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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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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龚玉和 《新理财》2006,(1):53-53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出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Negotiation)。  相似文献   

2.
关于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单据的审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此条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开证行在坚持单证一致原则的同时另外一个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独立审单开证行应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自主独立地进行判断,以确定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相似文献   

3.
国际银行界对于汇票上的不符点是否能够作为拒付理由一直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汇票是一种金融票据,并非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单据,不应作为拒付理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汇票也是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且ISBP还专辟章节说明汇票如何缮制,以汇票上的不符点为由拒付是有根据的。  相似文献   

4.
遭遇“软条款” 2010年4月,出口商A公司分别在两份出口信用证项下向开户行B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信用证开证行同为西班牙C银行。两份信用证均为开证行付款信用证,付款期为提单日后30天。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其作用类似于银行  相似文献   

6.
范永明 《中国外汇》2011,(13):56-57
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7.
史晓玲 《中国外汇》2009,(20):28-29
语言是用以传播信息的媒介,掌握信用证的语言是成功运用信用证的第一步。面对那么多生涩的信用证参数,出口商如何正确理解信用证语言,减少单据纠纷呢?  相似文献   

8.
出口商为保障在信用证交易下自身的权益,应了解CCP500中对开证行和保兑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卫务的规定。如果您是一个出口商,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而这个修改对您很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您能做什么?您需要了解UCP是否规定了开证行需要征得您对修改的(预先)同意。如果它确需征得您的同意,而您却没有表示您对修改的接受或拒绝而是按原信用证的条款交了单,开证行是否会接受单据付款呢?  相似文献   

9.
许燕 《中国外汇》2013,(13):64-65
软条款并非仅限于针对出口商的"陷阱条款","进口商软条款"同样可能陷进口商和开证行于困境。通常所称信用证软条款,是指针对受益人(出口商)而言的"出口商软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为受益人(出口商)设置的,使其无法独立满足信用证要求,以至于不能顺利获得偿付的"陷阱条款"。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买卖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软条款不仅可能针对受益人(出口商),也可能针  相似文献   

10.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质押给银行,由银行买下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主要特点:一是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融资风险小。二是有进口方银行的付款保障,一般来说,银行信誉高于商业信誉,因此,收汇比较有保障。三是有追索权,即当出现非出口商银行无法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情况时,银行可以向出口商或出口商的担保方追索融资款项,进一步降低了融资的风险。四是有多重还款保障:货物出口收汇;物权单据下对货物的处置;向出口商或出口商的担保方追索。但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时在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本身、单据、出口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注意:  相似文献   

11.
出口商H公司与土耳其进口商R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通过交通银行向信用证指定的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议付。美联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议付单据后,以检测到单据中包含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信息为由扣留了信用证议付单据。随后,H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虽然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但如果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对开证行是否还坚持信用证自治原则对受益人付款这一问题,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3.
No.5信用证对副本的要求 当信用证有要求提供单据的副本时,出口商往往是漫不经心的.例如:有个信用证的条款是这样的:"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3 original and 2 N/N copies."(提供一式三份,正本海运提单和二份非议付副本)对于这三份正本提单,出口商不敢怠慢,做得很谨慎.但是遇到2份non-negotiable copies时,那就很随意了.在复印机上制成二份了事.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下有关“第三方单据”是否可以接受的争议屡见不鲜,到底能否使用“第三方单据”,是个问题。 在信用证中实务中,经常会看到信用证中有这样的条款: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或Third party documentsacceptable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in this credi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第三方单据可接受);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它依托银行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并且还具有贸易融资功能,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使得出口商面临一定的收汇风险。本文首先定义了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其次分析了出口商如何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最后提出了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遭损“不符点” 2008年9月孝感市某纺织服装企业,委托某中间商联系客户出口一批货物,并收到浙江建行转开的信用证,进口商为西班牙,信用证金额为27万多美元。按信用证有关条款,中间代理商为第一受益人,孝感市服装企业为第二受益人。货物出口后,服装企业将出口发票,装箱相关单据寄往中间代理商,中间代理商以自己制作的出口商业发票和提单实施换单后寄往议付银行。由于服装企业过于相信与中间代理商签订的出口收汇协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7.
杨斌 《中国外汇》2009,(17):51-51
遭损“不符点” 2008年9月孝感市某纺织服装企业,委托某中间商联系客户出口一批货物,并收到浙江建行转开的信用证,进口商为西班牙,信用证金额为27万多美元。按信用证有关条款,中间代理商为第一受益人,孝感市服装企业为第二受益人。货物出口后,服装企业将出口发票,装箱相关单据寄往中间代理商,中间代理商以自己制作的出口商业发票和提单实施换单后寄往议付银行。由于服装企业过于相信与中间代理商签订的出口收汇协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8.
转让信用证中的博弈 单证相符原则的核心在于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内容就是各当事人审核的标准。单据只有和与之对应的信用证条款相比对,当事人方可判断出是否相符交单的结论。但是存转让信用证下,基于商业秘密以及利润的考虑,转让前的信用证和转让后的信用证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这是博亦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9.
回顾案例经过,透过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能够发现该笔信用证开立的前前后后均存在诸多风险点。  相似文献   

20.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信用证结算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第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第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四,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口商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融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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