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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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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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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运营基本情况一、我国交强险总体运营模式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交强险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交强险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的交强险运营模式结合了官督商办和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官督商办主要体现在:全国制定统一相对商业车险较低的的保险基础费率;费率的标准是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来厘定的,费率实施必须通过保监会的审批;保险公司对投保请求和赔款请求不得拒绝或拖延;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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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正式实施面面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施行。与此相关的是,交强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于2006年6月22日正式亮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险部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交强险保险单证和保险标志的定义、构成、分类及适用范围等情况。目前,有22家财险公司获得该险种的经营资格,其中包括21家中资财险公司和1家外资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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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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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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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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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保险领域的最后一块阵地,交强险的开放意味着外资险企与中资险企已拥有同样的竞争平台,这无疑加大了国内车险市场的竞争,使得中资险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中资险企如何应对外资险企的竞争和挑战逐渐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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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实行的是按每一投保车辆为单位计算赔偿限额的赔付方式,导致同一事故多人伤亡惰况下对受害人保障不足,并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保监会应及时修改交强险赔偿限额计算方式,以解决目前交强险分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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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但却未设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带来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同时,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不仅仅涉及保险公司,而且涉及其它的主体因素,如交警、受害人等。因此,强制保险费率厘定时必需兼顾几个方面的要求方能体现其合理性,如保险费不能超过一般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以避免大量的脱保现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等。因此,在厘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时必需对如下因素予以客观的认识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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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安全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要求各保险公司于3月1日前执行。为全面掌握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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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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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中的“责任”性质问题在交强险实际运作中,存在各种含义不同的“责任”混用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中体现较为明显。其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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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