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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重庆市大足区作为农村土地制度三项试点和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之一,在面对宅基地占集体建设用地比重大、布局散乱、确权未实现覆盖、隐形流转现象存在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通过实施地票制度、合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效盘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以及建立宅基地流转配套制度,探索出了一条西南丘陵山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新路子。结合大足实践,本文尝试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并强调要强化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规范流转制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以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相似文献   

2.
研究目的:从宅基地"双有偿"系统分析视角,探索影响传统农区农户宅基地"双有偿"行为决策的因素,为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研究方法:基于IAD延伸决策模型,围绕户主特征及家庭概况、政策实施环境、宅基地"双有偿"规则、认知改革4方面变量,采用二元Logistic整体回归分析。研究结果:农户宅基地"双有偿"受这4方面变量共同影响。其中在户主及家庭概况方面,住宅数量对宅基地退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反映出宅基地对农户的住房保障功能;在政策实施环境变量中,与集镇距离变量对宅基地退出呈现"正态分布"、基础设施发达程度与宅基地有偿退出正相关;在宅基地"双有偿"决策中,退出补偿标准对宅基地有偿退出在0.01水平上显著,呈现负相关关系;认知改革变量(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退出对实际生活水平影响、有偿退出政策满意度)对宅基地有偿退出正向影响较为显著。研究结论:在宅基地"双有偿"改革过程中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在推进宅基地退出时要注意时序分区,加强对退出后宅基地利用和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  相似文献   

3.
正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也给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浙江省桐庐县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真实意愿为基础,采取多种模式有效盘活,使农民收益增加,土地利用效益提升。落实村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收回废弃宅基地。在积极开展旧村改造、"三改一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及时  相似文献   

4.
解析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的法理内涵,厘清宅基地"三权"间的关系,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功能价值和制度价值,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5.
通过文献研究和归纳比较法对我国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发现我国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演变经历了5个阶段,并且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审批制度和面积标准、确权登记政策、流转政策、退出机制等做了分析,总结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为:"一户一宅"等政策难以落实;"无地可批"和"有地不批"现象普遍存在;确权登记时权属来源材料缺失;自发流转普遍等。提出其改革的途径: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改进宅基地审批制度;形成规划、审批、确权、退出等一体化管理体制;推进房地合一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统筹谋划,全面实现宅基地财产权。  相似文献   

6.
研究目的:将中央文件、经济学界和实践探索中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学表达转换为法学表达,为此项改革的立法"落实"提供支撑。研究方法:理论研究。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在产权配置上意欲通过"半流转、权利强"的宅基地流转方式实现,在经济学阐释和实践探索中以"转让一定年限宅基地使用权"为表达方式,经法学解构后应表达为"次级用益物权创设";在法学表达上应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界定为农户在不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并让渡宅基地"子权利"的流转方式,具体包括农户出租宅基地和以权利派生方式让渡"次级宅基地使用权"两种途径;农户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完整性和名称在"三权分置"后仍维持不变,不适宜也不需要以"宅基地资格权"来命名"三权分置"后农户享有的剩余权利。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在立法上的权利结构和名称应表达为"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宅基地租赁权或宅基地经营权(次级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7.
正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身份属性和居住保障属性落实到新设的宅基地资格权上,资格权成为"三权分置"逻辑关系和有效运行的关键纽带。因此,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方式,对深入和系统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全面拓展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形成"增量"权能,依据农村土地开发实践将权能细化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分配从而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产权格局。本文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确立农户资格权法律地位和行权方式、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及开征土地增值税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取得资格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配给权,形成宅基地所有权、配给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夯实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并逐步实现宅基地财产收益功能的有效途径。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应以"夯实宅基地保障功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以"落实所有权、稳定配给权、放活使用权"为实施路径,逐步理顺权利边界和"三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1)落实所有权,增强所有权主体自治权利;(2)稳定配给权,夯实农户住房保障基础;(3)放活使用权,显化宅基地财产权收益。  相似文献   

10.
本文基于江西省余江区和四川省泸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探讨了传统农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两个试点地区在宅基地所有权上强化了治理单位和产权单位的关联性,在宅基地资格权上基于成员资格认定引入有偿取得机制,在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上探索了使用权流转和指标交易的不同方式。在分析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四点改革路径:明确村集体在宅基地监管中的主体性作用;以有偿使用为抓手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在宅基地退出补偿中引入收益分享机制,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指导合理利用结余宅基地和农房。  相似文献   

11.
正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后,如何正确把握这一新概念,如何理解其内涵和具体实现形式,成为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设立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意义为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创造条件。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以保障农民居住权利为主,宅基地主要由本集体成员取得和利用,仅限在本集体内部转让。由此形成了宅基地所有权构成主体、取得资格主体和使  相似文献   

