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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证券化作为结构性融资方式的特点是将特定的贷款资产的风险同发起人(原始所有人)其他资产的风险相隔离,从而有效地提升以该特定贷款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为此,住房贷款从发起人到SPV的转移必须被认定为“真实出售”。从真实出售的方式、手续、担保以及影响其效力的问题入手,探讨了真实出售的法律的界定以及在证券化的结构设计中真实出售将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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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发挥着风险转移、提高流动性、信用增强等创新功能.伴随着它的发展壮大,其中风险弊端不断暴露,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成为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的核心环节.SPV作为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妙笔",是整个隔离机制的枢纽.构建SPV需保持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并在严格限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同时,需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建立起"真实出售"的防火墙,在发起人与SPV之间"防止实质合并",选择符合法律、经济标准的基础资产,用于防范资产证券化的外在风险.尽可能地使信用增强、信用评级的过程及结果客观公正,是对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隔离提出的要求.唯有多管齐下,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积极发挥效用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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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目前世界资本市场最受瞩目的金融工具,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资产从发起人向特设机构(以下简称SPV)的转移过程是其核心环节,其中隐含着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投资者希望对发起人保持追索权,从而在其无法从SPV的资产中得到足够清偿时,还可继续向发起人追偿;而为了提高资产转移的价格,发起人有时也愿意提供这种追索权。另一方面,为达到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和保持对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法律又要求资产转移必须采取真实出售的形式。法律必须对这一矛盾做出回应,进行适当的平衡。相比较而言,各国均倾向于优先设计真实出售的法律框架,以隔离发起人破产对投资者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在资产转移这一运行环节,主要法律问题均围绕隔离破产风险而展开,具体包括资产真实出售和构建SPV两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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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对于我国构建信贷资产二级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面临三大法律风险:债权转让风险、债权归属风险和担保权益转让风险。这三大风险严重影响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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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突破了传统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新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其运作机制的本质在于风险隔离,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好符合其本质要求.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本文在对此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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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特殊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主要风险并非偿债能力问题,而在于地方政府契约精神的缺失和贷款期限的错配。将部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证券化,不仅可以有效分散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和满足监管要求,而且可以通过信息透明、公开监督等措施,强化地方政府的信用意识和还款意愿。由于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复杂性,在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尤其是基础资产的风险管理等环节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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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8(6):31-32
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扩张规模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继续推进,监管层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主体范围较窄,中介服务机构落后,资产支持证券流通性差等问题影响其健康发展。只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扩大市场需求,规范中介服务,才能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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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转让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融资行为。与传统的股权或债权类融资相比,具有较多的独特优势。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基础资产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以及依托资产现金流和特殊目的载体的风险隔离功能,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凭证的发行。首先阐述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沿革;其次比较了我国三种模式下的监管政策;再次,提出了监管制度中的现存问题;最后,针对制度缺陷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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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让是一个基本交易环节。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涉及追索权、剩余索取权、赎回选择权、交易价格的确定、对应收款账户的控制权等基本问题。为了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债权资产转让的司法审查标准逐渐由实质主义向形式主义转变。我国应通过立法确立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资产转让的标准,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安全、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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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发展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背景分析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 90年代中期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和投资选项,已成为我国相关部委和金融机构所关注的一个控制金融市场风险的课题.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终于进入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当年3月宣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点.为规范试点工作、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从当年的4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部委相继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等指导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立、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联系的深化、投资者信心的激励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并将刺激商业银行针对自身信贷资产特点尝试证券化创新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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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高效的融资方式,SPV为其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只有特殊目的信托模式可以有效实现风险隔离,特别是专项计划与信托模式的结合能够充分发挥SPV的风险隔离功能.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将由卖方市场逐步过渡到买方市场,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同时也会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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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祖辉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2):27-29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是近30年来世界最重大的金融创新之一。在当今欧美等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的使用非常普遍。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亚洲市场,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开放,商业银行终将直面资产证券化。由于我国的监管制度尚未有效建立,立法又未明确证券化的法律地位,这些为规范运作埋下了隐患。因此,当前我国应该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事先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好各种客观条件的约束,使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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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4)
沉寂四年之后,我国资产证券化迈出实质性步伐,交易商协会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开闸,这是当前我国"稳增长、调结构、控风险"战略部署的具体实践,将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绕不开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的落地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和《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国内商业银行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银行主动进行风险管理、破解资本约束难题、提高竞争力,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产证券化,我国既不可因噎废食,也不可急躁冒进,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立足本国实际,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居安思危,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在严控风险的同时发挥其市场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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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是以信贷资产为支持而发行债权类证券的融资行为。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银行长期贷款的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消化资产管理公司的大量不良贷款、盘活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实现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繁荣资本市场。适应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要,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确定了国开行和建行作为试点单位,与之配套的会计规范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