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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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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之一,通常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反垄断法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法律规制。分析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认定模式及标准,是规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应借鉴国外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需要从确定立法模式、建立系统的法律结构、对《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内容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为矫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从外国竞争经济学理论可以发现,反垄断法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基础在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作.各国在反垄断立法上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称谓不尽相同,含义也有所区别,但鲜有国家在立法中明确指出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实质所在.从主体和对象角度而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民事权利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都有很大区别,市场支配地位既不是民事权利,也不属行政权力.反垄断立法中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本质是经营者所拥有的能够决定或者控制市场,限制竞争的经济权力.反垄断法正是对这种经济权力的规制,达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搭售行为,损害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抑制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发挥重大的作用。本文对搭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考察,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搭售行为的现状。  相似文献   

4.
该文在案例分析与重组的基础上,探讨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超高定价等与价格相关的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之典型行为,明确不同滥用行为之构成要件及反垄断规制之核心点所在,并对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最新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路遥  莫初明 《经济师》2010,(1):109-110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之一,各国反垄断法均根据具体情况为之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在有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行业涉及面广且深,作为"经济宪法"的竞争法有必要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规制。目前,应主要研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相关问题,即:相关市场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文章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主动行使《反垄断法》赋予的职权,维护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7.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认定企业在所处市场竞争中是否具有或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前提,而中国<反垄断法>却对此处于空白.此外,对市场份额标准规定得过高和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增加了操作的难度.而反垄断执法的实施主体独立性、专业性的缺乏又消弱了其权威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的过低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操作性的缺乏使得该法的立法目的实现受到影响.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及其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8.
肖静 《经济论坛》2010,(2):219-221
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比较零散,《反垄断法》仅将其作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并未规制相对优势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不能单靠《反垄断法》来规制,必须强调《合同法》的配合,还要遵循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体、行为、后果和目的条件。  相似文献   

9.
康师傅低价销售福满多方便面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康师傅是否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康师傅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结合《反垄断法》以及自己的认识,分析此案例,如果缺乏确凿的数据证明康师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能断言康师傅的低价销售行为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进行反垄断法相关案例的分析上,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反垄断法》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0.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全球范围的反垄断部门都将面临来自数字平台的挑战。过去静态、单向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及判断标准很难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动态、跨界的平台经济,界定相关市场难度加大,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面对以掠夺性定价、"二选一"、跨界垄断、平台间并购、算法共谋或歧视等为代表的平台垄断行为,不仅准确判断更加复杂,争议也会更多。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范围和时机难以抉择、取证难,法律救济不及时,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等挑战也不容忽视。这一系列挑战引发了国际上主要反垄断辖区的高度关注。尽管各国因产业发展及制度差异在规制理念和执法方式上有所差别,但都强调拓展监管思路、创新分析工具和灵活执法,并注重考虑国家利益。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仍然适用,但需要及时根据新问题做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11.
黎珊珊 《时代经贸》2013,(10):187-188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经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干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川。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行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I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2.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人若无正当性理由而拒绝许可其权利客体,抑或会对下游市场的相关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阻碍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形成市场壁垒,进而遭致反垄断法的规制.对此种拒绝许可行为,应严格把握其违法构成要件,并从主观意图标准、被拒绝许可之知识产权客体、危害后果以及合理性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一一认定,以此方可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13.
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商务企业采用算法定价会明显提高合谋的可能性和可实施性,具有较大的价格合谋风险,因而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学理上,尚待明确的问题有:算法定价促进合谋的内在机理和类型化机制;如何创新反垄断执法体制以有效规制自主学习算法;在反垄断事后执法无效情况下,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实行事前规制等。研究表明: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宜坚持分类治理原则,采取事后反垄断禁止为主并辅之以事前规制的政策组合,反垄断政策工具创新应主要针对自主学习算法合谋。算法合谋反垄断规制政策需重新界定构成非法合谋的"协议"要件,明确当事企业的主体责任,重在采取以"软执法"为主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事前规制政策应坚持"基于设计来遵守法律"的原则,强化算法审查机制和审查能力建设,并将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作为重点。  相似文献   

14.
政策信息     
>>五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专家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为不同经营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规定将以下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  相似文献   

15.
王靖 《经济导刊》2007,(10):86-88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确定为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我国的公用企业长期具有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们是供水、供气、供电以及承担铁路、航空、邮电和电话业务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又处于行业管理、经营一体化的地位,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公用企业服务质量差、收费透明度低、限制竞争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是法律与经济的融合。美国反垄断法自诞生以来,其理论和实践一直受到法律及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影响。文章对美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固定价格、价格歧视,企业合并等违法行为及其实施趋向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指出经济效率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实施日益关注新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问题。  相似文献   

17.
贵州茅台和五粮液近日收到相关部门开出的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专家指出,生效已逾4年的《反垄断法》正在破除坚冰,此举必将震慑到包括汽车、高级服装和体育用品在内的多个行业巨头. 反垄断震慑巨头企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7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8.
彭真军 《时代经贸》2008,6(19):10-11
《独家交易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一书顺应了反垄断实践的需要,着力解决《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该书结合独家交易协议这一具体情况,对已有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了反思,并有多方面的理论创新。该书是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的代表之作。  相似文献   

19.
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提供免费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该行为以免费+增值模式和多边平台模式为形式,以消费者在获取免费产品和服务时,实际向经营者支付大量的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为实质。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的锁定与操纵,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使经营者集中。因此,互联网领域免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重视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对市场界定的作用。限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影响,才能保障互联网领域的有序竞争,实现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李永贞 《技术经济》2003,22(12):4-5
<正> 一、经济优势地位的界定 经济优势地位,又称为垄断。对这个概念,各国反垄断法中的说法不尽相同。尽管说法不—,但实际上都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特定程度的支配或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对这种控制能力如何界定,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也各有千秋。我国《反垄断法》至今没有正式出台,但在1999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纲》中对经济优势地位是这样界定的:一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的;二个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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