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如何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实践中长期困扰企业的难题。新颁布的 《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旨在防止债务人的总财产的不当减少, 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统称为债的保金, 作者根据新颁布的 《合同法》 的规定, 粗略地阐述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
邹丰帆 《金卡工程》2010,14(7):49-50
一、代位权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我国民法上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见于《合同法》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作为保全债权的一种方式,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实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效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诸多局限,如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过窄、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吴兆亮 《安徽税务》2001,(11):16-17
所谓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两种合同保全制度。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由于代位权的行使能够在不影响银企关系的情况下扩大银行不良资产的清收来源,所以积极行使代位权渐渐成为银行依法清收逾期债权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6.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从理论及比较法的角度对此予以学理的探讨,指出我国合同法在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许孟 《金卡工程》2010,14(1):103-103
一、代位权制度的价值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设置了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从而排除  相似文献   

8.
孙嘉伟 《时代金融》2013,(14):252-253
当前民法学界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理论体系争议颇多,尤其是对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和内容争论不休,根源在于没有以代位权的基本性质——能权性为出发点来理解整个制度设计。能权性与债的相对性相互捆绑,在此基础上的代位权并不是粗暴的消灭债权关系,而是作为一种能权以"入库规则"作为其基本属性的重要体现和保障而发挥债的保全作用。为充分发挥代位权的作用,在不突破其能权性的前提下,代位权客体内容可以扩展至物权、物上请求权、程序权利、功法权利等范围,而债券内容也应当涵盖非金钱给付之债,并对非金钱债与金钱债上代位权的成立区分对待。  相似文献   

9.
李敏  吴敏 《金卡工程》2010,14(5):202-203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理论上,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界有着不同声音,但大多数持肯定态度。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欺诈说、代位权说、法定义务说等等。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民事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  相似文献   

10.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保险又有其他混合担保时,保险人的代位权与混合担保人追偿权的关系问题便凸显出来。保证保险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实质判断。“独立抽象的债务承诺”和“严格相符的单据交易属性”可为保证保险的独立性提供佐证。保证保险系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相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构成客观风险,且赋予保险代位权能够有效防范投保人的故意违约行为。由于保险代位权是一种债的法定转移,故担保权将随主债权一并转移,保险人据此可向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权;但基于保险代位权与追偿权的性质差异,混合担保人无权就其承担的责任再向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遵循《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则,同时也应考虑保险法上的大数法则和对价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11.
债权的性质决定债权人的权利处于被动地位.债权人虽为权利人,但其权利不同于物权那样:物权可以直接支配.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而且具有期限性、平等性、财产性.这五大因素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是被动的,如果债务人不诚实守信,债权人的权利很可能落空.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债权人,法律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和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然而它们是不同的制度,本文试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比较其区别,以对这两种制度有更好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戴孟勇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1):154-166
在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是否允许最初转让人直接向最终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也即进行中间省略登记,有关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学说见解不一。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不承认中间省略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创设最终受让人对最初转让人的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在公法和私法方面会带来很多负面后果。对于最终受让人的登记请求权,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3.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是否具有代位权颇具争议,国外各国对其立法态度也不一致.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是建立在财产、人身保险二元论基础之上的,强调"人身无价",认为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而第46条对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作出了笼统限制.此规定忽略了人身保险中也有如财产保险一样属于填补经济损失性质的险种,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扰,因此有修正的必要.因而,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权也有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空间.  相似文献   

14.
王彦芳 《云南金融》2012,(6X):129-129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虽然存在时间已久,各国也在法律中对其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认识不统一,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问题。文章分析了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的三种观点,对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受偿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5.
何阳 《中国保险》2014,(8):57-60
作为舶来品的保险代位权,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已有些年份,但是保险代位权的预期功能实现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保险代位权,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制度内容都存在争议。本文不局限于对制度内容进行细枝末节的推敲,而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综合分析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和功能,介于比较研究的结果,主张废弃保险代位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规避事项的补救路径。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税收征管法》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法律规定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款不致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鉴于新《税收征管法》中未规定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法律制度,故笔拟对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方式、限制及效力进行探讨,以利完善该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虽然存在时间已久,各国也在法律中对其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认识不统一,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问题。文章分析了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的三种观点,对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受偿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8.
新《保险法》第46条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基本不变,只是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直接简化为被保险人,这个规定仍然将保险代位权仅限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外,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可以使用保险代位权。将保险代位权完全排除于人身保险之外有失妥当。建议将人身保险中的不同险种区别对待来审视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性,并给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具体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19.
一、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监控弱化问题的提出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利益群体中的一员,在上市公司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债权人的立场和态度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上市公司自身发展也会对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债权是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通过债务契约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及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依据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条款,特别是债权人可以采用使经营者面临巨大压力的破产机制并且处理抵押资产,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但是从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发展来看,目前主要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债权人监控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企业经营时对经营管理层内部监督的缺失。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只有债权没  相似文献   

20.
对于保险代位权在再保险中的适用问题,存在着肯定与否定的两种见解。基于对再保险的性质认定、体系和文义解释,及与替代机制的对比,再加之对再保险具体类型中保险代位权之适用可能的分别考察可知,再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代位权。再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基本模式是"摊回说"之模式,但是尚存在特定情形下约定排除"摊回说"的例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