐步添加,进而形成房屋登记簿的记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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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条进一步强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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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除了可以供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以外,在日常登记工作中还被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频繁地利用(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了申请登记事项不能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