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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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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出口商被迫接受租船提单 受益人中国XX公司收到韩国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品为钢材,价格条款为FOBCQDTIANJINCHINA。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租船提单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2.
案情:出口商被迫接受租船提单 受益人中国XX公司收到韩国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品为钢材,价格条款为FOBCQDTIANJINCHINA。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租船提单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3.
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如铁矿石、原油、化学原料、大豆等多采用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方式,由出租人(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并由船东、承租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租船提单。但租船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受到怀疑。  相似文献   

4.
秦世洁 《金卡工程》2010,14(1):142-143
提单的首要条款常与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并存于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学界的争议主要来自于与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是普通的提单条款还是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本文试通过总结归纳学界对提单首要条款性质的不同观点,阐述自己对于该问题的看法,并论述提单首要条款在适用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5.
对如何根据盖章与签字的距离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尚无明确的评判标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需审慎把握。信用证46A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同时47A规定租船提单可接受。提交的提单上显示“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运费按照租船合同支付)”,且签署栏显示如图1所示。  相似文献   

6.
曲升家 《投资与合作》2010,(11):112-113
分析NYPE标准租船合同订入速度耗油附加条款所带来的新问题,提出在该附加条款下船长应特别注意的问题,旨在合法合理地处理好租船经营下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7.
査忠民 《中国外汇》2015,(18):38-40
提单不需要同时显示出具日期和发运日期,我们在审核提单的过程中,关键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UCP600的相关条款、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ISBP745来确定发运日期。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在第一部分的第一条中将提单定义为:"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  相似文献   

8.
钟羽 《中国外汇》2018,(19):60-6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9.
现阶段,多数观点倾向于在提货时必须提交正本记名提单。如果运输界能够避免使用预先印就的条款,有关记名提单的争议也会相应减少。  相似文献   

10.
国际石油市场的实货贸易一般以FOB条款为主,但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测到可能的租船滞期。进口企业稳妥的做法是将贸易与航运两个合同的相关条款紧密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1.
李然 《金卡工程》2010,14(6):217-217
金康格式合同在航次租船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对金康合同1994的研究,总结了八条其中对船方有利的条款,并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旨在能够对于航次租船实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能够抛砖引玉,启发出更多更好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自1994年生效以来,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尽管如此,十多年来,运输、保险、物流、质检等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运输行以承运人的名义出具提单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租船方也纷纷以自身的名义出具租船合约提单,迫于竞争的压力,保险公司也已经授权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直接出具保险单据。UCP500对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实际业务的需求。另一方面,UCP500部分内容的不足屡屡导致争议的产生,降低了信用证结算的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信用证被看作阻碍而不是促进贸易发展的工具。由于以上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全球范围内信用证的使用比例越来越低。  相似文献   

13.
陈广 《中国外汇》2013,(7):66-67
受益人应对信用证中不合理的或对自身不利的提单抬头要求及早提出修改意见。信用证中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条款可以归纳成开证申请人(指示)抬头、托运人(受益人)指示抬头及银行(开证行)指示抬头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15.
进口开证人员应认真审核和把握信用证条款的严谨性﹑完整性及合理性,尤其是对某些"软条款",更应慎之又慎。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A作为第二受益人于2009年7月28日向B银行提交了两套总金额为USD134,700.80的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60天。两套正本提单的装运日均为7月14日,由DEUTSCHE BANKSPA,ROMA(德意志银行罗马分行)开证,经由INTESA  相似文献   

16.
李军  何文全 《新金融》1991,(7):39-39
在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可看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有这类条款。全套洁净的已装船的正本提单中之一份或两份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然而,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类条款对出口收汇却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例如,某国外银行来证规定。  相似文献   

17.
曹菁菁 《金卡工程》2010,14(4):167-168
滞期条款的制定不仅涉及租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影响到提单持有人。中止与留置条款是配合CIF或者C&F买卖,就是在租约中以一条中止与留置条文迫使船东通过留置货物向收货人直接结算和支付滞期费。这就可能使CIF卖方即承租人免去面对船东在租约下的滞期费索赔,承租人反而可以凭买卖合约向买方索赔滞期费或补偿。租约中中止和留置条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本文主要对该条款作简略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8.
运输单据争论尚未平息ICC Opinion TA625堪称有关提单出具人问题争议的典型,该案例从提出质询到最终给予结论前后超过一年,历经两次例会讨论。虽然它是与UCP500第23(a)(i)条款相关,但鉴于UCP600第20(a)(i)条几乎原封不动保留相关内容,且不少航运公司(包括我国)出具提单都有类似的作法,因而颇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査忠民 《中国外汇》2015,(16):36-38
银行的责任是从表面上审核单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无须审核提单背面,而(提单背面)有些要素则是必须审核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745号)在E5段指出:"如提单由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署,则该代理人须具名,此外,还须表明其签署身份为‘承运人(承运人名称)代理人’或‘承运人(承运人名称)代表’或类似措辞。如承运人在单据的其他地方表明其‘承运人’身份,该具名代理人可以作为,例如,‘承运人代理人(或代表)签署。  相似文献   

20.
遭遇“软条款” 2010年4月,出口商A公司分别在两份出口信用证项下向开户行B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信用证开证行同为西班牙C银行。两份信用证均为开证行付款信用证,付款期为提单日后30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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