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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目前世界资本市场最受瞩目的金融工具,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资产从发起人向特设机构(以下简称SPV)的转移过程是其核心环节,其中隐含着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投资者希望对发起人保持追索权,从而在其无法从SPV的资产中得到足够清偿时,还可继续向发起人追偿;而为了提高资产转移的价格,发起人有时也愿意提供这种追索权。另一方面,为达到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和保持对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法律又要求资产转移必须采取真实出售的形式。法律必须对这一矛盾做出回应,进行适当的平衡。相比较而言,各国均倾向于优先设计真实出售的法律框架,以隔离发起人破产对投资者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在资产转移这一运行环节,主要法律问题均围绕隔离破产风险而展开,具体包括资产真实出售和构建SPV两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彭惠  李勇 《新金融》2004,(8):45-46
资产证券化分为融资证券化和表外证券化,两在会计处理方法和对发起人财务比率的影响上有很大差异。融资证券化和表外证券化的主要区别在于证券化资产是否被真实出售。根据美国FASB发布的FAS140,判断真实出售的标准为所转让资产的法律控制权是否已改变,即:  相似文献   

3.
冯克红 《会计师》2011,(10):21-22
<正>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判断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究竟是"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发起人都期望把证券化基础资产确认为销售,以便将该资产移出财务报表,改善资产的流动性和降低负债比率。表外融资是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动机。在许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基础资产的转让方式可能采取多种形式,而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也增加了会计确认问题的  相似文献   

4.
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发挥着风险转移、提高流动性、信用增强等创新功能.伴随着它的发展壮大,其中风险弊端不断暴露,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成为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的核心环节.SPV作为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妙笔",是整个隔离机制的枢纽.构建SPV需保持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并在严格限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同时,需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建立起"真实出售"的防火墙,在发起人与SPV之间"防止实质合并",选择符合法律、经济标准的基础资产,用于防范资产证券化的外在风险.尽可能地使信用增强、信用评级的过程及结果客观公正,是对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隔离提出的要求.唯有多管齐下,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积极发挥效用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5.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况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自身持有的流动性较低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以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行人,发行用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收入为支撑的、具有较强流动性的证券,并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金融交易活动。资产证券化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最早的证券化产品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随后扩展到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等各  相似文献   

6.
风险隔离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而真实出售是风险隔离的核心环节,而我国法律中未有真实出售的直接表述,其相关规定分布在零散的法律文件中不成体系,真实出售认定标准不完善、监管部门也未将真实出售纳入监管范围,法院更是尚未有真实出售案件审理的经验和裁判规则,这些都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尚未建立起真实出售制度.因此,完善认定标准、强化对相关主体的监管并建立以风险隔离为目标的实质性审查,是我国建立真实出售制度的主要方向.  相似文献   

7.
金融资产证券化不仅解决了资产的流动性不足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结构性的融资方式,给资本市场的供求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从法律的角度看,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其发展离不开制度的支持。金融资产的真实出售作为制度的骨架,巧妙地将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与金融机构特定的财产联结在一起,建立了风险隔离机制,使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真正落实到了特定的基础资产之上,实现了融资机制从整体信用向资产信用的革命。  相似文献   

8.
党红 《财会学习》2014,(2):30-33
正一、SPE的缘起与特点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浪潮以及承租人对融资租赁非资本化处理的热望成就了特殊目的实体(SPE)的出炉和蓬勃。最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在于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比如商业银行A将购房者的住房贷款组合打包出售给信托B,B发行以该贷款组合为担保的债券并以债券发行款项向A付款,B的自有权益资金极少,且大部分  相似文献   

9.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以独立的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并以该特定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本金和收益的融资制度安排。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消费品分期付款等。自上世纪70年代肇始于美国在短短的时间内风靡全球,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国际资本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最初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分析和运用,因此大多数学者只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运用的日益广泛和需要对资产证券化有关问题在法律上进行制度化,因此对其的法理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实质上是由一系列以合同为主的法律行为来完成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可以看作是,以证券化的对象为媒介,以合同为载体,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彼此之间建立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拟证券化资产的债务人外,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1.发起人(originator or sponsor)证券化的发起人是证券化的起点,他可以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如:贷款银行、租赁公司。也可以是从原始权益人处购买应收款...  相似文献   

10.
为了分散金融机构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面临的风险。国际上一种通用的方法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是债券),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这些证券给市场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  相似文献   

11.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与运作机制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资产证券发起人(银行与非银行公司)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 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别用途公司(简称SPC), 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是投资银行),再由SPC以购买下来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以收回购买资金。资产证券化的品种主要有:住宅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贷款的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普通工商贷款证券化等等。现在,  相似文献   

12.
沈定成 《新金融》2007,(11):54-55
资产证券化正作为商业银行一种更积极更主动的进行信用风险控制的方法以星火燎原之势发展,但资产证券化自身也存在风险。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主要是破产风险,表现为三种形式: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转移时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以及资产转移后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只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才能保证信用风险管理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3.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让是一个基本交易环节。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涉及追索权、剩余索取权、赎回选择权、交易价格的确定、对应收款账户的控制权等基本问题。为了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债权资产转让的司法审查标准逐渐由实质主义向形式主义转变。我国应通过立法确立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资产转让的标准,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安全、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4.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由于其兼具使流动性差的资产盘活的功能和未来现金流不可控的风险,在中国还未广泛地投入应用。虽然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从上个世纪已经在国内外开始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我国的实战案例却不多。本文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为切入点,拟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或者空白。自2005年建设银行发起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国内该领域树立标杆后,我国仅发起了三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如何在经过真实销售中的各种处理后变成具有投资意义的证券?为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如此之慢?相关法律上还存在哪些空白?这都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基于经济后果分析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产证券化被确认为发起企业的“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以及发起企业是否合并SPE的会计报表,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两个关键问题。本文分析了不同会计处理下的经济后果。论文认为,将资产证券化作为“真实销售”处理与不合并SPE对发起人、证券投资者更有吸引力,也更有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然而,如果发起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滥用“真实销售”与不合并SPE以操控报表数据,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既有可能影响发起企业原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加大证券投资者的风险,最终将危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常推进。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必须明确规范“真实销售”与不合并SPE的条件。  相似文献   

16.
区伟斌 《会计师》2010,(12):40-41
<正>一、引言资产证券化具两大功能:一是增加流动性,二是转移风险。但是,应收账款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和企业的一种融资手段,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预期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真实地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 Entity),由其汇入到SPV的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经过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后,并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将日后收到的现金  相似文献   

17.
资产证券化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过程,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作为资产出售方,面临“逆向选择”的风险,同时其又作为资产服务商,面临着“道德风险”。为防止“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可以采取由与发起人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产品的营销。从长远来看,建立政府担保机构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将是提高我国资产证券化效率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8.
一般结构比较图1和图2是关于相同贷款池(初试风险资产)的两种证券化结构即真实出售和组合型结构的概览图。虽然两种结构均存在一些特殊形式,但此处的这些普通的真实出售和组合型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 (MBS)结构,有助于从投资者的角度对它们进行比较,从而分析各方的相对优点和不足。  相似文献   

19.
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是各国近年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创新途径。商业银行在小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可扮演的角色较多,包括发起人、过桥资金组织、项目管理人、信用增级、掉期交易提供等等。从简单的单个发起人、自身资金过桥贷款的现金CDO(Collateralised Debt Obligations,债务抵押证券),到多个发起人、银团贷款过桥的现金CDO,最后到纯信用风险交易的合成CDO,银行在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探索道路中,将伴随客户成长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20.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简称 MBS),就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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