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昇 《江南论坛》2012,(11):37-38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之过错在所不问,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在英美法中,  相似文献   

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交强险是无责先赔,且应该逐步缩小免赔范围、提高赔偿限额。机动车方有过错时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且为限额赔偿。当受害人有过错时有条件地适用过失相抵。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他方损害时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3.
谭文培 《经济师》2005,(4):65-6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中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 ,法律行为说 ,法律规定说 ,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 ,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损害事实存在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 ,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他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以信赖利益为依据确定 ,且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相似文献   

4.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公证活动中,因公证机构或其公证人员的过错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公证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论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概念,其次探讨了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最后对赔偿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期构建出一套较为合理的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合同无效之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处理的规定只有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无效将产生三种法律后果(责任):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没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追缴财产).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律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混乱。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中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结合相关案例与域外经验,肯定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进步,但同时也提出了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中国侵权责任法对相关举证责任例外的规定存在笼统和欠缺之处,并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7.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在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原则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则,也是最为古老的原则。而过错是过错归责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最终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入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致他人损害,虽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但若没有过错,行为人仍不服侵权行为责任。这充分说明了过错问题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8.
环境犯罪构成由环境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4个要件构成,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随着现代危险工业的发展而确立起来的一项新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还是无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侵权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阐述了环境犯罪的内涵及其构成的因素,与此同时对部分国家的环境犯罪的主观构成加以分析,并结合例证推理的方法分析得出我国环境犯罪的主观构成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9.
环境犯罪构成由环境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4个要件构成,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随着现代危险工业的发展而确立起来的一项新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还是无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侵权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阐述了环境犯罪的内涵及其构成的因素,与此同时对部分国家的环境犯罪的主观构成加以分析,并结合例证推理的方法分析得出我国环境犯罪的主观构成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0.
过错推定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条重要归责原则,其适用范围在各国民法中的规定并不尽相同。过错推定是对行为人实施相应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推定,这种主观心里状态的推定必须有赖于侵权行为主体的确立。在过错推定原则中,损害事实的本身已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要推翻法律上的这种推定,就要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各种损害赔偿,尤其是产品质量侵权方面的赔偿案件在逐年增多.产品质量侵权属特殊侵权.它与一般侵权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和责任能力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和造威损害的事实存在;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成立要件,法律对此类侵权责任构成一般都有特别规定.产品质量侵权与一般侵权相比有较大区别尤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同样的质量经权问题也往往作出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简单论述了笔者在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依法到底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侵权补充贲任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侵权赔偿责任,有其独特的内涵。在第三人便权时,教育机构须适用补充责任取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过错以及损害和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程序上主要有不能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不会产生双重赔偿和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3.
刘家昆 《时代经贸》2011,(24):59-59
近年来,我国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人身权益。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对此类便权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是该法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法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敦促动物园履行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孟子艳  李鑫 《当代经济》2017,(22):108-111
新《消法》将网络交易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分为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区分的依据是网络交易平台在主观过错程度上的不同.要全面规制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其他规定和制度的配合,包括消费者后悔权、网购知情权、加重的惩罚性赔偿和完备的纠纷处理机制等等.各种制度形成合力,才能推动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营造诚信的网购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15.
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侵权赔偿责任,有其独特的内涵.在第三人便权时,教育机构须适用补充责任取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軎、过错以及损害和过错之闻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程序上主要有不能单独起诉朴充责任人、不会产生双重赔偿和朴充责任人事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6.
唐晓晓 《时代经贸》2007,(8Z):229-230
本文首先论述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并确定其内容,然后主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中心,在界定其定义和其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与其他原则的区别后,重点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它仍有免责事由,即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一特点看似类似于过错推定责任,但实际上两者仍有根本差别,不可相混淆。  相似文献   

17.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畅秋霞  姚清菊 《经济师》2002,(12):71-7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合同义务 ,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 ,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法律基础谈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科技风险责任是建设创新型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科技经营者是科技活动的获利者,处于控制风险的有利地位,是科技风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经营者无法独自承担巨额科技风险责任时,有必要由国家进行适当分担。科技风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特定的高危险领域,可以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以激励创新。具体到软件漏洞风险责任,可以构建以无过错责任为核心的软件产品责任制度,提高软件安全性。  相似文献   

19.
科技风险责任是建设创新型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科技经营者是科技活动的获利者,处于控制风险的有利地位,是科技风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经营者无法独自承担巨额科技风险责任时,有必要由国家进行适当分担。科技风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特定的高危险领域,可以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以激励创新。具体到软件漏洞风险责任,可以构建以无过错责任为核心的软件产品责任制度,提高软件安全性。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交易秩序及安全的维护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旦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无论其是由登记机关或者登记申请主体的过错,其损害后果都是极为严重的。《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且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语焉不详,有待于进一步明确。选择何种赔偿责任模式才能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亟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