12.
农村宅基地改革方向是"三权分置"。文章关注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情况,剖析了宅基地的价值,提出宅基地改革应遵循的3项原则,即坚持乡村振兴,遵循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增加农民收入。分析了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即宅基地农民资格权取得范围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权利保护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规划中缺位、宅基地治理的相关配套不足等问题,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及农户社会保障等角度提出宅基地改革的政策建议。应当完善农民资格权和宅基地退出机制,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行性方式,注重宅基地流转的农民社会保障,建立完备的宅基地政策法律体系,建立多方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3.
<正>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本村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居住需要。农民宅基地具有"无偿取得、自有自用、无限期使用"的属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宅基地的赋权仅限于"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赋权与一般用益物权同步,即延伸到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与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特征不符,也不利于保护农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任意流转而不设相应限制条件,将导致大量的宅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江苏省894份农民、农民工、市民的调查问卷为基础,分析了城乡居民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认知差异和态度偏好。结果表明,大部分城乡居民对农村宅基地政策有所了解,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大部分城乡居民认为应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农民宅基地财产权,认为有偿获取宅基地是改革方向,支持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居民住房;近一半农民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市民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认知度较高,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态度更加激进,而宅基地使用权人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对宅基地改革的态度相对保守,对改革还存在一些顾虑。本文还提出了提升城乡居民认知水平、构建宅基地有偿取得和使用机制、赋予农民对宅基地更多权能、科学引导城市居民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研究目的: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化和物权化"两化复合"结构的事实关系进行理论提炼,揭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研究方法:文献梳理法、综合分析法。研究结果:以身份化为内核、以"一户一宅"为表达形式的宅基地制度,保障了13亿人口大国的最大群体、最弱势群体的居住正义,但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化"绑架"了物权化,使宅基地使用权无法成为真正的用益物权。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去身份化,但面临着市场化流转和住房保障的两难困境。研究结论:以继承环节去身份化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去身份化改革的突破口,积累经验之后,再沿着"管住增量—调整存量—双轨管理"的思路,分阶段、按区域、有步骤地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化改革。  相似文献   

16.
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发挥也是以满足居住保障功能为前提而展开,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制度空间。宅基地资格权的永续保有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不能破除,宅基地的市场化路径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权的市场化。既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在"三权"分置之下,可被解释为房屋所有权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租赁权的权利主体相一致,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仅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租赁权,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应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之时,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作为受让人也仅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继承之时,亦应作同一解释。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应予坚持,但"一户一宅"政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现途径,宅基地审批程序应予简化。  相似文献   

17.
农村宅基地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我国历史上,农村宅基地从来都是农民私有的,共和国开国后,农村宅基地经历了从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演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日益显露出严重的弊端和矛盾,造成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低,宅基地供需矛盾,空心村、一户多宅现象大量存在以及"小产权"房问题,并引发政府与农民、房地产开发商与农民和政府、城市居民与农民和政府的利益冲突。应着眼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与公平,通过立法,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还农民,变农村宅基地无偿取得为有偿取得,以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促进农村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相似文献   

18.
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需要重点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文章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应是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身份性请求权,不能予以不动产登记。将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包含资格权与不含资格权的设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又增加了制度的认知和执行成本。各个试点地区的做法也不一致,进展缓慢,与此有关。结合《民法典》等规定,不必拘泥于原始的文本表述,可从"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和"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的角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新思路,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相似文献   

19.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严重、宅基地超占比例过高、新村建不好、老庄拆不掉、宅基地使用对象和功能变化等问题。宅基地用益物权作为农民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没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益,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约了宅基地流通的功能。文章以江苏省为例,从宅基地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入手,从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角度,在"户"的概念、农民身份确定,建立宅基地的法定面积标准、超占用地如何处理、如何引导农民跨村组用地等方面提出了具可操作性的对策与措施。  相似文献   

20.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及低效利用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农村宅基地闲置和无序扩张并存,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农村生产居住环境的恶化;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建设又面临土地资源稀缺的刚性约束。面对这样的矛盾,如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释放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和活力,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近几年,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践,其中包括新增宅基地"拍卖竞价"、"抽签付费"以及通过"地票"等证券化的形式促进宅基地流转等多种方式和思路。这些实践在一定范围内确实解决了宅基地无序、违规利用的难题,使一部分农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快速获得了宅基地,同时宅基地有偿退出也扩宽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的渠道。但从总体来看,宅基地有偿退出和取得仍与我国法律赋予的宅基地无偿分配方式相背,面临着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但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和路径探索,目前进行一些实践尝试,并对此进行理论探讨,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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