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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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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合同是一种新的行政手段,我国尚没有建立起与其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救济制度。行政合同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作用,需要建立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纠纷解决制度。行政合同的司法外救济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修改行政复议制度,尽快建立行政仲裁制度。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建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特殊的诉讼规则。  相似文献   

2.
崔晓东 《金卡工程》2010,14(11):71-7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补充法治;可以适应行政管理新的需要;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所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主要从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三个途径来进行。  相似文献   

3.
王亚洲 《金卡工程》2009,13(4):49-50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通用的观点是行政行为是公法行为、法律行为,不包括私法行为、准行政子那个味和行政事实行为。这种行政行为不符合"词的通常用法",导致某些公权力行为地位不明,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相悖,与行政法治相悖,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反思,本文拟就行政行为的概念作一下梳理。  相似文献   

4.
胡铁耀 《金卡工程》2009,13(8):77-77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认识不科学,重视不够,以致存在种种问题。为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内部控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约束业务行为、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在实施上还存在一些难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这一现代科学管理工具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提升行政效能。  相似文献   

6.
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探索研究实践的重要课题。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服务社会管理中具有特殊的职能优势。基于这些认识,泰州市高港区司法局主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大胆进行社会管理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但调研发现,该局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其服务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为此,笔者进一步提出了提升司法行政服务社会管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应诉,充分行使应诉权利,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辨驳,依法维护合法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8.
岳阳 《中国外资》2014,(2):211-213
以及实务界一致认为的行政审判"三难"问题,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不仅涉及行政审判体制的微观层面,更反映了深层次的问题应该是宏观层面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问题。本文认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需要立足于目前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框架下,通过立法技术,整合各种资源,对法官制度、行政诉讼具体制度进行改革,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9.
周阳 《金卡工程》2009,13(9):125-126
三鹿奶粉事件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因三鹿集团破产而备受瞩目.应对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通常有行政主导和司法主导两种模式.显然,我国采取了由政府主导制定统一的赔偿方案,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责任的救济模式.这虽灵活高效,但在司法与行政处理机制之间,缺乏良性的互动.要形成长久、良好的解决机制,不能长期依赖于灵活但具有随意性的行政主导模式,而在于产品责任立法及对生产者非法牟利行为的严格控制.因此,我们需要对现行模式进行反思,让司法的渠道在此次事件中得到推进,建立有效的常态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0.
章剑生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2):184-192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争点之一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在司法审查中,对于涉及专业性判断理由的审查,法院应当保持对行政必要的尊重。将“程序过程审查”作为一种司法审查的方式导入本案,使得法院审查更具有针对性,审查方法也呈多元化。对于行政行为不说明理由的,可以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相似文献   

11.
正行政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是提高行政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必要条件。内部控制,是指行政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行为。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根据行政单位的规模大小、行政管理范围、性质和内部机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及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辛建华 《金卡工程》2009,13(5):27-28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和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快速发展以及行政效率原则的需要;另一方面,行政裁量权扩张的背后也会给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条件。本文对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立法、司法及行政等方面对其进行全方位规制。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界定司法权对行政权及其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在防止司法权对行政的过度干预和法律对行政的必要控制之间寻求的一种制度设计;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司法制度中的保护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修订目标是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人权公约的承诺、满足加入WTO的要求及扩充行政诉讼的功能。  相似文献   

14.
韩斌  陈彦婷 《海南金融》2010,(12):54-55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情形之一。从字面理解,只要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无效,但在司法审判中,许多行为或合同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没有因此被判决无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无效呢?本文结合《合同法》立法宗旨、司法解释、司法审判适用等情形就如何正确适用该法律条文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为切实做好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  相似文献   

16.
税款的使用对于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税权的权能包括用税决策权、用税执行权和用税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用税决策权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对行政机关的用税执行权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但因预算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位导致政府用税监督链条断裂,需要司法诉讼制度进行补缺。因此,纳税人充分行使用税监督权可以借助于财税公益诉讼制度。财税公益诉讼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延伸。本文通过案例统计研究方法对财税公益诉讼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深入分析财税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现实效果与存在问题,为财税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司法审判的形式与内容等重要实践问题提供理论参考和解决思路,以期将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与司法机制相结合,规范主体机关用税行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整体利益。  相似文献   

17.
詹雪霞 《金卡工程》2010,14(8):25-26
近年来,随着一些行政违法案件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采用常规的检查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人的需要,于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状况来看,在公安、交通、技监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使用诱惑方法进行执法活动,也即是本文所称的"钓鱼式"执法。"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认为可借鉴国外的"陷阱抗辩",由司法机关对"钓鱼式"执法进行主、客观两方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系违法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8.
汪惠芬  应轶勍 《金卡工程》2010,14(5):162-163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界分关系到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所以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上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认为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控制说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19.
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权力的制约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税收权力是需要受到制约的,完善税收权力的制约机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税收权力制约机制包括税收立法、司法、行政、无形因素、其他因素等方面.完善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应包括确立税收的法律主义原则、加快司法体制建设、深化税制改革、提高税收行政效果.  相似文献   

20.
沙卫鹏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1):121-139
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脱离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无法构建体系化的诉讼模式,实务上也充斥着程序空转的“陪跑”悖论。昔时掺杂浓厚司法与行政两权对抗的司法审查技术,可以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来构建一套较为统一与温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即对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起始的诉讼目的进行全新的解释学阐微。相对弱化而非否定合法性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地位,将诉讼请求作为一独立的诉讼标的予以分析,可消解监督行政异化为权力衡平之术的质变,亦定分止争而尘埃落定。与第1条休戚相关的第2条与第12条也应做出相应解读,前述两条中的“认为”句式表征了此处应一致解释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或者是第49条所指明的拥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表现。而第6条可限缩解释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诉讼请求框定了案件审理范围,是诉讼类型化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源于此、受制于此,而不是来自监督行政的需要。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可容纳司法审查的裁判模式来直面争议,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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