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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涉及到千家万户,其税源不仅零星分散,而且经常变化。如:水果、食用菌、水产品、花卉等。客观上造成其税类难定、税额难核;而主观上,地方政府也没有下决心进行税源普查。多年来农业特产税税源底数一直不清,税源档案也无法建立到户。这样,政府每年在下达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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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任务分解与征收,是关系到能否认真执行农民减负政策的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近几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特产税税源确实在不断增加。但由于区域内特经作物发展不平衡,农特产品布局不稳定等原因,在乡、村、组以至农户税源是不相同的。如果按层层分解,人、亩分摊的方法算账,往往会加重农民负担。因此建议,基层财政部门在每年农业特产税任务分解时,一定要在基层搞好税源调查的基础上合理测算分解。落实到村组的农业特产税要据实代征代缴,切忌按人、亩分摊。 ( 103) 农业特产税要据实征收@宗宏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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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对此,我们从改革农业特产税征管体制入手,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农业特产税是山区乡镇财政收入的骨干财源,同时又具有涉及面广、税源不确定因素等特点。抓好农业特产税据实、足额征收,不仅关系到税收政策的落实,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过于强调完成上级任务,有些地方出现农业特产税征管按人头、田块平摊或重复征收的问题,不仅违背了国家政策,而且加重了部分农户的负担,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去年,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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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都名文规定乡镇征收单位在核定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时,应当实行税源多的多征、税源少的少征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其征收办法却与上述规定存在着较大偏差。笔者因工作之需最近调查了一些乡镇农林特产税的征收情况,发现很多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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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对村级财务审计中,经常发现有些村对代征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按乡镇下达的任务数做账。即:接到乡镇下达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任务文件时,借记“现金”,贷记“应付款———应付乡财政所农业税及特产税”;上缴乡镇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时,借记“应付款———应付乡财政所农业税及特产税”,贷记“现金”。“应付款———应付乡财政所农业税及特产税”科目贷方余额即为村欠乡的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我认为此种账务处理的方法欠妥,不利于加强资金管理。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现金反映不真实,虚增了现金。实际收到税款时,账面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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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下乡调查时了解到,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农业特产税反映非常强烈。他们认为,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难操作,"查账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和核定收入征收"的政策难落实,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大,一致要求取消农业特产税或改革农特税征收方法。据调查,农业特产种植情况非常复杂,田亩、数量、产量、价格、收入等均不固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特税的应税品种和面积比较分散,产量难核实,产值难确定,价格波动大,税额难计算。且征收的刚性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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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初我国税制改革以后,国有林场自产自销的林产品不再纳产品税,改按生产环节缴纳88%,销售环节再代扣代缴88%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顾名思义应该是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国有林场缴纳,属于价内税。销售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缴纳,属于价外税,国有林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上根据现在林产品流通体制来看,价外再收取买方税金是不可能的,两个环节都需要国有林场提取和缴纳,也就是用降低销售价来补偿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国有林场在计提和缴纳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时均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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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以前称农林特产税),1983年3月以前,基本上是并入农业税一起征收,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1983年3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后,开始按照产品的实际收入单独计算征收。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原农林特产税与原工商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源零星分散,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多年来,为了发挥农业特产税调节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各地农税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采取了很多办法和措施。有的对农民生产的农业特产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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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效优质农业,逐步建立起白莲、药材、蔬菜、果业、食用菌、竹业、特种水产、生猪、牛羊、鹅鸭等10大商品生产基地,尤其是特种养殖、木竹、食用菌等发展迅猛,成为农村经济的一大新的增长点,也是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的重要渠道。(一)农业特产税具有税源分散、品种繁多、计算复杂的特点,如何及时足额地把农业特产税收上来,成为财税工作者的一道难题。我县从1996年开始建立农业特产税台帐,在此基础上,又开发出一套软件,实行微机化管理,尝试把农业特产税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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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有林场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问题我省国有林场在执行新的税制过程中,不少林场反映,当地财税部门将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分别按生产与销售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共计176%(一是按销售收入征收8.8%,二是按当地木材公司收购均价征收8.8%),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既是生产环节的纳税人,又是销售环节纳税人。这种作法显然是不符合财政部(94)对农税率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年执行。“国有林场大多是自产自销木材,收购行为比重很小,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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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是个典型农业地区,加之,地处编僻、基础设施落后,信息闭塞等等,发展纯工业风险大、基础底子薄,难与内地竞争,搞第三产业则服务对象少没有绝对区位优势。这样,临沧的发展,财源建设仍需要靠农业起步、靠农业积累。“九五”时期,省政府要求临沧实现三个平衡,即“粮食自给平衡,财政收入平衡、生态平衡,三个目标的实现也必须 在农业上求得突破,创造新税源增长点才能完成。因此,加强对农业投入,提高对农业基础地位认识,走现代化农业路子,实现农业发展“两个转变”,通过农业培植税源,已成为我区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财税部门面临的课题。近几年来,我国农业发展出现了一种新模式-农业产业化。结合临沧资源特点、现状、产业布局和发展前景,把蔗糖、畜牧、林果建设成为产供销一条龙,具有一定规模的支柱产业,走产业化道路对财源建设和扶贫攻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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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对生产、销售原木的森工企业,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同时为缓解国有森工企业的经济危困,规定在“八五”期间,对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的优惠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前随着“八五”期间的结束,我们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购环节问题;二是税率问题;三是税基问题。1.原木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原木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存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问题。国家对森工企业原木农业特产税现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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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培植地方财源看发展农林特产作物的重大意义杨自强发展农林特产作物,不仅可以增加物质产品,满足市场供给需求,提高农民收入,而且可以大大增加地方税收。因为新税制规定,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全部留归地方,农业税增收有限,而农业特产税增收潜力很大。因此,因地制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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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制改革系列问答(十七)徐增宏56、如何确定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答:农业特产税是以取得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按人民币计算)为计税依据。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就是计税收入,其核定方法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对产量较大且较稳定的实行自行交纳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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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1994年1月24日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国营林场生产包括原木、小径木新材等林产品,符合(规定》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七项中的第(四)项:“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地方国营林场是纳税人,吉林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3日第2…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